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尘肺病发病数最多 浙江发布近10年职业病防治情况 】


【尘肺病发病数最多 浙江发布近10年职业病防治情况 】


今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浙江省第17个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宣传主题是:“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同行” 及“关注职业健康,助力健康浙江”。

25日上午,2019年职业病防治宣传周活动启动仪式在杭州余杭举办。《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职业病分为10类132种,包括职业性尘肺病、职业性放射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传染病等。

活动现场,发布了近10年来,浙江省职业病防治情况相关报告。

近10年来,我省累计报告新发职业病6947例,其中发病数最多的是尘肺病,约占75%,职业性噪声聋、职业性中暑、急性化学中毒等占25%。至2018年底,我省存活尘肺病人2万余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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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2018年浙江省职业病发病情况

急性职业中毒,慢性职业病、职业性噪声聋、职业性中暑分别占职业病总例数的3.5%、13.8%、12.8%、2.1%。

近年来,职业性噪声聋呈快速增长趋势,已经成为我省第二大职业病,我省职业病发病谱正发生新的变化。通过我省重点职业病监测数据显示,接触主要粉尘(矽尘和煤尘)作业工人尘肺胸片异常检出率 11.53%,苯作业工人白细胞减少检出率3.84%,铅作业工人尿铅超标检出率 3.06%,噪声作业工人高频听力损失检出率 10.21%。

职业病危害涉及企业数量多,呈行业聚集性,多数分布在制造、矿山、建筑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行业。我省申报的6万余家企业中,约76%为私有、小型企业。我省职业病防治形势仍然严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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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浙江省各类职业病发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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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浙江省不同行业职业病分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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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浙江省不同经济类型企业职业病发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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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浙江省不同规模企业职业病分类

浙江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成效

职业病防治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近年来,我省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圆满完成了《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中期评估的各项指标任务。

据浙江省疾控中心环境与职业卫生所副所长、博士、主任医师张美辨介绍:目前,我省尘肺病比例整体而言有所降低,职业病高发趋势得到抑制,没有发生职业病及职业中毒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此外,随着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断加强,2018年全省重点行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累计达到6.3万余家,较2016年同期同比增加162.5%,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等核心指标逐年上升。逐步推行工伤保险费率与职业病危害程度挂钩浮动制度,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在小微企业和务工流动性大的农民工中推广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全省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97.5%。

全省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十余年来我省参加职业健康体检的劳动者人数逐年增加,2018年我省参加职业健康体检人数超过了235万余人次,是2010年体检人数的4.2倍。全省被认定为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人数也在逐年下降,2018年职业病工伤发生人数占全省工伤人数的比例约0.23%。通过构建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包括职业病患者家庭)纳入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和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人纳入基本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范围,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如今,全省11个地市及89接个县(市、区)疾控机构(或职业病防治院)均设置有从事职业卫生工作部门和人员,建立起了省、市、县三级职业病防治工作网络。”张美辨表示,按照区域覆盖、合理配置的原则,目前全省共有33家职业病诊断机构,且每个地市至少有1家职业病诊断机构从事本辖区的职业病诊断工作,化学中毒救治定点医院101家,职业技术服务机构54家,职业健康体检机构220家,且每个县(市、区)至少有1家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负责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满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服务需求。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与控制以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救治水平不断提升。职业病网络直报机构覆盖率100%,2018年收集职业病信息近59万条、劳动者体检个案卡信息49万条。

通过重点职业病监测与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对全省11个地市接触煤尘(煤矽尘)、矽尘、石棉、电焊烟尘、苯、铅、正己烷、噪声、高温、布鲁氏菌等10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的13种职业病进行监测。2018年,浙江省重点监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数约3.6万家,接触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人员共计81万多人,对58万名接触煤尘、矽尘、石棉、苯、铅、噪声、布鲁氏菌等7种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人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其中49万多例体检个案信息录入职业病网络系统,报告率为83.60%,高于国家要求的个案体检卡录入率75%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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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职业病防治仍存问题和挑战

虽然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

一、由于职业病具有隐匿性、不可逆、发病周期长、行业分布广、影响人数多等特点,职业病仍严重影响了我省劳动者的健康,增加了社会的经济负担。

二、部分用人单位尤其是小微型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等法治意识不强,产业结构落后,用于改善作业环境、提供防护用品、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的投入不足,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不够全面,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等群体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得不到有效保障。

三、部分地区对职业病防治重视程度不够,职业卫生基层监管力量和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体系亟待加强,职业病危害信息掌握不全,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能力及职业病危害治理能力需要进一步提高。

四、随着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广泛应用,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断出现,与原有传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交织叠加,这一复杂局面给职业病防治工作带来了挑战以及新的要求。

面对上述问题,记者了解到今后5年,我省职业病防治工作有以下6个重点工作:

1.做好市县职业健康监管人员的转隶工作,加强队伍建设,开展多层次专业培训,提升职业病监测、职业健康风险评估、职业病危害防控指导能力。

2.加强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组织开展全省职业危害现状调查和尘毒危害严重行业领域专项治理,指导推进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全力组织开展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

3.加强职业病监测体系建设,做好员工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统计分析监测工作,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

4.加强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换发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管理工作,加强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和专家队伍建设。

5.落实职业病保障救助措施。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督促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加大生活救助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等职业病病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规定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6.开展职业健康宣传培训工作,组织好2019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监督指导企业加强职业健康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动员全社会参与,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权威性和新媒体的便捷性,通过报纸、电视、微博、微信等方式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在今年宣传周期间,全省各地精心策划,广泛发动,注重实效,扎实推进,面向社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新闻通报、媒体报道、公益广告、现场宣传咨询、专题培训、网络学习竞赛、深入企业社区宣传咨询、职业健康服务等多种多样形式,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活动。

此次活动由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省总工会、杭州市卫健委、余杭区人民政府联合举办。据悉,省级层面宣传活动除了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启动仪式外,还将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线上知识竞赛、科普进社区、网络宣传等系列活动。

【知识链接】

一、劳动者怀疑自己得了职业病怎么办?

1.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2.申请职业病诊断需要提供的资料:①职业史、既往史;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③职业健康检查结果;④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⑤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须的有关资料。

二、《职业病防治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用人单位主要职业病防治规定

1.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三同时”制度。

2.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职业病防治管理。

3.确保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和(或)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

4.设置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

5.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

6.在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警示说明和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7.实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与评价。

8.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

9.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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