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石庭昌涉嫌受贿罪一案提起公诉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石庭昌涉嫌受贿罪一案提起公诉

原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民警石庭昌涉嫌受贿一案,晋宁区人民检察院向晋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石庭昌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晋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石庭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所送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2900元,并利用其地位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290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第三百八十八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涉嫌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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