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建項目收購的會計處理

在建項目收購有兩種模式:一是通過收購其他公司股權獲取該公司開發的在建項目。該種方式的優點是操作簡單,較少受到政策影響。例如,《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對於不符合該條件的開發項目,可以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實現項目轉讓。缺點是股權收購成本不能在計算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時扣除,造成稅務成本較高。二是土地或在建項目轉讓。優點是收購方支付的價款可在開發產品出售時扣除,未來稅務成本較低。 缺點是前期投入較多,受政策影響較大。

通過股權收購獲得開發項目,一般為非同一控制下的收購。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併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按照長期股權投資準則,對子公司投資應按購買方付出的資產、發生或承擔的負債、發行的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以及企業合併過程中發生的各項直接相關費用之和,作為其初始投資成本。

企業外購的房屋建築物支付的價款應當在地上建築物與土地使用權之間進行分配,難以分配的,應當全部作為固定資產。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土地用於建造對外出售的房屋建築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應當計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築物成本。

第一種方案:在辦理股權變更時,依據股權轉讓協議和付款憑證進行會計處理。

借:長期股權投資——A公司

貸:銀行存款

第二種方案:依據項目轉讓協議和付款憑證進行會計處理。

借:開發成本——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土地轉讓費

貸:銀行存款

借:開發成本——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契稅

貸: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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