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說法:借款雙方未約定的情況下還的是本金還是利息呢?

每日說法:借款雙方未約定的情況下還的是本金還是利息呢?

以案說法

2012年4月3日,袁某夫婦為投資需要,向劉某借款4萬元,並約定月利息為3分,借款期限為一年。借款期限屆滿後,經劉某多次催要,袁某夫婦給付金額1.5萬元,但未說明其返還的是本金還是利息,其餘借款未還。之後劉某訴至法院,要求袁某夫婦給付借款本金4萬元及利息,並由袁某夫婦承擔訴訟費用。袁某夫婦認為,在2013年7月21日償還的1.5萬元是本金而非利息。現在因為袁某夫婦資金週轉困難,暫無力償還其他借款。然而,劉某則認為1.5萬元為利息。

法院判決

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劉某與袁某夫婦自願簽訂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嚴格履行義務。袁某夫婦在借款到期後不能及時履行約定的還款義務構成違約,依法應承擔違約的民事責任。本案中,袁某夫婦已給付的現金數額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雙方在收款收條上未註明給付部分是本金還是利息,故依法應認定已給付的1.5萬元現金認定為4萬元借款的利息。袁某夫婦應繼續支付自2013年4月4日起至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扣除已給付1.5萬元之後的其餘借款利息。

鑫湧律師提醒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定:“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並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一)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二)利息;(三)主債務。”所以,本案中,未約定的給付現金,首先充當利息。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本案中,因雙方約定月息3分的利息已超出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訴訟請求在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範圍內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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