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最高檢發佈2018年度檢察機關保護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聚焦】最高检发布2018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4月25日上午,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充分履行檢察職能 提升知產保護品質”新聞發佈會,通報2018年檢察機關保護知識產權工作情況。會上發佈了“2018年度檢察機關保護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2018年度檢察機關

保護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2018年,全國檢察機關充分履行各項檢察職能,以辦案為核心,積極推動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實施,全方位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持續釋放檢察機關依法平等保護各類權利人主體的信號,集中辦理了一批法律效果好、社會影響大的案件。這十四件典型案例就是其中的縮影,有的糾正案件定性,有的追捕追訴遺漏同案犯、增加認定犯罪事實,有的對確有錯誤的法院裁判提出抗訴,有的提出檢察建議積極參與社會治理,有的主動服務民營經濟,等等,客觀反映了全國檢察機關全面提升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品質取得的突出成績,也從不同的側面展現了新時代檢察官風采。

目 錄

案例1:山東祁玉康等五人假冒註冊商標、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案

案例2:浙江寧波市鎮海祥天軸承有限公司、史烈明等假冒註冊商標、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

案例3:浙江張大偉、義烏市楚菲化妝品有限公司假冒註冊商標、侵犯著作權案

案例4:廣東宋飛等二人假冒註冊商標案

案例5:北京李滿倉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

案例6:河北孟憲輝等三人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案

案例7:上海陳衛堂等十三人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系列案

案例8:

廣東廣州卡門實業有限公司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監督撤案案件

案例9:北京趙春廣等七人侵犯著作權、窩藏案

案例10:上海李海雁侵犯著作權案

案例11:廣東龍小衛等侵犯著作權案

案例12:江西北京中藝首藏文化有限公司、胡麗泉等三人侵犯著作權案

案例13:湖南彭國成等三人侵犯商業秘密案

案例14:北京風行在線技術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抗訴案

案例1

山東祁玉康等五人假冒註冊商標、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案

一、案件事實

2017年4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祁玉康在被告人王學印教授下,掌握了製作假酒方法,後又經王學印介紹,多次從被告人邢光志處購買洋河大麴青瓷、海之藍、瀘州老窖等假冒包裝材料,後在德州市武城縣其父祁由國住處、德州市德城區其家中自行灌裝假酒,祁由國明知系假冒註冊商標酒水仍幫助灌裝。被告人王學印明知被告人祁玉康系自行灌裝假冒註冊商標的酒水而教授其製作方法,還幫助其運輸相關假冒包裝材料。在此期間,祁玉康等人共生產假冒洋河大麴青瓷、海之藍、瀘州老窖等酒水價值17萬餘元,累計銷售共計10萬餘元。

另查明,2016年11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張士平生產假冒牛欄山二鍋頭、海之藍、瀘州老窖、五糧液、劍南春等白酒,被告人王學印明知被告人張士平生產的各類酒水為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而予以居間介紹。張士平出售給祁玉康上述白酒總銷售金額達3.5萬餘元。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邢光志多次將洋河大麴青瓷、海之藍、瀘州老窖和五糧液等白酒的假冒包裝材料1100餘箱出售給被告人祁玉康,銷售金額達6萬餘元。

二、訴訟過程

2017年12月16日,山東省德州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立案。2018年1月至3月,祁玉康等五人先後被刑事拘留、逮捕。2018年6月11日,德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檢察院以被告人祁玉康、王學印、張士平、祁由國四人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罪,被告人邢光志涉嫌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提起公訴。9月7日,德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祁玉康、王學印、張士平、祁由國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到八個月不等,並處罰金5萬元至5000元不等;被告人邢光志犯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同時判決沒收扣押在案的工具、假酒等物品。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三、評析意見

本案涉及註冊商標數量多、涉及面廣、取證難度大,為確保既打擊生產、銷售者,又打擊提供假冒包裝材料者,檢察官積極全面引導證據收集,著力解決取證方向、法律適用等疑難複雜問題,增強了指控力度,保護了消費者和企業的合法權益。檢察機關還主動向食品安全領域延伸監督觸角,及時提出檢察建議,提高社會治理效果,確保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一)引導偵查取證,夯實定罪細節。檢察官在審查逮捕中發現,雖然張士平與祁玉康供述互相印證,但因缺少客觀證據,認定張士平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檢察官提出從“瀘州老窖”製作時間、包裝顏色、膠帶粘貼方式等方面取證的思路,來證明從祁玉康處扣押的假酒中是否有張士平提供的假酒。後偵查人員查實了部分假冒註冊商標的白酒系張士平製作,涉案金額達3萬餘元。

(二)細緻審查研判,糾正提捕不當罪名。偵查機關對邢光志以假冒註冊商標罪提請逮捕,檢察官經審查認為,現有證據無法證實邢光志直接將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用在商品上,證實邢光志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但本案現有證據可以證實,邢光志明知是非法制造的他人註冊商標標識卻仍然故意銷售,存在主觀故意;邢光志僅向祁玉康銷售的假冒包裝材料涉案價值已達6萬餘元,且涉及多種商標標識,涉嫌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檢察機關後以涉嫌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作出批准逮捕決定、提起公訴,得到法院判決採納。

(三)延伸檢察職能,提升社會治理效果。辦案中,檢察官發現相關行政職能部門執法監管範圍僅限於大中型生產企業,對小作坊監管不力,遂向德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綜合執法監管部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對白酒安全實行全程監管,一是查處隱蔽的小作坊;二是加強與質檢、公安、衛生防疫等部門協調配合,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三是加大宣傳力度提高群眾法律意識和防範意識。該部採納檢察建議,及時改進工作方法,在生產、流通領域加大巡查力度,聯合相關部門開展整治活動,實現監管全覆蓋,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治理效果。

案例2

浙江寧波市鎮海祥天軸承有限公司、史烈明等假冒註冊商標、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

一、案件事實

2015年9月至2017年5月,被告單位浙江省寧波市鎮海祥天軸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祥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史烈明,在明知未經RUWH註冊商標所有人寧波人和機械軸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人和公司”)許可的情況下,擅自生產帶有RUWH商標的軸承,並銷售給被告單位寧波市鄞州德菱電梯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菱公司”),銷售數量共計80萬餘個,銷售金額為97萬餘元。2017年5月27日,寧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從祥天公司倉庫內查獲尚未銷售的假冒軸承6000餘個,貨值金額7000餘元。2017年2月至5月間,德菱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大海在明知祥天公司向其供貨的軸承為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情況下,仍向祥天公司購買軸承共計29萬餘個,並由德菱公司二次加工成鐵掛輪後銷售給上海盼成金屬製品有限公司、上海雲鶴機電技術有限公司,共計銷售24萬餘個,銷售金額30萬餘元。2017年5月25日,寧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從德菱公司內查獲尚未銷售的假冒軸承5萬餘個,貨值金額6萬餘元。

二、訴訟過程

浙江省寧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於2017年6月14日對本案立案偵查。8月27日,寧波市鄞州區檢察院以祥天公司、史烈明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罪,德菱公司、杜大海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提起公訴。11月26日,寧波市鄞州區法院作出判決,認定祥天公司、史烈明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分別判處祥天公司罰金20萬元、史烈明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10萬元;德菱公司、杜大海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分別判處德菱公司罰金15萬元、杜大海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8萬元;判決扣押在案的軸承等均予以沒收。一審判決後,被告單位及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三、評析意見

一些不法企業通過仿冒手段,減省了相對較高的研發投入、市場推廣費用等,從而獲得不該得的利益,但該低端複製模式不僅不利於被告企業的長遠發展,而且給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帶來嚴重衝擊,直接侵害了知識產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阻礙了民族創新能力的提升,必須依法予以嚴懲。此案的成功辦理在行業領域內起到了警示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普法宣傳效果。

(一)發揮監督職能,依法追訴單位犯罪。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後,檢察官經審查認為祥天公司、德菱公司均系依法設立,上述軸承業務均以公司名義開展,相關單據、發票均以兩家公司名義開具,相應貨款均打入對應的對公賬戶內,系單位整體意志支配下的為單位謀取利益的行為,應評價為單位犯罪,兩家公司的行為已分別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寧波市鄞州區檢察院遂對上述單位進行追訴,後得到法院判決認可。

