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濤:關於美財政部認定"匯率操縱國"的歷史記錄

按:近日,因貨幣及匯率問題多有提及,引發了市場關於廣場協議的討論。重溫舊文,有助於加深對廣場協議的理解。

管濤:關於美財政部認定

關於美財政部認定各國"匯率操縱國"的歷史記錄

及後續情況的研究報告

根據《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力法》(the Omnibus Trade and Competitiveness Act of 1988),美國財政部每半年向國會提交報告,評估各國匯率政策,確定其是否存在"匯率操縱"。報告一般在4月和10月發佈。報告中,"匯率操縱國" 具體分為三類,分別是:明確的匯率操縱國、潛在的匯率操縱國和建議匯率調整的國家。至今共有三個國家和地區被美財政部判定過明確的"匯率操縱",具體記錄為:

1988年8月,判定中國臺灣和韓國。報告認為匯率低估是這兩個經濟體順差增長的主要原因,而其匯率低估是央行貨幣干預的直接結果,資本管制和管理體制旨在阻止匯率反映市場供求從而取得競爭優勢。

1989年4月,判定中國臺灣和韓國。報告認為兩個經濟體已在匯率問題上取得進展,但仍沒有根本性變化。

1989年10月,判定韓國。報告認為雖然韓元已經升值但仍有指標表明存在匯率操縱。

1992年5月,判定中國(大陸)和臺灣地區。報告認為中國貿易順差很大程度上由於官方管制措施,包括高度控制的外匯留存制度和進口控制措施,這導致了中國的雙重匯率體制。

1992年12月,判定中國(大陸)和臺灣地區。報告認為中國繼續延用雙重匯率,臺灣地區繼續實施官方干預外匯。

1993年5月,判定中國。報告認為中國匯率體制沒有任何改觀。

1993年11月,判定中國。報告表示支持中國向更市場化方向發展的態度,但仍認為中國存在過度管制。

1994年7月,判定中國。報告歡迎中國於1994年1月取消雙重匯率制。但1994年4月實施的更進一步的改革分割了外匯市場,對外資企業進入外匯市場施加限制。

從1994年12月起至今各期報告未判定任何經濟體為明確的"匯率操縱",對中國而言,美財政部強調中國已採取進展,改革匯率體制,整合多重匯率,放鬆本國企業進入外匯市場。雖然仍存在結售匯限制,但財政部認為這旨在限制進口,因此不是為獲得貿易順差或貿易競爭優勢而進行的"匯率操縱"。

此外,據統計,從1988年至2007年期間美財政部發布的35份報告中累計有數十個國家或地區數百次被指稱進行了不同程度的匯率操縱。在這一報告中, 亞洲國家頻繁被指稱操縱匯率。根據已有資料,亞洲的7 個國家(地區) 自1988 年美財政部第一份報告出具至今遭受共69 次匯率操縱指稱,如果加上臺灣地區被明確判定為匯率操縱的3次,達到72次。各國(地區)被指稱次數和指稱的具體類別參見下表。

表1:樣本國家(地區) 被美國財政部歷次指稱為各類匯率操縱國的彙總(1)

管濤:關於美財政部認定

依據美國法典,美"匯率操縱國"判定及報復措施的規定集中於22USC Sec. 5304和Sec. 286y條款。Sec.5304條就匯率問題的國際協商機制做了規定,包括多邊和雙邊的磋商。多邊磋商主要授權總統在多邊磋商中保持美元匯率的穩定性以及經常項目下的收支平衡;雙邊磋商則授權美國財政部在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溝通的同時通過每年一次的分析報告,對是否有國家操縱匯率進行認定。一經認定,財政部將在雙邊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多邊的兩種渠道下,進行相關的磋商,並確保該國的匯率進行相應的改變。Sec. 286y則規定了財政部應當迅速與貿易代表、國務院等機構商議,並指示美國駐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執董利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磋商等機制,確保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採納促使相關國家實施市場化匯率制度的措施。

從歷史經驗看,美國對中國、韓國和臺灣地區判定"匯率操縱"後採取的主要措施為雙邊和多邊磋商,對臺灣地區曾威脅使用"301條款",即針對損害美貿易利益和商業利益的行為、政策和做法進行調查、報復和制裁的手段,最終由於韓元和新臺幣升值等原因而沒有發生真正的貿易報復行為。

有研究表明,美國財政部對匯率操縱判定或指責對前述亞洲7國和地區匯率的影響力不大

(2)。真正有效促使匯率升值或大幅升值的判定和指責次數為18 次,佔總指稱次數的26%,即多數國家和地區的匯率多數情況下依然沿襲原有的趨勢發展。此外, 匯率操縱判定對於匯率的影響力在各國家(地區) 又是有差異的。對於處於經濟起飛階段的國家(地區)通常使用匯率低估作為獲取對外競爭力的重要手段,因此一般不理會其他國家(地區)匯率方面的要求。而經濟發展程度越高的國家(地區), 匯率操縱指稱的影響力越大。

(本文成稿於2010年5月)

(1) Frankel, J. A. and Shang-Jin, Wei, "Assessing China's Exchange Rate Regime ", NBER Working Paper, No.13100, 2007.

(2)靳玉英和萬超:"論美國財政部對其貿易國操縱匯率的認定在匯率影響上的有效性",《國際金融研究》200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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