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宁区人民法院对朱某敏等23人涉黑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薛江涛 通讯员普永梅2019年4月23日上午10时,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对朱某敏等23人涉黑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晋宁区人民法院对朱某敏等23人涉黑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庭审现场。记者薛江涛/摄

被告人朱某敏长期从事赌博活动,自2014年以来,为在赌博活动中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朱某敏与高某等人逐渐形成了以亲友、老乡为纽带的团伙组织。

2014年年底被告人朱某敏团伙在晋宁区昆阳北山村对杨某某开设的赌场实施抢劫获得一定经济支撑后,该组织快速发展壮大,形成了以朱某敏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陈某勇、高某等人为骨干成员,被告人王某胜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

2016年12月,高某因与朱某敏发生纠纷,朱某敏伙同陈某勇等人对高某实施殴打,之后被告人朱某敏安排陈某勇等人通知地下卖淫场所经营人,不准继续交保护费给高某等人,并以此确立了自己在该组织中的强势地位。

被告人朱某敏以安排其组织成员到赌场“上班”为由收取赌场保护费,以“黄、赌”所获非法利益为该组织成员提供经济支撑。其组织成员制作爆炸物、购买钢管、刀具,多次在晋宁区域内实施抢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造成一人重伤(二级)、五人轻伤、六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

自2014年底以来,该组织通过暴力、滋扰、逞强争霸等方式控制了昆阳地下卖淫场所、地下赌博场所保护费的收取,通过收取保护费、组织卖淫等手段非法获利7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敏为首的组织具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特征。公诉机关对各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人朱某敏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组织卖淫罪、容留卖淫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某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等,分别判处二十年到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群众、新闻媒体及被告人亲属参加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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