(二)促使涉案雙方矛盾化解,確保辦案整體效果。檢察官在辦案中注重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對被告人從法律角度進行分析說理,使被告人摒棄了避重就輕的僥倖心理,深刻意識到侵權行為的違法性及給被侵權單位帶來的嚴重影響,表現出了較好的認罪、悔罪態度,並最終與被侵權單位就民事賠償達成調解協議,如約向被侵權單位賠償了48萬元,獲得了被侵權單位諒解。

(三)延伸司法觸角展現司法溫度,引導非公經濟良性發展。兩家被告單位均系成立時間不長、規模相對較小的民營企業。為做好企業扶持工作,寧波市鄞州區檢察院在本案判決之後走訪被告單位,積極引導鼓勵被告單位負責人樹立品牌意識,提升產品質量,並幫助被告單位諮詢商標註冊事項。通過多方努力,被告單位祥天公司最終註冊了自有軸承品牌,企業競爭力得以提升,公司邁進良性發展軌道。檢察機關充分發揮了助力小微企業發展的積極作用。

案例3

浙江張大偉、義烏市楚菲化妝品有限公司假冒註冊商標、侵犯著作權案

一、案件事實

2016年底以來,被告單位浙江省義烏市楚菲化妝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楚菲公司”)經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張大偉決定,夥同他人在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的情況下,生產假冒第990446號“Vaseline”、第212780號“MAYBELLINE”、第834258號“M.A.C”等商標的化妝品牟取非法利益,後被查獲。經聯合利華(中國)投資有限公司、歐萊雅(中國)有限公司及化妝藝術有限公司鑑定,由該公司生產的標有“Vaseline”“MAYBELLINE”“M.A.C”商標字樣的化妝品均屬假冒。經認定,被查扣的標有上述商標字樣的化妝品涉案價格總計40萬餘元。

同期,被告人張大偉還夥同他人在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在楚菲公司內生產出售帶有“LAKME”美術作品圖樣的化妝品謀取非法利益。經認定,被查扣的標有“LAKME”美術作品圖樣的化妝品涉案價格總計39萬餘元,被查扣的化妝品數量為18萬餘個。

二、訴訟過程

2017年8月30日,浙江省義烏市公安局接舉報對該案立案偵查。同年10月17日,義烏市公安局會同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前往楚菲公司查獲大量假冒侵權商品,並於同日將張大偉刑事拘留,後義烏市檢察院對其批准逮捕。義烏市檢察院於同年2月9日以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罪、侵犯著作權罪對張大偉、楚菲公司提起公訴。同年3月19日,義烏市法院認定被告單位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罰金21萬元;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罰金20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罰金41萬元;認定被告人張大偉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並處罰金21萬元;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41萬元。該判決已生效。

三、評析意見

本案是一起長期通過電商平臺等途徑接受海外訂單生產假冒化妝品的案件,被告單位及被告人依託阿里巴巴誠信網、義烏小商品市場等平臺接單,生產假冒“Vaseline”“MAYBELLINE”“M.A.C”“LAKME”等國際知名品牌的化妝品,不但給被侵權人造成了損失,也損害了義烏作為國際商貿城市的聲譽。檢察機關依法嚴懲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行為,將數十萬件侵權產品攔截在國門之內,護航“一帶一路”節點城市的經濟秩序,維護了我國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形象。

(一)彰顯法律監督,全面評價侵權行為。偵查機關以張大偉、楚菲公司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罪移送審查起訴。檢察官經審查發現涉案品牌“LAKME”在中國境內未申請註冊商標,但“LAKME”標識作為美術作品在國家版權局進行了美術作品登記。因此,儘管該部分事實不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但張大偉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該美術作品著作權人許可,將該美術作品使用在化妝品外包裝上進行復制、出售,非法經營額達39萬餘元,涉嫌侵犯著作權罪。義烏市檢察院遂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最終將該部分事實提起公訴,並獲得法院判決認可。

(二)完善部門銜接,形成打擊合力。為研究如何更好地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形成保護知識產權的營商環境,義烏市檢察院多次以聯席會議的形式與法院、公安、市場監管局、海關等多家單位進行交流探討,形成統一意見,制定了《關於建立電子商務領域知識產權聯合保護工作機制的若干意見》,形成知識產權聯合保護的長效機制。

(三)拓展宣傳途徑,營造優質營商環境。

義烏市檢察院以護航、保障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為目標,積極開展知識產權犯罪預防等方面的法治宣傳。檢察官先後前往義務國際商貿城、“中國網店第一村”青巖劉村等地開展犯罪預防現場宣傳活動,聯合多個執法部門開展知識產權宣傳月活動,依託本土“義烏購”電商平臺開通“檢察官說法”版塊,以案例評析的方式向市場經營戶剖析身邊的真實案例,普及相關法律知識,提供法律諮詢和建議。目前,義烏市檢察院已初步形成一套立體化、全方位的知識產權保護模式。同時,檢察官針對侵犯知識產權案件互聯網犯罪多、涉罪外國人追究難等特點,撰寫《刑事檢察白皮書——知識產權專輯》,對保護知識產權提出針對性分析和建議,受到公安、海關、市場監管等部門一致認可。

案例4

廣東宋飛等二人假冒註冊商標案

一、案件事實

被告人宋飛於2015年6月至2017年5月,未經“恆潔”“HEGLL”註冊商標權利人許可,在其位於廣東省開平市水口鎮的中潔潔具廠內生產假冒上述註冊商標的衛浴產品,並先後銷售給俞某某、張某某、段某某等人,銷售金額為6.3萬元。其間,被告人盧詠明知宋飛在工廠內生產假冒上述產品,仍接受宋飛的僱請,負責安排生產、發貨等工作。2017年5月25日,偵查人員將被告人宋飛、盧詠抓獲,還查獲一批假冒“恆潔”“HEGLL”註冊商標的水龍頭、花灑、地漏等衛浴產品成品、配件及包裝箱等,經鑑定價值22萬餘元。經審查認定,被告人宋飛、盧詠假冒註冊商標的非法經營數額共28萬餘元。

二、訴訟過程

本案由廣東省江門市公安局於2017年5月25日立案偵查,後被告人宋飛、盧詠被逮捕。江門市新會區檢察院於同年11月27日以二人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罪提起公訴。江門市新會區法院於2018年6月15日作出判決,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被告人宋飛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18萬元;判處被告人盧詠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同時判決扣押在案的假冒註冊商標物予以沒收、銷燬,但未對宋飛、盧詠的違法所得判決追繳或責令退賠。

江門市新會區檢察院及時提出抗訴,江門市中級法院於2018年11月7日作出判決,採納了檢察院的抗訴意見,增加追繳宋飛、盧詠違法所得6.3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三、評析意見

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打擊不僅要體現在對行為人判處應有的刑罰,還要綜合運用涉案財物、違法所得的追繳沒收、責令退賠等財產處置手段,切實提高其犯罪成本和刑罰震懾力。江門市新會區檢察院通過積極履行審判監督職能,對知識產權刑事案件漏判追繳違法所得的判決提出抗訴,糾正了錯誤判決,在嚴懲知識產權犯罪、維護司法公正方面具有典型意義。

(一)細緻審查判決結果,及時發現漏判。一審判決後,檢察官立即對判決進行全面審查,發現該判決沒有追繳二人的違法所得。江門市新會區檢察院認為應當追繳違法所得,遂決定通過抗訴手段對法院漏判予以糾正。

(二)嚴格對照法律規定,找準提抗依據。針對法院漏判追繳違法所得是否屬於法律適用錯誤,能否作為提抗理由等問題,檢察官仔細對照法律規定,明確提抗依據:一是刑法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二是司法解釋規定“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具體內容,應當在判決主文中寫明”。檢察官隨即以一審法院法律適用存在錯誤等建議提請抗訴。該抗訴意見得到了上級檢察院的支持,並被江門市中級法院採納。

(三)準確貫徹立法精神,實現足額追繳。二審中,辯護人提出的違法所得數額應當在銷售金額基礎上扣除成本的辯護意見,檢察官依據現有立法規定和精神予以反駁,明確指出刑法規定的追繳對象是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立法原意是“不讓犯罪分子通過實施犯罪獲得任何收益”。最終,檢察官的意見得到江門市中級法院採納,將銷售金額認定為違法所得並足額追繳。

