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火燒身”終獲刑

案 例

近期,全國多地陸續發生森林火災,致使國家遭受巨大損失和人員傷亡。一時之間,“火災”成了備受關注的話題。

2018年4月5日,正值清明節。平順縣的李某新與兒子李某、外甥劉某三人回老家掃墓祭祀。期間,李某新在沒有對周邊荒草進行清理的情況下,便開始燒香祭祀,隨後也沒有確認香火是否完全熄滅便離開現場。結果,未燃盡的香火引燃荒草導致火災發生。後經平順縣林業局鑑定,過火林地面積13.5畝、未成林地63.5畝、荒山180畝,造成經濟損失共計64072元。案發後,李某新雖然採取了返回救火、及時報警等補救措施,但因後果嚴重,平順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李某新提起公訴,追究其犯失火罪的刑事責任。鑑於李某新存在及時補救的情節,最終,平順縣人民法院判決:

一、被告人李某新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李某新在燒燬國家級公益林範圍內,按林業部門確定的種植標準補植樹木。

律師說法

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構成失火罪,第一,主觀上應屬於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第二,客觀上實施了危害公共安全並造成嚴重後果的失火行為。本案中的李某新正是由於疏忽大意的過失,引發了大火併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失火罪。

律師點睛

在日常生活中,一般的失火行為比較常見,雖然還構不成失火罪,但也會受到治安處罰。根據《消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對於過失引起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此,特別提醒廣大市民朋友,一定要嚴格約束自己,安全用火、用電,防止失火行為,牢固樹立消防意識和法律意識,共同維護我們的和諧家園,不要“引火燒身”。切記生活無小事,違法一瞬間!

山西振坤律師事務所律師 史雅亮

“引火燒身”終獲刑

“引火燒身”終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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