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和商辦用地到期,均繳費續期!商辦有望減半徵收!

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已經於4月23日在北京結束,這次會議最重要的一件事,就是對《物權編草案》進行二審:將會對住宅及商辦用地到期後,究竟如何續期有一個說法。

其實早在2007年出臺的《物權法》中,就已經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

但是關於住宅用地究竟如何“自動續期”以及商辦用地如何按照“法律辦理”並沒有具體的說法,因此也就無法落地執行。

本次二審的《物權編草案》的152條,對《物權法》的相關說法進行了進一步說明: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

這就充分說明了:不管是住宅用地,還是商辦用地,到期之後都必須要繳費,才能續期使用。同時《物權編草案》也沒有規定政府擁有強制收回的權力。

但是究竟應該收取多少費用,以及續期多少年,從目前的《物權編草案》來看,是打算將這種權力下放到地方了:由各個地方來決定應該如何收費以及續期多少年。

【1】

住宅自動續期 ≠ 免費續期

2007年物權法規定:住宅用地到期後,可自動續期。2017年兩會總理再次強調:住宅建設用地到期可以續期,不需申請,沒有前置條件,也不影響交易。

這就讓很多人產生了誤解:是不是住宅用地到期之後,可以免費續期?

根據本次《物權編草案》二審的情況看,住宅用地到期後免費續期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住宅用地可自動續期,但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來進行。

2016年,溫州首批20年住宅用地到期,當地政府經過商議之後,決定徵收房屋價格的三分之一來作為續期費用,方可允許房屋轉讓過戶。

但此處理意見後來被原國土部給否定了,給出的理由是:沒有相關的國家法律法規支持,此處理意見不妥。

國土部當時給出了“過渡性”的處理意見:不需要繳費,但也不續期(房本還是原來的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保留業主居住和房屋自由轉讓過戶的權力,這顯然是在法律條文缺失背景下的“和稀泥”。

未來一旦面臨拆遷問題,將會導致更大的後遺症:土地已經到期,究竟如何確定補償標準呢?是不是應該先繳費續期,再製定補償標準呢?

因此綜合原國土部的處理意見和目前《物權編草案》的規定,住宅自動續期顯然不等於免費續期,具體續期費用目前依然還是一個謎。

【2】

非住宅用地續期必須申請繳費

再次繳費比例有望減半

對於非住宅建設用地的到期處理,《物權法》的規定非常簡單: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

在本次《物權編草案》二審中,基本保留了《物權法》的規定:這意味著非住宅用地到期後,必須主動申請繳費,也可以續期使用。

2019年1月,浙江海寧市首個商住項目土地到期,當地國土局發佈公告:只要業主提出申請,按照現有土地價格減半徵收補繳費用後,土地使用權就可再續原來年限。

這是全國首個商住項目建設用地到期後的續期方案,顯然具有非常高的借鑑意義:意味著只要續費,非住宅用地也可以續期使用。

最關鍵的是,非住宅用地到期後,補繳土地出讓金可按照現有地價減半徵收:比如一個40平米的商住公寓,如果評估時點樓面價為7000元/平米,那麼需要補繳的土地出讓金為=45*7000/2=15萬左右。

這就意味著只要再次繳費15萬,就可以重新獲得40-50年的土地使用權:續期可以讓房子重新獲得抵押和轉讓過戶、拆遷補償的權利。

綜上所述,《物權編草案》的二審將會加速中國土地使用權到期之後的續費續期解決方案出臺:不管是住宅,還是商辦,土地到期均需繳費才能續期,住宅免費續期的可能性較低。

同時對於商辦來說,未來續期土地出讓金減半徵收的可能性將會成為現實,這對於商住業主來說,至少是一個迷茫中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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