案例5

北京李滿倉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

一、案件事實

北京索吉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索吉瑞公司”)系經營醫療器械的公司,李滿倉系實際控制人。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李滿倉擔任索吉瑞公司總經理期間,先後從他人處購進假冒“GYRUS”牌高頻電刀附件114支,並以公司名義對外銷售,銷售金額14萬餘元,庫存金額近3萬元。李滿倉於2018年7月9日接民警電話通知到案,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二、訴訟過程

李滿倉因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於2018年7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後被逮捕。10月22日,北京市通州區檢察院以索吉瑞公司、李滿倉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提起公訴。同年11月9日,通州區法院作出判決:認定索吉瑞公司、李滿倉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索吉瑞公司罰金15萬元;判處李滿倉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8萬元。判決已生效。

三、評析意見

“GYRUS”是英國乃至世界知名商標,其產品是全球先進的醫療器械和耗材。為體現平等保護,通州區檢察院積極履職,多措並舉,為案件成功辦理髮揮重要作用。

(一)通過兩法銜接機制開展立案監督。該案最初由通州區相關行政執法機關發現並承辦,由於售出的產品不具備鑑定條件,執法人員欲將其作為行政違法案件處理,並已對李滿倉行政罰款65萬元。通州區檢察院依託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開展立案監督,成功監督行政執法機關向偵查機關移送該涉嫌犯罪案件,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予以刑事立案。

(二)察微析疑,追究單位犯罪。本案最初僅移送李滿倉一人涉嫌犯罪,但檢察官發現李滿倉經營的索吉瑞公司有合法業務,售假行為源於正品購物渠道出現問題,為維護客源,開始購置假貨用於銷售,且獲利金額用於單位運營,遂認定銷售假貨的行為體現了單位意志,追訴索吉瑞公司構成單位犯罪。

(三)以貨源審查確定犯罪數額,解決認定難題。本案最大的難題是銷售數額認定問題。這類案件由於銷售數額難以查實,實踐中往往以查扣的數額進行認定,打擊力度大打折扣。檢察官確立了將非法來源的貨品均認定為假貨的基本思路,認為本案中查扣的假冒電切環均來源於北京華康友聯廖某某和北京國邦互利王某某處,而這兩處均非授權銷售點,故通過調取索吉瑞公司的電子銷售記錄,最終確定其銷售假貨的金額。

(四)延伸服務保障職能,促進檢企良性互動。通州區檢察院沒有就案辦案,而是助力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設打造優質、高效、開放的營商環境,結合辦案積極拓寬涉知識產權法律服務渠道和形式,如依法保障公司知情權、研究解決案件辦理關鍵問題、促進公司提高自身的證據意識等,為後續辦理知識產權犯罪案件提供範本。

案例6

河北孟憲輝等三人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案

一、案件事實

2017年6月初至7月,被告人孟憲輝在未經“hp”(惠普)註冊商標權利人授權許可的情況下,提供電子模板,委託被告單位河北省廊坊市豐彩印刷有限公司印刷帶有註冊商標“hp”商標標識的包裝盒面紙及不乾膠防偽標,該公司經營廠長、業務負責人被告人潘希坡安排公司車間進行製版並印刷。爾後,被告人孟憲輝先後通過物流公司將部分偽造的商標標識發往廣州等地。同年6月,被告單位廊坊市海赫榮達印刷有限公司受被告人孟憲輝委託,由該公司業務員被告人李夢君安排,將上述印刷帶有註冊商標“hp”商標標識的包裝盒面紙製作成包裝盒。

經審查,被告人孟憲輝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共計111萬餘件;被告單位廊坊市豐彩印刷有限公司、被告人潘希坡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103萬餘件;被告單位廊坊市海赫榮達印刷有限公司、被告人李夢君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3萬餘件。

二、訴訟過程

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於2017年6月22日對孟憲輝等人立案偵查,後孟憲輝等人被採取逮捕、取保候審等強制措施。2018年4月9日,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區檢察院以被告單位廊坊市海赫榮達印刷有限公司、廊坊市豐彩印刷有限公司、被告人孟憲輝、李夢君、潘希坡涉嫌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罪提起公訴。同年9月19日,安次區法院以犯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罪判處被告人孟憲輝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6萬元;判處被告人潘希坡有期徒刑三年緩期執行四年,並處罰金5萬元;判處李夢君有期徒刑六個月緩期執行一年,並處罰金1萬元;判處廊坊市豐彩印刷有限公司罰金10萬元、判處廊坊市海赫榮達印刷有限公司罰金2萬元。判決已生效。

三、評析意見

本案涉案商標標識數量特別巨大,被告單位及被告人的行為嚴重侵害了惠普公司的合法權益。檢察機關充分履行檢察職能,在偵查機關移送的犯罪事實基礎上,嚴把質量關口,經過全面細緻審查最終增加認定犯罪事實、追訴遺漏犯罪單位,展現了檢察機關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決心和力度。案件的成功辦理,打擊了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改善了保護知識產權的營商環境。

(一)堅持平等保護理念,優化投資環境。中國惠普公司是一家中美合資的高科技企業,檢察機關堅持訴訟地位和訴訟權利平等、法律適用和法律責任平等、法律保護和法律服務平等,平等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主體的合法權益。在本案中,檢察機關嚴格審查每一起犯罪事實,全力查清侵權產品的全部去向,最大限度地挽回惠普公司的損失。

(二)嚴把案件質量關,確保案件質效。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官不限於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認定的犯罪事實,而是揪住多個疑點不放,和公安機關密切配合,查清被告人孟憲輝的上線和下線、銷售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數量等。經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全面釐清了被告人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和涉案商標數量等,為之後開庭工作打下了堅實的基礎。開庭時,被告人均當庭認罪,取得了良好效果。

(三)全面細緻審查,讓漏犯無處遁形。針對此類案件中容易發生漏犯的特點,檢察官加大審查力度,特別是做好訊問被告人、詢問涉案人工作,從被告人供述、關鍵證人證言中發現疑點和線索,確定追訴漏犯的突破口,經審查認為潘希坡所在的廊坊市豐彩印刷有限公司、李夢君所在的廊坊市海赫榮達印刷有限公司涉嫌單位犯罪,後依法予以追加起訴,做到不枉不縱。

案例7

上海陳衛堂等十三人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系列案

一、案件事實

“Dole”“SWEETIO”“Zespri”“Zespri 4030”均系在我國依法註冊的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1類新鮮水果、新鮮蔬菜等,且均在有效期內。被告人陳衛堂等人明知系假冒上述品牌的水果貼標,仍大量購入並分別在上海市滬南路2000號上海農副產品批發市場、龍吳路3188號華新鎮西郊國際農產品教育中心等地的水果店內以及網絡上銷售。丁立建、祝奀良、季志偉等人也分別按此作案手法銷售大量上述品牌的水果貼標。

2017年5月25日,公安機關搗毀涉案的六個窩點,抓獲上述十三名被告人,查獲印有上述品牌商標的貼標近120萬件。

二、訴訟過程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立案偵查,2017年6月,上海市浦東新區檢察院以涉嫌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先後將陳衛堂等十三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並於9月11日提起公訴。2018年1月11日,浦東新區法院作出判決,認定上述十三名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判處被告人丁立建、祝奀良、陳衛堂、季志偉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至八個月不等,並處罰金9000元至1000元不等;判處其餘九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至拘役五個月不等,並處緩刑、罰金4000元至1000元不等。上述判決均已生效。

三、評析意見

本案是上海檢察機關在知識產權保護領域探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協同保護機制的重要成果,形成了知識產權嚴保護、大保護的刑事司法新模式。

(一)有效的案件線索發現機制。浦東新區檢察院在該區知識產權局派駐檢察官辦案組,將對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檢察保護延伸至行政執法前端。派駐檢察官在日常值班中得知“Zespri”權利人前來反映上海農副產品批發市場等農貿市場上出現大量冒牌“Zespri”品牌的獼猴桃,對權利人造成了很大損失。此類案件往往因為取證難、案值小難以追究刑事責任,而行政處罰對侵權人的打擊力度和震懾作用有限,檢察官遂立即與行政執法人員一同聽取權利人訴求,發現冒牌獼猴桃的數量和金額難以達到假冒註冊商標罪的追訴標準,但是大量的商標標識可能構成註冊商標標識類犯罪,於是檢察官迅速會同浦東公安分局偵查人員確定偵查方向。

