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特困人員個人繳費部分可由政府補助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解決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的意見》。北京青年報記者從退役軍人事務部獲悉,該《意見》系退役軍人事務部成立以來,由中辦、國辦印發的首個涉退役軍人事務的相關政策意見。

相關負責人透露,印發意見並非是出臺新的安置政策,而是對於既有政策的完善。同時,這也是退役軍人事務部成立以來解決的首個歷史遺留問題。

退役軍人事務部相關負責人介紹,廣大退役士兵曾經為國防和軍隊建設作出貢獻,總體上得到了妥善安置。但是,一些退役士兵未能及時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或參保後因企業經營困難、下崗失業等原因繳費中斷,享受養老、醫療保障待遇面臨困難。“《意見》遵循保證退役士兵享有的保障待遇與服役貢獻相匹配、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核心思想而制定,適用對象包括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現役的退役士兵。”

要點1 未參加社會保險的允許參保

《意見》明確,未參加社會保險的允許參保。退役士兵入伍時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的,入伍時間視為首次參保時間;2012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實施前退役的,軍齡視同為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實施後退役、國家給予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的,軍齡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要點2 參保後繳費中斷的允許補繳

此外,參保後繳費中斷的允許補繳。退役士兵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出現欠繳、斷繳的,允許按不超過本人軍齡的年限補繳,補繳免收滯納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含軍齡)未達到國家規定最低繳費年限的,允許延長繳費至最低繳費年限;2011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前首次參保、延長繳費5年後仍不足最低繳費年限的,允許一次性繳費至最低繳費年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含軍齡)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要點3 單位繳費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意見》指出,退役士兵參加社會保險繳納費用,原則上單位繳費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個人繳費部分由個人負擔。原單位已不存在或繳納確有困難的,由原單位上級主管部門負責補繳;上級主管部門不存在或無力繳納的,由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申請財政資金解決。政府補繳年限不超過本人軍齡。上述單位繳費財政補助部分由中央、省、市、縣四級承擔,安置地省級政府承擔主體責任,中央財政對地方給予適當補助。對於個人繳費部分,個人屬於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的,地方政府對其個人繳費予以適當補助。

要點4 “一門受理、協同辦理”

此外,《意見》指出,建立“一門受理、協同辦理”的經辦機制。需要參加社會保險或補繳社會保險費的退役士兵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相關退役證明,到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登記軍齡、提出申請。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將相關認定信息及證明材料分別提供給安置地(或參保地)社會保險、醫療保險及相關征收機構辦理參保和補繳手續。

解讀

退役軍人事務部就《意見》答記者問

昨日,退役軍人事務部負責人就《意見》作出解讀。北青報記者從退役軍人事務部瞭解到,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特別是國有企業的集中調整,出現了就業渠道變窄、崗位資源較少和較大規模的下崗情況,部分退役士兵在養老、醫療等方面存在著一些困難。正因此,《意見》經過長時間調研後於近日印發。

哪些退役士兵在《意見》保障範圍內?

退役軍人事務部相關負責人表示,考慮到出現社會保險中斷繳費的退役士兵主要是在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以前退役。按照當時國家層面確定的安置政策,轉業志願兵(士官)和城鎮義務兵等人員應由政府安排工作,他們中退役時選擇由政府安排工作的人員,回到地方後因為種種原因沒有穩定就業和穩定收入來源,屬於政策保障範疇。

首次參保時間如何認定?

退役軍人事務部相關負責人表示,根據相關規定,《意見》進一步明確,符合政策保障範疇人員入伍時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的,入伍時間視為首次參保時間。這一規定對接了安置政策和現行社會保險政策,有利於更好地保障這些人員的切身利益。

對繳費年限和補繳有何規定?

退役軍人事務部相關負責人表示,《意見》規定,2012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實施前退役的,軍齡視同為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實施後退役、國家給予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的,軍齡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退役軍人事務部相關負責人表示,《意見》規定,符合政策保障範疇人員參保後繳費中斷的,可以按照不超過本人軍齡的年限補繳,並免收滯納金。

繳費基數是多少?

退役軍人事務部相關負責人表示,《意見》規定,補繳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繳費工資基數分別為補繳時安置地和參保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單位和個人繳費費率按補繳時當地規定執行,相應記錄個人權益。

補繳後仍達不到領取待遇條件怎麼辦?

退役軍人事務部相關負責人表示,一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含軍齡)未達到國家規定最低繳費年限的,允許延長繳費至最低繳費年限。《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後仍不足國家規定最低繳費年限的,允許一次性繳費至最低繳費年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含軍齡)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二是對服役時間短,相對年輕人員,國家明確要求各地通過教育培訓、推薦就業、扶持創業等方式,幫助他們就業創業,以解決他們的生活保障問題。三是年齡偏大、扶持後仍就業困難的退役士兵,符合條件的,優先通過政府購買的公共服務崗位幫扶就業,要求用工單位依法給他們繳納社會保險費。文/本報記者 李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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