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漳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

临漳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

临漳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打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

临政规〔2019〕6号

为坚决制止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维护经济社会发展秩序,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等部门审批许可,擅自建设的建(构)筑物,或未按行政许可内容实施的各类建设行为,均属违法占地、建设行为。具体包括:

1.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或未经批准在原址改建、扩建的;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规划许可规定尤其是改变样式、间距、层高、退让红线等标准建设的。

2. 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河湖水面、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

3. 擅自在县域内所有主次干道两侧扩建、搭建和设置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临时板房、铁皮屋、棚厦的。

4. 擅自在河道、渠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擅自填堵、篷盖河道建设的。

5. 擅自在住宅小区建筑物顶部、底层建设的,擅自将房屋拆除重建或改建、扩建的,擅自建设车库、储藏室及其他设施的。

6.其他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公路管理、林业管理、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行为。包括损坏城市绿化用地和绿化设施、砍伐攀折树木花草、破坏城乡道路林带及绿化带等行为。

二、所有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要立即无条件停止并自行拆除到位;凡拒不拆除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属地乡镇政府等部门,按照职能依法予以没收或强制拆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尤其对于重大建设工程及征拆改造中,顶风违建、违法抢建的,一律从严查处。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凡是拒绝、谩骂、围攻、暴力抗法的,或者幕后组织、煽动、策划群众闹事阻挠执法、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消防、卫生健康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办理许可手续和证照,供电、供水、通信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提供相关服务。凡违反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证照、提供相关服务的,移交纪委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处理;凡私自偷接、盗接公共资源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乡(镇)村干部等负有监管责任的工作人员,凡直接参与、监管不力、玩忽职守、包庇纵容的,一律严肃查处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监督举报,凡首次举报新增违法占地、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给予一定奖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电话:7819056;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7862483;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电话:7812319;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7812315;县行政审批局电话:7883656。临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制定奖励办法。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本通告由临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临漳县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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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漳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

编审: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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