(二)準確的案件引導取證。為更好地指控犯罪,檢察官第一時間介入偵查,引導偵查人員圍繞定罪的關鍵環節進行偵查取證。一是該案涉及多種商標,需收集固定每種商標的權利人證明、商標真偽鑑定證明、鑑定人授權委託書等證據。通過反覆與權利人溝通,確定商標真假的甄別標準,完善商標權屬證明。二是妥善解決管轄問題。檢察官發現部分涉案店鋪的地址不在轄區內,但上述店鋪有通過網絡銷售的行為,遂引導偵查人員通過網絡銷售記錄查找轄區內的買家,解決案件管轄權問題。三是查明網絡銷售數量。檢察官在批捕過程中發現根據網絡銷售記錄可以查明涉案人已銷售數額,故要求偵查人員在繼續偵查過程中進一步固定網絡銷售記錄,查明全部銷售金額。四是追訴上游犯罪,瓦解非法產業鏈條。檢察官通過細緻審查,在案件中發現非法產業鏈條上家的線索,立即向公安機關制發《補充移送起訴通知書》,要求追訴相關人員,增強了打擊力度。

(三)高效的案件訴訟進程。檢察機關的前期工作夯實了全案證據,提升了訴訟效率。審查起訴階段,檢察官在細緻審查案件事實和證據、充分聽取辯護人意見後,在一個月內將六起案件十三名被告人全部審查終結,並向法院提起集中公訴。庭審前,公訴人制作詳細的出庭預案;庭審中,公訴人緊緊圍繞犯罪事實,對案件量刑情節、數額認定以及文字商標“相同性”的判斷等庭審焦點進行了深入分析、有力指控。所有被告人均當庭自願認罪,並均被判有罪。

(四)全面的案件辦理效果。浦東新區檢察院著力推動創新社會治理。針對辦案中發現的某些網絡平臺在結案後仍銷售假冒註冊商標標識、網絡平臺運營商未及時處理售假商戶等問題,及時與有關部門及電商平臺溝通,督促遏制售假行為,以進一步擴大工作成效。該系列案件的辦理,對相關農貿市場商戶起到了教育、警示作用,增強了商戶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有效遏制了此類犯罪。同時,也獲得了權利人的高度認可,新西蘭駐上海總領事館總領事,權利人公司事務總監等一行專程至浦東新區檢察院致謝。

案例8

廣東廣州卡門實業有限公司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監督撤案案件

一、案件事實

廣東省廣州市卡門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卡門公司”)自2013年3月開始在服裝上使用“KM”商標,並於2014年10月30日向國家商標局申請註冊該商標在服裝、帽子等範圍內使用,被駁回後,於2016年6月14日再次申請在服裝、帽子等範圍內使用“KM”商標,2017年2月14日僅被核准在睡眠用眼罩類別使用。卡門公司繼續在服裝、帽子等產品上使用“KM”商標,並逐漸發展為行業內較有名氣的企業。

北京錦衣堂企業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錦衣堂公司”)在2015年11月20日向國家商標局申請註冊“KM”商標,使用在服裝等類別範圍,被駁回後於2016年11月22日再次申請在服裝等範圍內使用“KM”商標,2018年1月7日被核准,後錦衣堂公司授權北京京津聯行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津聯行公司”)使用該商標。2018年5月,京津聯行公司向全國多地工商部門舉報卡門公司在服裝上使用“KM”商標,並以卡門公司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罪向廣東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報案,南海分局於同年5月31日立案,經偵查發現卡門公司在佛山市南海區裡水鎮卡門物流倉庫存放約9萬件涉嫌假冒“KM”商標的服裝。

二、訴訟過程

廣東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於2018年5月31日以卡門公司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立案偵查,卡門公司於同年6月8日向佛山市南海區檢察院提出不服公安機關立案決定,申請檢察機關監督撤案。南海區檢察院於同年6月11日立案,於6月13日向公安機關發出《要求說明立案理由通知書》。同年6月18日,南海區檢察院收到《立案理由說明書》,經審查,認為卡門公司對商標具有在先使用權,本案屬於經濟糾紛,不構成犯罪。同年8月3日,南海區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撤銷案件,並將扣押的貨物發還卡門公司。2018年8月10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撤銷立案,並將扣押的貨物發還卡門公司。

三、評析意見

對於涉及民營企業的案件,檢察機關積極發揮職能作用,根據涉案企業的經營模式及產品特點,把握辦案時效和工作節奏,督促公安機關及時將不當扣押的貨物發還民營企業,最大限度降低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為民營經濟發展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辦案不偏不倚,主動多方聽取意見。一是南海區檢察院及時向公安機關發出《要求說明立案理由通知書》,還多次聽取了涉案單位卡門公司及其律師的申訴意見,並積極聯繫錦衣堂公司徵詢意見,全面瞭解“KM”商標爭議的始末。二是主動聯繫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佛山市南海區市場監督局(工商)的行政執法人員,聽取對卡門公司“KM”商標使用權的意見。三是借用“外腦”,破解辦案難點。本案的難點在於認定卡門公司對“KM”商標是否具有在先使用權。南海區檢察院諮詢資深民事法律專家,詳細瞭解商標的認定、近似商標的區分、如何判斷在先使用權等,對本案認真研判,最終認定卡門公司在錦衣堂公司取得“KM”註冊商標之前已開始使用“KM”商標,並一直沿用“KM”商標,且卡門公司在全國各地有近600家門店,具有一定的影響力,符合《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對“KM”商標具有在先使用權。

(二)探索監督事項案件化辦理模式,改“關門監督”為“公開監督”。南海區檢察院通過兩次召開公開聽證會,讓辦案民警、行政執法人員及卡門公司代理律師等充分表達各自看法,並聽取了京津聯行公司的意見,這種方式受到各方一致好評,提升了法律監督的實效,增強了法律監督的剛性,樹立了檢察機關公正執法的良好形象。南海區檢察院在會議召集、會場佈置、議題討論方面亦作了積極探索,令流程具有儀式感,為監督事項案件化辦理提供了可供參考的樣本。

(三)與時間賽跑,為民營企業發展保駕護航。檢察官考慮到卡門公司快速消費品行業的商業模式及扣押服裝應季性的特點,加快審查,把握時效,僅用53天即辦結本案,使扣押的服裝仍能應季出售,避免了卡門公司上千萬元的損失。

案例9

北京趙春廣等七人侵犯著作權、窩藏案

一、案件事實

2015年初至2016年9月,被告人趙春廣夥同趙樹本、邢麗彬等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將其文字作品批發零售到北京市朝陽區等多地。其中分別批發給圖書經銷商張雨辰和王芬霞2萬冊、1.6萬冊。2016年9月,北京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在北京市通州區和朝陽區共查獲八個存書倉庫,現場起獲涉案書籍共計360多萬冊,其中趙春廣五個倉庫,涉案書籍356萬餘冊;張雨辰和王芬霞各一個倉庫,涉案書籍分別為1萬餘冊、4000餘冊。經鑑定,起獲書籍中,328萬餘冊為非法出版物,9000餘冊為侵權複製品。

2016年11月,被告人蘇進學、張瑞明二人在趙樹本的聯繫下,明知趙春廣被公安機關追捕,仍然將趙春廣藏匿於河南省開封市某地。

二、訴訟過程

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於2016年9月對趙春廣、趙樹本、王芬霞、張雨辰以非法經營案立案偵查,於同年11月19日對張瑞明、蘇進學以窩藏案立案偵查,後視不同情況對上述人員適用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審等強制措施。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於2017年1月10日將趙春廣、趙樹本、邢麗彬、王芬霞涉嫌侵犯著作權罪,張雨辰涉嫌非法經營罪,趙樹本、張瑞明、蘇進學涉嫌窩藏罪一案移送審查起訴。同年7月4日,北京市通州區檢察院以被告人趙春廣、趙樹本、邢麗彬、張雨辰、王芬霞涉嫌侵犯著作權罪,被告人蘇進學、張瑞明涉嫌窩藏罪提起公訴。2018年1月30日,通州區法院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趙春廣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50萬元;被告人趙樹本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30萬元;被告人張雨辰、王芬霞、邢麗彬犯侵犯著作權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三年、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被告人蘇進學、張瑞明犯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同時,判決扣押在案的非法出版物予以沒收。一審判決後,被告人趙春廣、趙樹本、王芬霞提出上訴,2018年4月24日,二審維持原判。

