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母婚后给小两口出资买房,该出资该如何认定?

南京律师钟延成


律师点评

1、婚姻期间,毛女士出资70万元为小黄和小余购买房屋且登记在小黄名下,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该房屋应视为毛女士对小黄和小余二人的赠与。

2、虽案涉借款70万元属口头约定,但本案中因老黄作为证人证明购房时70万元系小黄和小余共同向毛女士的借款,与转账事实形成证据链,所以可证实借款关系,故法官予以采信。

3、补欠条的行为,因系小余个人行为且又系离婚之时,故不具备法律效力。

律师寄语

本案能得以胜诉,主要是平时小黄对自己父亲老黄态度很恶劣,使老黄伤透了心,才能在关键时刻为自己的儿媳一方作证,但这种情况是很少会发生的,多数夫妻离婚时两个家庭因为财产问题闹的不可开交。那么我们现实中遇到这种情况如何既能避免谈钱尴尬又能防止人财两空呢?

比如在该案中,小余可以在买房的时候自己给其母亲毛女士出具一份借条,证明其70万元房款系借款性质,因为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对外所欠债务,能证明用于夫妻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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