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私人钱、没“打招呼”也算受贿! @贪官们,不要再动歪脑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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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法院依法审理,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原局长桑小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桑小剑受贿案的一些细节,生动揭示了受贿犯罪中并不常见的一些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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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刘继全是苏州伟业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业集团”)法定代表人,早年就与桑小剑相识。2012年春节后,桑小剑调任苏州市吴江区住建局局长,刘继全就动起了找老朋友帮忙的心思。

为获得吴江区爱思开哈斯新材料(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KC公司”)厂房扩建工程项目,刘继全找到桑小剑,请他帮忙疏通关系、打招呼,将工程协调给自己挂靠的吴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做。另一方面他又以建工集团名义主动与SKC公司联系,最终经过多次沟通协调以及竞标议价,获得该项目。事后,刘继全将50万元现金送给桑小剑,并表示:“一点小意思,感谢你在SKC公司工程上对我的帮助。”桑小剑客气一下就收下了。

2017年7月4日,桑小剑因涉嫌受贿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案发后,桑小剑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家属代为退出了全部赃款。吴江区法院审理认定,2007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桑小剑在担任原吴江市规划建设局局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苏州市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非法收受刘继全等人钱款共计116.2万元,为相关企业和个人在工程承建、企业资质申报以及拆迁安置房的购买等方面谋取利益。

桑小剑看似平淡的受贿行为,也成为了桑小剑辩护人的理由:称刘继全2012年9月送给桑小剑50万元不构成受贿,理由是桑小剑没有帮助刘继全向SKC公司负责人打招呼。因为SKC公司负责人季勤证实,在项目招投标期间,没有政府官员向他们推荐过施工单位,建工集团是通过中标获得项目的。而桑小剑在供述中也称记不得是否打过招呼。

也就是说,建工集团中标其实是公事公办、水到渠成的事,并非桑小剑打招呼促成。辩护人据此认为,既然没有人向SKC公司推荐,说明刘继全中标不存在人情关系因素,桑小剑没有就此事为刘继全谋取利益,故其收受50万元并不构成受贿罪。辩护人还认为,刘继全所送50万元资金来源不明。刘继全虽系伟业集团董事长,但所持股份仅占10%,系公司小股东,动用大额现金应征得相应股东的同意并在财务上有所记载,但检察机关未提供相应证据,且刘继全于2012年9月送50万元给桑小剑,该工程刚刚施工,在尚未收到工程款的情况下刘继全不可能垫资送钱给桑小剑。

针对该50万元是否应予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桑小剑明知刘继全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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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提示】

桑小剑受贿案一审落槌,但掩卷深思、分析该案经过及庭审中的一些细节,有利于预防相关职务犯罪,警醒众人。

➤该案提示:收了别人好处但没有帮忙,同样可能构成受贿犯罪。现实生活中请别人帮忙办成事,无非两种原因,一是受托人帮忙起了作用,二是受托人没有帮忙,但自身条件过硬,最后事办成了。针对第二种情况,有些受托人往往会借此把功劳揽到自己身上,指出是自己帮忙起了作用,并借机收受对方好处,或者心安理得拿着对方之前给予的好处,一旦东窗事发,受托人大多又会以自己没有帮忙为由,为己开脱罪责。殊不知,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只要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法律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也就是说,法律规定的谋取利益既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一种口头承诺。因此,在这个时候,想以自己没有实际帮忙打招呼来开脱罪责往往是徒劳的。

➤个人为单位利益自掏腰包行贿,不影响受贿犯罪的认定。虽然送给桑小剑的50万元并没有从公司支出,而是自掏腰包,但依照我国《刑法》中关于贿赂犯罪的有关规定,该行为只会影响到行贿主体的认定,而对受贿人桑小剑而言,行贿人钱款来源并不影响其受贿犯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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