三、評析意見

本案系全國最大盜版兒童繪本案,是全國掃黃打非辦等多部門聯合督辦案件。涉及國內外著作權人100多萬人,出版社50多家,盜版書360多萬本,涉案金額9億多元,系建國以來涉案書籍數量最多、碼洋最高、範圍最廣、著作權人最多的盜版兒童繪本案,且繪本的印刷質量和安全性方面均存在嚴重問題。北京市通州區檢察院在辦案中的表現可圈可點。

(一)積極引導取證,完善證據體系。本案系家族犯罪,通過嫌疑人互相指認固定證據難度較大,通州區檢察院通過引導偵查機關向房東、聘請的員工取證,調取涉案人員微信聊天記錄、銀行交易記錄等證據彌補證據缺陷,還擬製了72項補充偵查提綱,起獲盜版書籍新增160多萬本。本案是定非法經營罪還是侵犯著作權罪,零口供的趙樹本是構成侵犯著作權罪還是窩藏罪,參與作案人員是從犯還是主犯等問題存在爭議,通州區檢察院充分發揮自身業務優勢,引導偵查機關緊扣犯罪的法律特徵、法定情節收集證據,為檢察機關下一步對三名被告人改變定性奠定了基礎。

(二)科學合理鑑定,破解犯罪認定難題。一是通過抽樣取證對眾多涉案圖書進行鑑定。本案涉案圖書眾多,經依法採取抽樣方法進行鑑定,通州區檢察院認為涉案圖書系批量包裝、同類存放,且上述抽樣取證進行鑑定的方式符合法律規定,遂將42萬餘冊未鑑定書籍一併計入涉案書籍數量。二是在涉案作品種類眾多且權利人分散的情況下認定涉案圖書“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本案涉及國內外50多家出版社、上百萬名著作權人,其中包括大量國外的著作權人,在窮盡手段無法逐一查找著作權人的情況下,調取了侵權圖書均為非法出版物的鑑定意見及部分著作權證明材料,以此認定犯罪事實。

(三)充分運用專家智庫,凸顯專業化辦案優勢。針對抽樣鑑定意見的證據效力等關鍵問題,辦案檢察官依託北京市檢察院搭建的專家智庫平臺,諮詢法學專家及相關圖書行業專業人員,查閱北京、上海兩地數百件案例及相關資料,將學術理論與實踐經驗相結合,最終將上述疑難問題妥善解決,有效加強了案件審查的專業理論深度。

(四)依託信息技術,保障庭審指控有力。針對本案中涉案侵權物數量多、種類多、權利人多的特點,辦案檢察官充分利用統計軟件,將涉案侵權物的數量、種類、權利人等信息進行整理,利用專案組成員的技術背景,建立數據比對模型,對涉案八個倉庫的侵權出版物進行充分比對,有力反駁被告人辯解,並將上述成果在出庭時以可視化的方式向合議庭展示,有效地指控犯罪,促使主犯當庭認罪,取得良好庭審效果。

(五)推動類案辦理,全面發揮案件效果。針對該類案件中反映出參與人員多、作案時間長、通州區印刷廠較為集中的現象,通州區檢察院督促相關部門對通州區所有印刷廠、裝訂廠進行大排查,排查出舒某某等人侵犯知識產權類案件6件8人,目前已有5件6人被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10

上海李海雁侵犯著作權案

一、案件事實

《機動戰士高達》系日本株式會社萬代創作的作品,後株式會社萬代又根據該作品製作、生產了立體的高達系列拼裝玩具,並在市場上銷售。2016年至2017年9月,被告人李海雁在未經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採用拆分權利人銷售的《雪崩能天使》《藍異端》等高達玩具原作品並仿製模板、圖紙的方式,在廣東省汕頭市海達玩具廠內生產、複製上述高達玩具,並冠以“龍桃子”品牌銷售給林應達(另案處理)。被告人李海雁共生產《雪崩能天使》玩具2.8萬餘個(單價111.8元)、《藍異端》玩具3000餘個(單價73元)、《獨角獸》玩具2000個(單價165.2元),非法經營數額合計379萬餘元。2017年9月28日,偵查機關從上述玩具廠內扣押《藍異端》玩具3000餘個、生產模具3套。經鑑定,被告人李海雁生產的上述玩具與株式會社萬代的作品基本相同,構成複製關係。

二、訴訟過程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賢分局於2017年9月14日接報案後立案偵查,後對李海雁採取逮捕強制措施。2018年5月28日,奉賢區檢察院以被告人李海雁涉嫌侵犯著作權罪向上海市閔行區法院提起公訴。同年6月26日,閔行區法院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李海雁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90萬元。同時判決沒收查獲的侵犯著作權的玩具商品及模型、模具,追繳違法所得。一審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10月10日上海市第三中級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評析意見

本案專業性強,涉及立體作品著作權的保護,被告人作案手段隱蔽,在生產的玩具產品中夾雜一些自己設計的內部零件、拼接方法等來掩蓋侵權事實。檢察機關高度重視該新類型案件,由奉賢區檢察院檢察長帶領辦案骨幹組成辦案組辦理,充分運用專家力量,著力解決是否構成複製關係等疑難問題,明確了侵犯著作權罪中“複製發行”與銷售侵權複製品罪中“銷售”的區別,與法院在立體作品從保留原作品的基本表達、與權利人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等方面來認定複製行為方面形成共識。

(一)藉助“外腦”會商論證,精準解決案件疑難問題。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官發現被告人李海雁反覆辯解稱其“龍桃子”玩具內部零件及拼接方法與高達系列玩具有差異,不構成複製關係。被告人李海雁的辯護人亦提出類似觀點。因此,“龍桃子”玩具產品是否具有獨創性,與權利人的高達系列玩具產品是否構成複製關係成為本案爭議的核心問題。奉賢區檢察院邀請專家、學者共同會商,經過論證,一致認為李海雁的“龍桃子”玩具未脫離《機動戰士高達》系列拼裝玩具作品軀幹結構、整體造型的基本特徵,雖然在武器、揹包上存在細微差別,但並沒有體現行為人創作的個性化特徵,保留原作品的基本表達,與原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而內部零件及拼接方法不影響體現在外部的立體藝術造型,故屬於侵犯著作權罪中的複製行為。上海市檢察院第三分院也認為“龍桃子”玩具與權利人作品呈現的差異性不足以體現行為人的美學智慧創造,不屬於新的作品。

(二)聚焦庭審核心問題,有效指控犯罪。在庭審階段,檢察官聚焦庭審核心問題,通過多媒體示證以及現場對比出示李海雁複製的玩具與正品高達玩具模型,直觀地向法庭展示了被告人李海雁的“龍桃子”玩具在肢體設計、結構比例安排、整體形象呈現以及視覺效果等方面與《機動戰士高達》系列拼裝玩具基本無差別,有力反駁了被告人李海雁關於其在產品中有新的創作等辯解,有效地指控犯罪。在庭審結束後,權利人代表對於檢察機關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對涉外知識產權平等保護等給予高度評價。

(三)覆盤總結典型案例,形成指導性的認定規則。在二審階段,檢察機關圍繞上述核心問題進行有效應對,最終獲得法院終審裁決的支持。案件生效後,檢察機關又邀請政法院校的學者、司法機關承辦人員等對該案進行復盤總結,對本案中涉及的作品獨創性的判斷、刑法意義上“複製發行權”的認定等疑難問題再次研討,由專家進行深入點評,並形成典型案例刊發於《人民檢察》,對類似案件的辦理形成了具有指導意義的判斷標準、認定規則。

案例11

廣東龍小衛等侵犯著作權案

一、案件事實

2017年6月始,被告人龍小衛受僱於他人(另案處理),在未經著作權人廣州多益網絡股份有限公司許可的情況下,到泰國協助他人架設、運營私服遊戲《歪歪神武》。2017年9月,被告人李勃加入《歪歪神武》的運營。期間,二人負責通過QQ與玩家溝通,進行遊戲推廣,並聯系遊戲充值平臺管理員將玩家充值金額轉至指定銀行賬戶。

