燒垃圾引燃山林,“引火燒身”被判刑

燒垃圾引燃山林,“引火燒身”被判刑

燒垃圾引燃山林,“引火燒身”被判刑
燒垃圾引燃山林,“引火燒身”被判刑

野外用火,稍有不慎就會引發火災。蓬萊羅某在自家農田裡燒垃圾時引燃山林,最終“引火燒身”被判刑。

2018年3月29日10時許,被告人羅某在蓬萊市大辛店鎮某村自家農田內燃燒垃圾時,因疏忽大意,引燃附近林地,導致某村以東至大柳行鎮西山林地過火,過火總面積361畝,其中有林地面積156畝。起火後,羅某打電話報警。

蓬萊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羅某因疏忽大意引發森林火災,其行為構成失火罪,公訴機關指控事實及罪名成立。鑑於其犯罪情節較輕,案發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故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羅花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烧垃圾引燃山林,“引火烧身”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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