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腳醫生”致人癱瘓,無罪釋放…

在很多國家,法律都規定有緊急避險制度。有的規定在刑法中,有的規定在民法中。那麼緊急避險在解決案件時究竟能發揮怎樣的作用呢?我們通過下面這個案例來看看吧。

“赤腳醫生”致人癱瘓,無罪釋放…

案情回顧:李某出身於農民家庭,年輕時曾經當過一段時間的"赤腳醫生",粗通一點醫學知識。近幾年由於年老體弱,難以從事農村體力活,便操起了老本行。對於這非法行醫的行為,區衛生行政部門曾兩次給予過行政處罰。並在第二次處罰時明確警告,如果再次發現,將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此後,李某下決心不幹了,也曾有幾個鄉親找到他要求給打針配藥也都被回絕。一日,同村農民田某突然跑到家來找李某,說是他12歲的兒子不知道吃什麼東西卡住了氣管,人眼看就要不行了,情況緊急求李某去給想辦法救一救。來到現場後,李某見孩子呼吸、心跳已經停止,他知道縣醫院的救護車趕到至少也要50分鐘,孩子肯定性命不保。李某果斷地為孩子實施了簡易的氣管切開手術。很快,手術見效,孩子有了心跳和呼吸。但性命是保住了,卻半身癱瘓。醫院的診斷結果認為是最初實施的氣管切開手術不當導致的結果。縣衛生行政部門知道這一情況後,將情況報告給公安機關。

“赤腳醫生”致人癱瘓,無罪釋放…

辦案結果:法院受理後,對案件進行了審理,一種觀點認為李某沒有取得醫生執業資格非法行醫且發生了嚴重後果,並且是在被兩次行政處罰後非法行醫,是屬於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行為,已構成非法行醫罪;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李某在被害人的生命危急關頭,不得已地為其進行簡易手術,是一種緊急避險行為,而非行醫行為,更不是非法行醫,其行為不構成犯罪。最後法院採納了第二種觀點,判決李某無罪。

“赤腳醫生”致人癱瘓,無罪釋放…

案件解析:要想判斷這樣的行為,需要分析的問題是多方面的。1.曾經違法被處罰的人是否可以成為緊急避險的主體?不管是好人還是壞人,只要實施了符合緊急避險構成要件的,都可以。2.李某是在緊急狀態下不得已實施手術,被害人被異物卡住了氣管,呼吸、心跳已經停止,救護車趕到至少也要50分鐘,李某正是在這種情況下,才實施氣管切開手術取出異物,這是保住其生命的唯一選擇。3.李某的行為是否超過了必要限度?李某的這一緊急避險行為雖然造成了被害人的半身癱瘓的結果,但他對此在主觀上並沒有過錯,並且挽救了其生命,在客觀效果上利弊權衡,生命權大於健康權,終究還是利大於弊的。且如果不是李某對其實施的氣管切開手術,將卡在氣管內的異物取出,對於一個已停止呼吸的人來說,不要說是50分鐘,即使是20分鐘、10多分鐘其性命也就不保了。因此,李某的行為並沒有超過必要限度。綜上所述,法院認定李某的行為構成緊急避險行為,判決其無罪的觀點是沒有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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