2017年9月始,被告單位機械牛網絡科技(蘇州)有限公司和被告人程剛,在明知《歪歪神武》運營方利用互聯網運維私服遊戲的情況下,仍通過“派愛支付”平臺與《歪歪神武》私服網站進行連接,為《歪歪神武》提供玩家充值通道和支付結算,並按比例收取手續費。經鑑定,《歪歪神武》遊戲程序對著作權人自主研發的《神武》遊戲程序進行了非法複製。經核算,2017年9月28日至2018年1月23日,被告單位機械牛網絡科技(蘇州)有限公司為《歪歪神武》支付結算玩家充值金額共計362萬餘元。

二、訴訟過程

本案由廣東省廣州市公安局黃埔分局偵查終結,於2018年6月15日移送審查起訴。同年12月5日,廣州市黃埔區檢察院以被告人龍小衛、李勃涉嫌侵犯著作權罪,被告單位機械牛網絡科技(蘇州)有限公司、被告人程剛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提起公訴。同年12月25日,黃埔區法院判決,被告人龍小衛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2萬元;被告人李勃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被告單位機械牛網絡科技(蘇州)有限公司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罰金3萬元;被告人程剛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該判決已生效。

三、評析意見

本案系一起跨國網絡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具有手法隱蔽、跨境作案、產業化經營等特點。辦案過程中,黃埔區檢察院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靈活運用電子證據,有效嚴懲犯罪,切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為建設廣東省營商環境改革創新試驗區注入一劑司法“強心針”。

(一)走訪挖掘侵權線索,破解侵權發現難。《歪歪神武》運營者組建多個QQ群用於和玩家交流、發佈遊戲動態,形成相對封閉的“圈子”,外人難以發現,涉案人反偵查意識強,頻繁通過變換遊戲網站域名逃避偵查。黃埔區檢察院對駐區企業進行“全覆蓋式”走訪服務時獲悉廣州多益網絡股份有限公司自主研發的《神武》遊戲源代碼被盜,檢察官遂提醒該公司可能存在被侵犯著作權的情況。該公司隨即發現網絡上出現與《神武》極其相似的《歪歪神武》。在檢察官的引導下,該公司通過安排員工試玩《歪歪神武》、觸發代碼訪問充值地址、對比遊戲連續運行圖、源代碼等方式,將被侵權的事實予以固定,並將相關證據移交偵查機關。

(二)向專業人員借力,破解網絡犯罪偵破難。《歪歪神武》運營者刻意將私服架設、遊戲運維、玩家充值、結算等各個環節隔斷,相互間以虛擬身份聯絡,偵查一度陷入困境。檢察官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充分運用專家智庫,向相關專業人士諮詢源代碼應用、內測修復等問題,掃除技術盲點,同時,會同偵查人員通過技術手段從聊天記錄中獲知《歪歪神武》整體運作流程、資金流向以及人物關係。

(三)巧妙運用關聯證據,破解跨境取證難。《歪歪神武》運營者至泰國租用位於韓國的服務器用於架設、運維私服遊戲,又通過遠程控制軟件TeamViewer經香港、臺灣服務器跳轉實現後臺控制。案發後,該私服遊戲停止運營,涉案的電腦等設備被丟棄在境外。針對實物證據難以收集的問題,檢察官從大量電子證據入手,通過其他關聯證據構建完整的證據體系,結合被告人供述、酒店訂單、論壇廣告等證據,論證被告人的主觀犯意。串聯QQ群信息、域名回訪、玩家證言等證據,核實被告人的客觀行為。從數千條聊天記錄和轉賬記錄中鎖定違法所得,明確犯罪數額。最終本案在境內完成了取證工作,破解了跨境取證難題,有力指控了犯罪。

(四)準確適用法律,破解鏈條打擊難。一是追訴關聯犯罪。在辦理被告人龍小衛、李勃涉嫌侵犯著作權案過程中,檢察官細緻審查《歪歪神武》上下游產業的證據,發現被告人程剛有幫助《歪歪神武》完成支付結算的行為,遂向偵查機關制發《應當逮捕犯罪嫌疑人通知書》,對涉嫌單位犯罪的機械牛網絡科技(蘇州)有限公司也及時進行追訴。同時,檢察官通過篩查交易記錄,確認本案的犯罪數額為362萬餘元,比最初認定的犯罪數額增加了300多萬元,做到了罰當其罪。二是依法準確定性。檢察官認為本案被告人龍小衛、李勃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通過境外服務器傳播網絡遊戲,應當認定為刑法上的複製發行行為。而被告人程剛及其公司雖然明知運維私服遊戲是違法犯罪行為,但對運維遊戲私服具體是否侵犯著作權、侵犯商業秘密、非法經營或其他信息網絡類犯罪並不明確,認定程剛及其公司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更為準確。檢察官的上述意見獲得法院認可。三是善用認罪認罰規定。本案如被告人認罪,將有利於庭審順利推進,取得較好的庭審效果。為此,檢察官在訊問被告人時向被告人開示案件證據、宣講法律政策,促使被告人當庭認罪伏法。

案例12

江西北京中藝首藏文化有限公司、胡麗泉等三人侵犯著作權案

一、案件事實

2016年起,北京傳承匠心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傳承匠心公司”)先後得到相關著作權人的授權,生產、銷售由中國工藝美術大師張松茂創作的三顧茅廬等陶瓷美術作品衍生品。期間,傳承匠心公司委託被告人胡麗泉為其生產,傳承匠心公司的工作人員被告人王旭、王銅負責銷售。2017年前後,被告人王旭、王銅先後從傳承匠心公司離職,共同出資成立了被告單位北京中藝首藏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藝首藏公司”),王旭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銅為公司股東並負責銷售。在未得到任何著作權人授權的情況下,王旭委託被告人胡麗泉生產仿冒張松茂的陶瓷美術作品。2017年3月至6月,中藝首藏公司從胡麗泉處購進署名為“張松茂”的三顧茅廬系列瓷板畫、西廂記瓷板畫等作品,並向胡麗泉支付購貨款25萬餘元,其中牡丹荷花寶月瓶1件(進貨價為8000元)、三顧茅廬系列瓷板畫1件(進貨價為6500元)胡麗泉尚未進行生產和發貨。

期間,被告人王旭、王銅利用從傳承匠心公司獲取的客戶信息,對外銷售上述署名為“張松茂”的陶瓷美術作品,銷售額合計82萬餘元。

二、訴訟過程

江西省景德鎮市公安局於2017年8月11日接報案後立案偵查,後對三名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逮捕等強制措施。2018年8月22日,景德鎮市珠山區檢察院以被告人胡麗泉、王旭、王銅,被告單位北京中藝首藏文化有限公司涉嫌侵犯著作權犯罪提起公訴。同年12月28日,珠山區法院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胡麗泉、王旭、王銅犯侵犯著作權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認定被告單位中藝首藏公司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罰金42萬元。

三、評析意見

本案系“瓷都”景德鎮市近年來首例侵犯國家級工藝美術大師陶瓷美術作品著作權案件。張松茂是國家級工藝美術大師,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其作品價值不菲,也正因如此,不法分子企圖仿製其作品牟取利益。本案涉案金額高,假冒作品流向市場對以藝術陶瓷為支柱產業的景德鎮市場影響重大,嚴重擾亂了陶瓷市場經濟秩序。

(一)釐清控辯雙方爭議,準確認定涉案罪名。司法實踐中,關於銷售侵權複製品罪與侵犯著作權罪的適用有諸多爭議。本案中,辯護律師提出被告人的行為構成銷售侵權複製品罪。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胡麗泉以張松茂原作為藍本,組織描圖工、填色工、填字工流水線作業進行臨摹,落款有張松茂監製、設計字樣。臨摹不屬於《著作權法》中規定的“印刷、複印、拓印、錄像、翻錄、翻拍”等複製形式之一,因此被告人制作、銷售的陶瓷美術作品不能認定為複製品,而是屬於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被告人的行為屬於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行為,應當認定為侵犯著作權罪,不能認定為銷售侵權複製品行為。檢察機關對本案定性的觀點最終被法院採納。

