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下午,振安区人民检察院支持公诉的,徐某某等人“恶势力”犯罪案件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徐某某等人在2012年-2018年期间,通过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等手段,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造成人民群众人身、财产损失,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在东港市内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分别判处徐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两年六个月不等。
本案的公开宣判,展示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成果,彰显了新时代检察机关严惩黑恶势力犯罪的决心。
扫黑除恶
“扫黑除恶”永远在路上,振安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加大办案力度,运用多种法律手段全面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精神,有力震慑恶势力违法犯罪分子,有效打击和预防恶势力违法犯罪。同时,坚决防止人为拔高或者降低认定标准,坚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形势政策,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切实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努力为社会稳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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