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总有人铤而走险
拿生命开玩笑而进行体内藏毒?
是因为赚快钱?
缺乏法律知识?
还是因为其他什么呢?
近日
男子隆某某因“体内藏毒”
运输毒品
被安康岚皋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案情简介
近日,安康岚皋法院对被告人隆某某体内藏毒运输毒品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隆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隆某某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9月30日,被告人隆某某在昆明市一网吧上网时发现其QQ群中有人发布“带货”(运输毒品)广告,因缺钱花,隆某某先后通过QQ、微信取得带货信息。同年10月1日,隆某某被安排偷渡至缅甸小勐腊。10月2日晚,在小勐腊一宾馆内,隆某某受指使吞服37粒塑料薄膜包裹的蚕茧状物品并得到“带货成功即可获得报酬6000元人民币”的承诺。运毒过程中,隆某某乘坐飞机到达咸阳机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依法鉴定,隆某某体内排出的37粒可疑物品为海洛因,净重212.8克,含量为72.16%。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隆某某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明知是毒品而采取人体藏毒的方式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212.8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
法条链接
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均为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郑重提醒:
切不可贪图高额报酬以身犯险,
成为毒贩的“犯罪工具”
一次侥幸的运毒“成功”后
你将彻底沦为毒贩们的工具
况且你还拥有“成功运毒”的经验
谁又安心放你回归正常生活呢?
等待你的
或是命丧运毒途中
或是法律的严厉制裁!
面对毒品,
我们始终保持零容忍的态度,
坚决打击毒品犯罪。
愿你我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閱讀更多 銅川網警巡查執法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