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覺中國官司發家的法律“漏洞”

視覺中國官司發家的法律“漏洞”

這是圖片訴訟實務中的做法,有漏洞。

視覺中國作為原告,起訴他人侵犯其圖片版權進行索賠時,圖片只要加了他家的水印(或者某個出版社署名的出版物),法院通常就會默認其是版權權利人,就能贏官司。

被告不認可視覺中國是版權權利人的話,需要自己去找證據加以反駁。

上述法院的做法,依據就是《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

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還有,最高院指導案例(2014)民提字第57號判決中指出:“故網站上的“署名”,包括本案中的權利聲明和水印,構成證明著作權權屬的初步證據,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以作為享有著作權的證明。

可見,視覺中國作為原告方,只要圖片上有水印(出版物上有署名),不要其它證據來證明自己是合法的權利人,幾乎所有的舉證責任在被告。

這種圖片官司,視覺中國要贏很容易。

比照現實,如今給圖片加水印,是圖片製作軟件的必配功能,水印隨手可加,人人會加。

找出版社出本書,也不是特難的事,況且出版社對文中圖片的版權權利人也沒有進行認定。

尤其是,這種經過簡單加水印後的圖片,就作為案件勝訴與否的核心證據。筆者認為不合時宜,也不符合證據真實性的要求,更不能證明水印上顯示版權人就是真正的合法權利人。

為權利濫用,“碰瓷”式訴訟提供了武器,過度加重了被告的舉證責任。

圖片訴訟中,若能參照視頻內容訴訟或者專利訴訟,適當要求原告提供更多的證據鏈條,來證明其是真正的合法權利人,或許能減少用“假權利打官司”“虛假訴訟”的情況發生。

讓法律能保護真實版權人的合法權利!實現公平正義!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