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賣假冒碘鹽刑事判決已兩年,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近日,廣西貴港市梁某某、韋某某、馬某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假冒碘鹽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民事公益訴訟二審案,在廣西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據悉,本案為廣西第一件由檢察機關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上訴案件。上訴人表示,檢察院提起本案公益訴訟,目的是通過追究違法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對已經發生以及潛在發生違法行為形成震懾,切實保障民眾“舌尖上的安全”。

案件梳理

檢察機關就售假案提起公益訴訟

2014年2月至7月期間,梁某某通過非正常渠道購進假冒“桂山牌”海藻碘鹽,並分別銷售給在平南縣經營副食品店的韋某某、馬某某。韋、馬二人購買該批假冒鹽品後,又批發給本鎮各村屯小店或零售給附近街坊居民。至被查處時,經銷售後流入市場未收回的假冒碘鹽有2244.6千克。從3人處查獲的鹽品樣品經檢驗,碘含量為零,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用鹽碘含量》的規定。

2015年11月30日,平南縣人民法院判決梁耀平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並處罰金2.5萬元。梁某某不服,提出上訴。2016年1月29日,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梁某某的上訴,維持原判。該刑事裁判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2017年11月,平南縣人民檢察院在履行審查起訴職責中發現,梁某某在缺碘地區平南縣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假冒碘鹽,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於是將線索移送至貴港市檢察院審查。2017年12月26日,貴港市檢察院在媒體上發佈公告,告知有關組織就本案提起公益訴訟。

2018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批覆同意貴港市檢察院提起本案公益訴訟。同年6月29日,貴港市檢察院向貴港市中級法院提起本案公益訴訟。

貴港市檢察院認為,韋某某、馬某某作為分銷商,為牟取不當利益,從梁某某處購入假冒鹽品並在缺碘地區進行銷售,足以造成碘缺乏引起嚴重食源性疾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其二人應當分別承擔各自流入消費市場的產品銷售侵權責任。而梁某某購進明知來自於非正常渠道且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假冒碘鹽,仍分別批發銷售給韋某某、馬某某,其應當分別與韋某某、馬某某承擔連帶責任。為此,請求判令梁某某、韋某某、馬某某消除危險,負責收回已流入消費市場但尚未被食用的假冒碘鹽並依法處置;3人在平南縣電視臺及平南縣的縣級主要媒體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韋某某、馬某某分別與梁某某承擔連帶責任,支付各自所銷售的假冒碘鹽價款10倍的賠償金。

審判決

支持部分訴求 不支持10倍賠償

在一審庭審中,梁某某、韋某某、馬某某3人對檢察機關起訴的事實沒有異議,但對“10倍賠償”的訴請提出異議,表示銷售假冒碘鹽案屬於民法通則第136條第2項規定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情形,應當適用該條規定的1年短期時效,訴訟時效早已完成。

一審法院認為,梁某某、韋某某、馬某某的行為構成侵犯眾多消費者權益,應當依法承擔消除危險、賠禮道歉和支付賠償金的責任,但檢察院起訴已經超過訴訟時效,鑑於梁某某、韋某某、馬某某自願履行義務,依法判決3人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負責收回已流入消費市場的尚未被食用的假冒碘鹽並依法處置;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各自在《貴港日報》上發表經該院認可的賠禮道歉聲明;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分別向該院支付懲罰性賠償金5000元,由該院上繳國庫。

爭議焦點

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售賣假冒碘鹽刑事判決已兩年,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今年1月,貴港市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起訴未超過時效提出上訴,請求自治區高院改判支持公益訴訟上訴人的一審訴訟請求第3項,即判令韋某某、馬某某分別與梁某某承擔連帶責任,支付各自所銷售的流入消費市場的假冒碘鹽價款10倍的賠償金5萬餘元。

4月23日,該二審案如期開庭審理,雙方主要圍繞本案上訴人關於訴請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是否超過訴訟時效;若未過時效,上訴人訴請按價款10倍支付賠償金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數額如何確定等爭議焦點進行舉證、質證、辯論。

上訴人認為,本案屬於產品質量法第45條第1款規定的“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情形,應當適用該條款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貴港市人民檢察院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然而,民事訴訟法2017年7月始賦予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的程序上權利,在此之前,貴港市人民檢察院即使知道梁某某等人的違法行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也無從提起訴訟。據此,本案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應當從貴港市人民檢察院取得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資格開始,即2017年7月1日民事訴訟法修改實施後。同時,貴港市檢察院發佈的訴前公告也具備時效中斷的效果,本案起訴並未超過訴訟時效。

“檢察院提起本案公益訴訟,目的是通過追究違法行為人的法律責任,落實食品安全‘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對已經發生以及潛在發生違法行為形成震懾,切實保障民眾‘舌尖上的安全’。”上訴人說。

當天,自治區檢察院作為上級檢察機關派員出庭支持上訴,並就是否超過訴訟時效發表意見。

據悉,本案為廣西第一件由檢察機關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上訴案件,對於庭審流程沒有可供借鑑的案例。該案庭審結束後,合議庭成員與檢察院出庭人員、被上訴人的代理律師對庭審流程進行了探討,對今後該類案件的庭審流程進一步完善各自充分發表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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