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出借賬戶要不得,勿貪小利“引火燒身”

  2019年11月15日,龍巖市xx商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某來到某行申請開立對公人民幣基本存款賬戶。銀行櫃員按業務流程收集和審核開戶資料,當經辦櫃員和櫃員主管現場與廖某核實開戶意願及企業的經營情況和經營地址時,發現法定代表人含糊其詞,無法說出具體的經營規模和經營地址等信息,完全不瞭解企業情況。鑑於上述可疑情形,經辦櫃員與櫃員主管告知廖某,企業應按照賬戶管理法律法規使用賬戶,不得將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出租、出借給他人。這時廖某才告知銀行工作人員,他本人原無開戶意願,是他人允諾支付人民幣500元的“好處費”,讓其提供身份證件併到銀行簽字確認開戶,廖某才到銀行申請開立對公人民幣基本存款賬戶。


  經辦櫃員與櫃員主管得知該公司開戶非法定代表人本人意願開戶,判斷該企業法定代表人有存在將本人證件出借他人註冊公司的可疑情況,就相關風險和隱患進行提示,最後拒絕該公司的開戶請求。
案例分析
  一些單位和個人出於蠅頭小利,將自己的銀行賬戶、支付賬戶出租、出借、出賣給他人,犯罪分子便利用這些租來、借來、買來的銀行賬戶、支付賬戶,從事非法活動。
  對公賬戶開立的盡職調查和法人開戶意願核實是開戶的必需程序。中國人民銀行《企業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明確“銀行應當按照規定履行身份識別義務,落實賬戶實名制。不得為企業開立匿名或假名賬戶,不得為身份不明的企業提供服務或者與其進行交易”。
  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廖某存在將本人證件出借他人註冊公司並辦理企業結算賬戶的行為,銀行應拒絕為該客戶辦理此業務。
溫馨提示
  當前,電信網絡新型犯罪形勢嚴峻,個別不法分子利用人民幣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從事電信網絡欺詐、賭博、洗錢等犯罪活動,嚴重威脅到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和合法權益。
  一、企業及個人應注意

  為了保障自身資金安全,單位或個人在賬戶使用中需注意以下幾點:
  1.掌握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典型手法及應對措施、轉賬匯款注意事項,強化個人金融信息保護意識。
  2.深刻認識到非法買賣、出租、出借賬戶的法律責任及其危害性,不可向不法分子出租、出借、出售銀行賬戶和支付賬戶牟利。
  3.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證、銀行賬戶和支付賬戶,妥善保護個人身份信息、賬戶信息、金融交易信息等,確保自己的個人金融信息等隱私信息不受侵害。
  二、金融機構應注意
  金融機構應加大賬戶管理和支付結算等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主動通過網點公示、客服短信、官網、微信公眾號、新聞媒體等方式持續向客戶宣傳普及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典型手法及應對措施、轉賬匯款注意事項、買賣賬戶社會危害、 個人金融信息保護和支付結算常識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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