(二)全面細緻審查案件,追加起訴單位犯罪。本案在公安機關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時,只認定被告人王旭、王銅個人銷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數額達70多萬元,但是未對兩被告人成立的中藝首藏公司的侵權行為同時予以追究。為全面、準確指控犯罪行為,檢察機關引導公安機關對該公司對外銷售的其他100多萬元作品進行核實,最終確定該部分作品為非侵權作品。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旭、王銅並不是為專門從事侵犯著作權違法犯罪活動而成立公司,且該公司成立後不是以實施犯罪活動為主,應當追加認定中藝首藏公司構成單位犯罪,將王旭、王銅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三)有針對性引導取證,確保出庭指控有力。一是被侵權人報案所稱的被侵權的陶瓷作品類別眾多,但原作創作年限較長,被侵權人僅能提供部分作品的原始圖片或作品登記證書,而被告人中藝首藏公司從被告人胡麗泉處購進、對外銷售的作品名稱與原作者標註的內容、名稱差異較大。為確定被告人制作、銷售的作品為被侵權人創作的美術作品,檢察機關多次聯繫被侵權人及相關部門,在查閱大量原始資料後,最終找到全部作品的原始圖片。同時,在檢察機關的引導下,公安機關找到作品買家,提取已銷售作品的畫面、署名等證據,認定被告人、被告單位制作、銷售的作品為假冒張松茂原作畫面、署名的美術作品,為出庭指控犯罪打下紮實基礎。二是被告人胡麗泉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始終拒不認罪,辯解不知王旭、王銅離開原任職的傳承匠心公司,自己只是按照一貫模式銷售瓷器作品給傳承匠心公司的採購代表王旭。而被告人王銅只負責公司銷售,從不與被告人胡麗泉直接發生往來,無法證明胡麗泉明知二人離開原任職公司、無著作權人的授權。為此,在檢察機關的引導下,公安機關調取到傳承匠心公司工作人員證言、胡麗泉給傳承匠心公司供貨的作品類別、單價、收貨人等證據,查明被告人胡麗泉給傳承匠心公司、中藝首藏公司的供貨價格、類別、交貨方式等存在巨大差異,足以認定胡麗泉明知或應當知道二人離開原公司、且無授權。檢察機關在被告人胡麗泉零口供的情況下對其提起公訴。最終,在大量證據面前,胡麗泉當庭認罪。

案例13

湖南彭國成等三人侵犯商業秘密案

一、案件事實

2015年初,時任三一集團下屬的三一港口公司智能研究院院長彭國成、副院長張學文與三一集團負責港口設備銷售的營銷人員劉某某、方某某等人商量成立一家公司,生產、銷售集裝箱正面吊運機、堆高機等三一港口公司同類港口設備,並邀請技術人員蔣新強等人作為股東參加。2015年4月2日,湖南智上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南智上”)註冊成立,被告人彭國成為實際控制人;被告人張學文任技術負責人;被告人蔣新強為技術人員,主要負責集裝箱正面吊運機的總體設計。

2015年初,張學文違反公司規定,安排蔣新強等技術人員利用工作之便,從服務器上下載三一港口公司採取了保護措施的包括涉案正面吊運機整套技術圖紙在內的相關文件,並安排蔣新強利用業餘時間,對上述拷貝的圖紙通過簡單修改,更換圖紙編號和“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標誌,以掩蓋使用三一港口公司圖紙的痕跡。期間,彭國成對蔣新強修改圖紙進行技術指導。2015年4月,“湖南智上”成立後,蔣新強即將修改後的圖紙交“湖南智上”用於生產正面吊運機。同年7月初,被告人蔣新強從三一港口公司離職後入職“湖南智上”,正式作為設計吊運機的核心技術人員負責技術工作。同年12月,“湖南智上”正式生產出正面吊運機用於銷售,至案發,共銷售12臺,獲取淨利潤264萬餘元,給三一港口公司造成損失384萬餘元。

二、訴訟過程

2016年8月23日,湖南省長沙市公安局直屬分局依法對彭國成等人涉嫌侵犯商業秘密案立案偵查。後彭國成、張學文被批准逮捕,蔣新強被取保候審。2017年3月20日,長沙市公安局直屬分局以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將彭國成、張學文、蔣新強移送長沙市檢察院審查起訴(長沙市檢察院知識產權檢察局成立後,對全市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集中管轄)。同年9月20日,長沙市檢察院將本案移交長沙縣檢察院辦理。10月20日,長沙縣檢察院以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對被告人彭國成、張學文、蔣新強提起公訴。2018年4月20日,長沙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被告人彭國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0萬元;判處被告人張學文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25萬元;判處被告人蔣新強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5萬元,同時禁止被告人蔣新強在緩刑考驗期內到研發、生產、銷售集裝箱正面吊運機等與三一港口公司2015年4月前生產同類產品的單位工作。一審判決後,被告人彭國成、張學文、蔣新強提出上訴,並提交了認罪認罰申請。2018年11月22日,長沙市中級法院對本案進行不公開開庭審理,鑑於二審期間彭國成、張學文、蔣新強認罪態度好,認罪認罰,並當庭向權利人三一集團公司道歉,以及對於三名上訴人有關自首情節的重新考量,二審對彭國成、張學文、蔣新強三人減輕處罰,以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彭國成有期徒刑二年一個月,並處罰金50萬元;判處張學文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25萬元;判處蔣新強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5萬元。

三、評析意見

三一集團作為國內機械裝備製造行業的龍頭民營企業,其產品享譽世界,一些核心技術處於全球領先地位,這都得益於企業的不斷創新和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該案系其單位員工離職後對其商業秘密的侵犯,不僅損害了三一集團的市場佔有量,更是對企業創新動力的嚴重挫傷。而技術類商業秘密案件由於存在先進技術的複雜性、審查認定時分歧大等情況,使得權利人在維權時常常遭遇困難。檢察機關採取專業化案件專業化辦理的方式,及時全面引導偵查,築牢案件證據基礎;以化解矛盾、修復社會關係為目的,提升辦案效果。

(一)構建“大控方”工作格局,多舉措完善證據體系。一是以審判為中心,倡導“大控方”的構建。長沙市檢察院知識產權檢察局從本案立案開始即指派檢察官提前介入,圍繞鑑定意見的審查、證據鏈條的完善、辯護理由的反駁等,多方位向偵查機關提出偵查取證要求,確保了案件的順利辦結。二是向專業領域汲取力量,提升出庭效果。為確保案件質量,檢察官從介入案件開始,就廣泛查閱與涉案相關技術信息文獻資料,實地查看權利人生產涉案產品的過程和實物,向權利人單位的有關技術人員瞭解被侵權產品的研發過程及相關技術信息,並向同行業相關技術人員瞭解其行業內該技術信息的整體狀況。針對侵權人就有關商業秘密認定關鍵點和同一性鑑定提出的異議,檢察官向鑑定人員一一請教。正是對涉案技術秘密的深入瞭解,才使得檢察官能夠對侵權人的辯解作出準確預判和從容應對。三是以自行補充偵查為抓手,主動彌補指控證據薄弱環節。檢察官在詳細制定退回補充偵查提綱的同時,進行“親歷性”審查,圍繞犯罪構成要件,主動聽取涉案人員的意見,自行補充與商業秘密認定及合法來源等方面相關的關鍵證據,為指控提供有力支撐。

(二)正視損失認定分歧,擇優適用計算方法。“侵權損失數額”既是侵犯商業秘密罪的構成要件,直接關係到量刑幅度,又是司法認定的難點。檢察官結合本案侵權人的侵權手段、同一性鑑定意見、侵權人的銷售人員系來自於權利人的銷售團隊等案件事實和證據材料,客觀公正地選取從權利人損失的角度予以計算,該計算方式得到法院採納,為同類案件的辦理提供了可資借鑑經驗。

(三)創新出庭方法,注重審判質效。一是一審圍繞舉證、質證做文章,確保庭審效果。雖三被告人對基本犯罪事實予以供述,但對於有關情節細節、各自所起作用,以及行為性質,彭國成始終存在辯解,其辯護人也為其進行無罪辯護。檢察官抓住爭議焦點,製作詳細的預案,並進行視頻示證,不但提高了庭審效率,也讓合議庭更好地瞭解案件癥結。同時,檢察官申請鑑定人員出庭,對被告人及辯護人針對技術信息及相關鑑定意見提出的異議作出專業的答辯和解釋,為審判人員提供判斷依據。最終,起訴書指控的事實被法院全部採信。二是積極面對二審新情況,注重社會關係修復。一審宣判後,三被告人以量刑過重為由上訴。二審開庭前,適逢刑事訴訟法修訂,新增了認罪認罰制度,上訴人提交了認罪認罰申請。關於是否允許上訴人在二審中提出認罪認罰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檢察官認為當事人對於檢察機關起訴書指控的基本事實以及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並無異議,只是在有關自首及量刑問題上存在異議,二審期間上訴人提交認罪認罰申請既是其權利,也是其悔罪表現。檢察官及時將三名上訴人的悔罪表現向權利人單位予以通報,三名上訴人當庭向權利人單位賠禮道歉,權利人單位對二審判決結果亦無異議。案件的辦理,取得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案例14

