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冒茅臺僅罰5萬?成都檢察成功抗訴增加罰金!

案件事實

2017年2月至案發,被告人張某某從一名自稱“何偉”(另案處理)的人處進了兩批共計100件(600瓶)假冒“貴州茅臺”註冊商標的53度500ML的飛天茅臺酒,並在其位於成都華豐食品城210-7號久瑞祥名酒銷售門市部進行公開銷售牟利。其中,以每瓶1070元的價格向消費者粟某某銷售29件共計174瓶(刑事立案偵查前退回26件156瓶),以1080元的價格向其餘零星消費者銷售82瓶,合計銷售金額達107820元。2017年3月1日,民警在久瑞祥名酒銷售門市部現場扣押假冒“貴州茅臺”註冊商標的53度500ML飛天茅臺酒共計500瓶(含26件156瓶粟某某退回產品)。經鑑定,每瓶正品價格為1100元,共計貨值金額550000元。

訴訟過程

該案由成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移送,2017年3月1日,成都市公安局立案偵查。2017年4月6日,成都市人民檢察院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對犯罪嫌疑人張某某批准逮捕。2017年5月23日,成都市人民檢察院將該案交辦至雙流區人民檢察院。2017年7月3日,雙流區人民檢察院以張某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向雙流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7年7月27 日,雙流區人民法院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並處罰金5萬元。2018年11月26日,成都市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2018年12月10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指令雙流區人民法院再審。2019年3月15日,雙流區人民法院撤銷原審關於罰金5萬元的判決,改判為:並處罰金35萬元。

評析意見

該案系成都市檢察機關知識產權案件刑事審判監督專項活動開展以來,監督成功的首批案例之一。針對知識產權案件逐利性特點,成都檢察機關充分履行檢察監督職能,將知識產權刑事案件中的罰金刑適用問題作為監督重點,切實加大刑事制裁力度,提高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成本。

罰金作為附加刑的組成部分,在刑罰體系中佔據重要地位,在修復社會關係、遏制貪利性犯罪、降低再犯可能性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罰金刑的認定問題。根據司法解釋規定,知識產權犯罪的罰金數額一般在違法所得的1倍以上5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經營數額的50%以上1倍以下確定。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張某某已銷售貨值為10餘萬元,未銷售貨值金額為55萬元,判處罰金5萬元。檢察機關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了抗訴,經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雙流區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將罰金數額增加到35萬元。

檢察機關切實履行審判監督職能,充分發揮抗訴的剛性監督作用,積極構建以抗訴為中心的知識產權刑事審判監督格局。兩級院通過系統分析、篩查、彙總,發現和解決罰金刑適用問題,成功抗訴一系列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切實加大了懲罰性賠償力度,增強監督實效,進一步推動知識產權案件量刑標準規範化建設。

知识产权保护 | 销售假冒茅台仅罚5万?成都检察成功抗诉增加罚金!

簡陽檢察

知识产权保护 | 销售假冒茅台仅罚5万?成都检察成功抗诉增加罚金!
知识产权保护 | 销售假冒茅台仅罚5万?成都检察成功抗诉增加罚金!

長按二維碼,關注我們吧!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