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發包人如何依據法律規定解除合同9問!

引言:《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八條:“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一)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二)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三)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並拒絕修復的;(四)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合同解除分為當事人意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意定解除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當條件成就時,可以依據約定解除合同或當事人雖未在合同中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但當爭議發生時,當事人各方均同意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是指無需依據當事人合意,在滿足法定解除條件時,合同一方當事人即可依據法律規定解除合同。

《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八條即為發包人法定解除權行使的條件及主要依據,但該條文如何理解與適用,在個案審理中還存在爭議與差異。現依據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李玉生等人主編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審理指南》對發包人法定解除權的行使條件整理如下:

(一)工期延誤時發包人的合同解除權行使

1、因承包人逾期開工,發包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答:如有證據證明承包人主觀上存在不履行合同的故意,發包人可不經催告,直接行使合同解除權;如承包人因客觀原因未能如期開工的,發包人應經催告並給承包人合理的履行時間,只有經催告後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內仍未開工的,發包人才可行使合同解除權。

2、承包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未完工,發包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答:《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八條規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二)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根據上述規定,發包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權,但仍應考慮:1、要判斷遲延履行是否是因承包人或主要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即是否存在工期順延等情形);2、在約定期限內未完工的客觀判斷依據是施工進度計劃;3、應注意審查施工進度計劃的合理性,即如施工進度計劃本身不能履行或履行費用過高時,發包人以嚴重背離實際施工進度的施工進度計劃為依據主張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4、發包人應履行催告程序。

3、發包人以承包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未完工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承包人能否以合同約定的工期不合理提出抗辯?

答:在當事人提出工期合理性抗辯時,應當結合個案情況,參照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佈的定額工期及相關行業指導意見進行必要的審查。在確定工期是否合理時,可以參照定額工期,如果約定的工期低於定額工期中的最低工期,除發包人支付趕工措施費的,一般應認定工期約定無效。如經審查,合同約定的工期無效,則相應的施工進度計劃亦不能參照適用,發包人以此為依據主張解除合同,不予支持。

(二)工程質量不合格時發包人的合同解除權行使

1、工程竣工驗收前承包人拒絕修復質量瑕疵,發包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答:該種情形下,發包人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權應以質量瑕疵的程度是否可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為判斷依據。如拒絕修復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等重大質量問題,可予解除合同;如承包人造成的一般質量瑕疵,承包人拒絕修復,發包人亦可通過另行委託他人整改等方式救濟,不構成合同目的的不能實現,發包人不能據此行使合同的解除權。

2、工程竣工驗收後承包人拒絕修復質量瑕疵,發包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答:同上,即如拒絕修復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等重大質量問題,可予解除合同;如承包人造成的一般質量瑕疵,承包人拒絕修復,發包人亦可通過另行委託他人整改等方式救濟,不構成合同目的的不能實現,發包人不能據此行使合同的解除權。

3、工程質量符合國家標準,但未達到合同約定的特殊標準或要求,承包人拒絕修復時,發包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答:通常情況下,工程質量符合國家標準即質量合格的,因不影響工程的使用和安全,並且承包人拒絕整改時,發包人亦可通過追究承包人違約責任的方式救濟,故發包人一般不能據此行使合同解除權;但是如果合同約定的特殊標準或要求是因發包人特定的安全生產需求而設定,不進行整改嚴重影響或無法保證生產安全時,則應視為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承包人轉包、違法分包工程的,發包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答:轉包因系將全部合同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不僅屬於無效行為,而且嚴重背離了發包人對承包人應以自身技術和力量完成工程的期待,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包人違法分包時,發包人能否行使法定解除權,應以該違法分包行為是否影響發包人合同目的的實現為判斷依據。如承包人僅是將少量勞務作業違法分包給不具備資質的單位或個人,發包人據此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但如承包人將主要工作違法分包給他人完成,則應視為發包人合同解除權成就。

(四)承包人違法施工發生安全事故,發包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答:如果安全事故對合同履行沒有實質影響,並且施工方積極實施整改行為,為了維護合同的穩定性和降低社會資源的浪費,不宜認定發包人享有法定解除權。

如果安全生產事故導致施工方被主管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或通過整改措施仍不能獲得相應資質等級的,發包人享有法定解除權。

如承包人多次違規施工且始終怠於整改,並且發包人有證據證明違規施工狀態已形成重大安全隱患,可認定承包人的違約行為已致發包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發包人有權行使法定解除權。

(五)承包人在施工期間資質等級下降,發包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答:如承包人等級下降低於工程所需資質,則應認定不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發包人可行使法定解除權。

如承包人資質等級下降雖未低於工程所需資質等級,但是低於招標時發包人所要求的資質等級,仍應屬於合法施工,在此情況下,發包人不能行使法定解除權。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發包人如何依據法律規定解除合同9問!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