司機醉酒駕駛 車主陪同獲刑 ——阿旗兩起“危險駕駛共同犯罪案”昨日宣判

昨日,“潘某、林某、孫某、李某危險駕駛共同犯罪案”在阿魯科爾沁旗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車主林某、李某因將車交給醉酒的朋友駕駛,與司機潘某、孫某共同獲刑。據悉,這兩起危險駕駛共同犯罪案,在阿旗實屬“

首例”。

案例一

2018年11月9日11時許,犯罪嫌疑人潘某與犯罪嫌疑人林某在天山鎮新城區庫倫餡餅店吃飯時共同飲酒,喝完酒後,犯罪嫌疑人林某在明知犯罪嫌疑人潘某飲酒的情況下,仍將自己的蒙DKV***號二輪摩托車交給犯罪嫌疑人潘某駕駛並乘坐該車後座上。14時30分許,犯罪嫌疑人潘某駕駛二輪摩托車載著林某沿天山鎮漢林街由西向東行駛至老西橋西側路段時,被執勤交警查獲,經對潘某進行人體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鑑定,結果為144.5mg/100m1,達到醉酒標準,屬於醉酒後駕駛機動車。

司机醉酒驾驶 车主陪同获刑 ——阿旗两起“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昨日宣判
司机醉酒驾驶 车主陪同获刑 ——阿旗两起“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昨日宣判

案例二

2018年11月9日中午,犯罪嫌疑人孫某與犯罪嫌疑人李某在天山鎮北環附近順心小吃部吃飯時共同飲酒,喝完酒後,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明知犯罪嫌疑人孫某飲酒的情況下,仍將自己的蒙D7G***號夏利牌小型轎車交給犯罪嫌疑人孫某駕駛並乘坐該車副駕駛室內。15時許,犯罪嫌疑人孫某駕駛夏利牌小型轎車,沿天山鎮學苑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天山六中附近路段時,被執勤交警查獲,經對孫某進行人體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鑑定,結果為89.275mg/100m1,達到醉酒標準,屬於醉酒後駕駛機動車。

司机醉酒驾驶 车主陪同获刑 ——阿旗两起“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昨日宣判

2018年11月19日,犯罪嫌疑人潘某、林某、孫某、李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阿旗公安局取保候審於居住地。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潘某、孫某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嫌疑人林某、李某在明知犯罪嫌疑人潘某、孫某飲酒的情況下仍將其所有的機動車交給犯罪嫌疑人潘某、孫某駕駛並乘坐該車。以上四人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定,共同涉嫌危險駕駛罪。2019年4月1日,阿旗公安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規定,將兩案移送審查起訴。

2019年4月17日,阿魯科爾沁旗人民法院進行了宣判,被告人潘某、林某、孫某、李某犯危險駕駛罪,分別判處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司机醉酒驾驶 车主陪同获刑 ——阿旗两起“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昨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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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實踐中,危險駕駛的共同犯罪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① 在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駕駛人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後不給其找代駕的行為。

② 行為人明知駕駛人飲酒,仍教唆、脅迫或命令駕駛人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

③ 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

在此,阿旗交警提醒車友們,危險駕駛罪是有共同犯罪的情形,所以不要向醉酒的人員出借車輛,不向駕駛員強行勸酒或指派、脅迫醉酒的駕駛員駕駛機動車,否則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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