北京風行在線技術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抗訴案

一、案件事實

《天天向上》《快樂大本營》《百變大咖秀》《我們約會吧》《我是歌手》是湖南衛視製作播出的綜藝節目。經授權,湖南快樂陽光互動娛樂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快樂陽光公司”)取得了上述綜藝節目的獨家開發經營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2013年12月31日,快樂陽光公司就上述綜藝節目分別出具《授權書》,將2014年度湖南衛視電視播出的上述綜藝節目的視頻內容獨家授權給北京奇藝世紀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奇藝公司”),授權性質為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含轉授權和維權權利。授權期限為二年,即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2013年6月30日,快樂陽光公司與北京風行在線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風行公司”)簽訂《許可協議》,約定快樂陽光公司將其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湖南衛視電視節目內容,以非獨家方式授予風行公司使用,授權內容為2013年湖南衛視播出的自有版權節目,授權期限一年,自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協議簽訂生效後,風行公司向快樂陽光公司支付全部合作款項後5個工作日內,快樂陽光公司須向風行公司提供快樂陽光公司簽字蓋章的授權書原件,授權風行公司使用協議約定之節目內容。協議附有一份附件《授權書》(以下簡稱“空白、騎縫授權書”),內容為快樂陽光公司授予風行公司通過其網站和手機客戶端軟件對湖南衛視在本授權期限內製作播出的自有版權節目進行互聯網點播,授權期限自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該授權書落款處無簽字、無蓋章、日期空白,但與《許可協議》連在一起、蓋有快樂陽光公司和風行公司的騎縫章。“空白、騎縫授權書”後另附有一份內容一樣的《授權書》,該授權書為複印件,落款處蓋有快樂陽光公司公章,日期空白,不帶快樂陽光公司和風行公司的騎縫章。2014年1月起,風行公司在其經營的風行網及風行PC客戶端、IPAD客戶端、手機客戶端等渠道,分別轉播上述綜藝節目的不同期數,播放頁面未見他人上傳的痕跡。

2014年1月10日,快樂陽光公司將風行公司起訴至湖南省長沙市中級法院,要求確認上述《許可協議》已解除。長沙中級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12月3日,快樂陽光公司以電子郵件的形式向風行公司發出《解除合同及刪除節目視頻的通知函》,函中載明風行公司第一次、第二次付款均出現遲延情形,且第二次付款遲延超過30日,依據協議約定,快樂陽光公司通知風行公司自2013年12月31日起解除《許可協議》。長沙中級法院認定,因風行公司遲延付款,快樂陽光公司享有解除權,於2015年3月17日判決確認快樂陽光公司與風行公司的《許可協議》於2013年12月31日解除。風行公司不服並上訴至湖南省高級法院,湖南省高級法院於2015年8月27日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訴訟過程

2014年1月、5月,奇藝公司分別就上述綜藝節目先後向北京市海淀區法院起訴了十件案件,請求判令風行公司停止播放相關節目並予以賠償。海淀區法院經審查認為,風行公司提交的《許可協議》的授權內容僅包括2013年度涉案節目,不包括2014年度涉案節目,奇藝公司是2014年度涉案綜藝節目的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人,風行公司未經許可提供涉案綜藝節目的在線播放服務,侵犯了奇藝公司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於2014年7至8月分別對該十案作出判決,判決風行公司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風行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法院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經審查認為,風行公司獲得授權內容的期限應為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故風行公司播放涉案綜藝節目並未超出其獲得授權的範圍。一審判決的相關認定有誤,故該院於2015年1至2月對十案作出二審判決,改判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奇藝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奇藝公司不服二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法院申請再審,請求撤銷二審判決,支持其全部訴訟請求,北京市高級法院於2015年12月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奇藝公司向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申請監督,第一分院經審查認為,二審法院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且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提請北京市檢察院抗訴。

2017年6月30日,北京市檢察院審查後以“現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為由,向北京市高級法院提出抗訴。北京市高級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指令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再審。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經過審理,完全採納了北京市檢察院的抗訴意見,於2018年6月27日對該十案作出再審判決,依法改判了奇藝公司與風行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十件案件。

三、評析意見

該系列案件是著作權民事侵權領域經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後予以改判的典型案例,是檢察機關高度重視知識產權專業化辦案工作,實現精準監督和類案監督,積極履行知識產權檢察監督職能的重要體現,彰顯了檢察機關對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力度。考慮到著作權侵權案件的辦理具有專業性強、權屬情況複雜、媒體關注度高等特點,檢察機關多管齊下、紮實工作,確保了監督實效。

(一)對事實證據“全問診”,將“另案情況”作為審查本案新的爭議焦點。該系列案件中,由於《許可協議》及附件《授權書》對授權內容約定不一致,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均將其作為案件焦點進行審理,一審法院認為應以合同正文確定授權內容,二審法院認為授權書對於理解和解釋合同條款能夠起到重要作用,故作出了不同的事實認定,最終作出了完全相反的判決。檢察官受理該系列案件後,通過向當事人調查核實案件情況、上下級院一體聯動等多種方式全面審查案件證據,對風行公司的授權內容作出了全面判斷,進一步釐清了案件事實。檢察官發現,快樂陽光公司在2014年1月已在湖南省長沙市中級法院起訴風行公司,要求確認《許可協議》於2013年12月31日解除,該案在一、二審法院審理過程中尚未作出生效判決。但《許可協議》是否解除將直接影響到風行公司是否取得合法授權,影響到奇藝公司的訴訟請求是否可以實現。鑑於此,檢察官及時調整了思路,認為案件的焦點不在於《許可協議》及附件《授權書》對授權內容約定應如何認定,而是應首先查明長沙市中級法院審理的案件結果,判斷《許可協議》的效力。

(二)經聯席會議“共把脈”,以另案生效判決認定作為本案“再審新證據”。經審查,長沙市中級法院判決確認《許可協議》已於2013年12月31日解除,湖南省高級法院判決予以維持,且風行公司未在六個月內向法院申請再審。因此,風行公司在2014年播放涉案節目沒有合法授權,本案二審判決結果與之相悖。如何正確認定“新的證據”是準確啟動再審程序、確保監督實效的關鍵。針對另案生效判決能否作為“現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檢察機關通過召開檢察官聯席會議的形式,聚焦證據認定和法律適用進行深入研判,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了綜合分析:一是當事人提供的新的證據,是否能夠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基本事實或者裁判結果錯誤。二是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是否具有正當理由。該系列案件中,湖南省高級法院2015年8月27日民事判決形成於原審庭審結束之後,判決確認的《許可協議》是否已解除將直接影響到風行公司是否取得合法授權,影響到奇藝公司的訴訟請求是否可以實現。因此,該民事判決符合本案再審新證據的條件,檢察機關決定予以採納。

(三)為程序與實體“雙開方”,另案情況應當作為本案“中止審理”必要條件。

檢察機關在辦理監督案件過程中,不僅對生效裁判結果進行實體審查,還充分尊重程序的獨立價值,對審判程序進行了審查。在該系列案件二審判決作出時,快樂陽光公司起訴風行公司,要求確認《許可協議》解除一案尚未作出生效判決,而《許可協議》的法律效力對該系列案判決結果將產生實質性影響,因此,該系列案的審理應以另案情況對《許可協議》效力的認定為依據,符合應當中止審理的條件。該系列案中,二審法院明知存在上述情況卻未予中止審理,直接依據法律效力處於不確定狀態的《許可協議》作出了二審判決,屬於審判程序違法,並直接導致了該系列案實體處理結果的錯誤。檢察機關一方面在對該系列案件的抗訴書中明確指出了“應中止而未中止導致裁判結果錯誤”的程序問題,另一方面還將該問題納入了向北京市高級法院發送的年度訴訟監督通報中,建議對需要中止的案件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審查,樹立程序監督與實體監督並重的理念,實現了個案和類案監督並舉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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