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百年跌宕史

視覺黑洞 | 反壟斷百年跌宕史

視覺中國因黑洞照片,深陷輿論“黑洞”,股票連續跌停。

在知識產權以及反壟斷荒蠻的時代,網民借“視覺黑洞”事件,以口誅筆伐的方式,扒開了技術偽裝的外衣,捅出了專利權、互聯網霸權以及反霸權的“灰度法則”。

回顧反壟斷百年跌宕史,從“專利流氓”、“技術浪子”,到謝爾曼、老羅斯福,再到技術霸權、大數據殺熟,擦亮我們的“視覺”,洞悉政治、利益、技術以及人性之間博弈以及演繹邏輯。

本文邏輯:

一、專利流氓與技術浪子

二、謝爾曼與《謝爾曼法》

三、老羅斯福與小羅斯福

四、哈佛學派與芝加哥學派

五、AT&T與IBM

“專利流氓”與“技術浪子”

1884年的一天,一位來自塞爾維亞的青年不遠萬里來到美國,他手裡揣著一封介紹信找到了愛迪生。愛迪生先瞄了下這位帶著南歐氣息的帥氣青年,順手拆開信封,信上簡單地寫著:“我知道世上有兩個偉人,一個是你,一個就是你眼前這個年輕人。”

這個愛迪生,正是世界著名發明家托馬斯·愛迪生,就是那個小學沒畢業,12歲被列車長一巴掌扇成耳聾,一生擁有2000多項發明、1000多項專利,一天不申請專利就渾身難受,一直生活在中國教科書裡的小學生偶像。

這位塞爾維亞青年,就是“交流電之父”,人類電氣時代的開創者,尼古拉·特斯拉。

愛迪生,是一位成功的商人,也是一位出名的“專利流氓”。當時正值托拉斯鼎盛之時,愛迪生利用各種手段瘋狂收割眾多技術專利以壟斷市場,最終在商業上成為人生贏家,也在中國教科書上成為“偉大的發明家”。

1892年,老摩根出資,將愛迪生電燈公司和湯姆森-休斯頓電氣公司合併成立了通用電氣公司。這個通用電氣,就是曾經不可一世的“美國商業界象徵”,也是當時巨無霸級別的托拉斯組織。

與愛迪生截然不同的是,特斯拉是一個“技術狂痴”, 每天只睡2個小時,為科學事業終身不娶;他一生擁有700多項發明,卻“懶得申請專利”。他在商業及財富上一塌糊塗,被迫放棄了成為世界首富的機會,最終死於貧困。

“硅谷鋼鐵俠”埃隆·馬斯克對特斯拉無比敬仰,遂將汽車公司命名為“特斯拉”,以紀念這位偉大的科學家。

特斯拉與愛迪生,一文一武,一精明商人一技術浪子,自二人見面開始,便上演人類史上智商最高的史詩級又極為殘酷的對抗。

雖受熟人鼎力舉薦,但愛迪生對這位年輕人還是不屑。他對特斯拉提了一個過分的要求:“這樣吧,你幫我解決一下直流發電機與電動機的問題,弄好了,你不光可以來我這上班,還有5萬美元的獎金。”

這個問題,愛迪生自己搗鼓了好幾年都沒解決,你讓一個年輕人勒緊褲腰帶,“996”弄出來?

不過,愛迪生沒想到的是,正如信中所示,他遇到了狠角色。特斯拉,記憶力超群,過目不忘,極度專研,如痴如醉。

愛迪生則不同,每天忙於賺錢,搶佔別人專利,無心讀書,但他天賦異稟,“他不學習,也看不起書本里的知識,他只用直覺來進行發明”(特斯拉對愛迪生的評價)。

一年後,特斯拉把發電機的設計遞到愛迪生眼前。

愛迪生喜出望外,滿意地說:“小夥幹得不錯,明天來上班吧。”

獎金呢?愛迪生這麼跟特斯拉說:“看來你還是不懂美式幽默啊!”

沒有拿到一分錢的特斯拉鬱悶地進了愛迪生的通用公司,不過他當時還不清楚,“搶佔專利還不給錢,反向你索錢”的做法,是愛迪生一生的伎倆。

後來,天天被“996”,屢次加薪又被拒,忍無可忍的特斯拉最終與愛迪生鬧翻,並離開這家公司。臨走時,愛迪生強行將特斯拉27項專利轉入愛迪生通用公司。

第一回合,“技術浪子”,被“專利流氓”坑得夠嗆。

離職後的特斯拉心裡憋了一肚子的氣,一心專研交流電,以死磕愛迪生的直流電。從此,歷史上著名的交流電與直流電大戰上演。

這場大戰中,愛迪生沒有把心思花在研究上,而是想盡一切辦法抨擊交流電,搞臭特斯拉,手段可謂無所不用其極。

為了證明交流電很危險,他用交流電電死了大批流浪貓狗,甚至電死過大象。還有更絕的,他買通政府官員,直接搞了一把交流電電椅,來執行死刑犯——結果又沒有完全電死。

1893年,在芝加哥世博會上,特斯拉做了一個公開實驗:他一手舉著電燈泡,一手拿著一根電線,然後點亮了燈泡。謠言不攻自破。

為了阻止這個實驗,愛迪生不允許特斯拉使用他發明的燈泡,而無所不能的特斯拉自己專門研發了這個實驗燈泡。

在世博會供電招標上,特斯拉的交流電報價要比愛迪生的直流電足足低了50萬美元。世博會官方最終決定使用交流電。在這次世博會上,特斯拉用交流電點亮了90000盞燈泡,照亮了整個會場,震驚世人。

在這場世紀電力大戰中,特斯拉成功翻盤,從此交流電取代了直流電成為供電的主流方案。

但是,當時一股財團勢力要挾特斯拉放棄直流電專利權,並意圖獨佔牟利。經過多番交涉後,特斯拉決定放棄交流電的專利權,條件是交流電的專利將永久公開。從此他便撕毀了交流電的專利書,交流電成為一項免費的發明。

如果不是受威逼,特斯拉可以從每一馬力交流電中獲得2.5美元的“專利費”,他將會是世界上最富有的人。

1895年,當特斯拉處於事業巔峰時,一場離奇的大火把他整個實驗室燒燬,他半生的研究資料及心血毀於一旦。特斯拉晚年淒涼、窮困潦倒,最終死在了紐約一旅館3327房間,並留下一大筆債務未還。

而愛迪生,可能會讓很多人失望。原來愛迪生是這麼一個愛迪生,一個專利流氓、壟斷暴徒、不折手段的商人,完全顛覆了小學教科書上那偉大光輝的科學家形象。

愛迪生一生髮明無數,但不少都是其公司工程師研究出來的,然後強行以他的名字申請專利。他搶先註冊了不少別人的專利,從而構建了專利網絡來打壓對手。

愛迪生布局及搶注電影產業技術專利,與柯達公司聯合壟斷膠片,向美國電影製片方收取高額專利使用費,並僱傭打手襲擊片場和影院。

特斯拉和愛迪生曾經同一時間都在研製X射線熒光分析儀,然而愛迪生為了更快拿到專利,他不惜讓自己的助手長期處於X射線當中,並最終導致助手患上癌症死亡。

當技術浪子遇上專利流氓,普通人遇到托拉斯,結局早已註定。

謝爾曼與《謝爾曼法》

“專利流氓”對特斯拉的打擊,可能會引起不少人的憤怒。實際上,在當時,諸如愛迪生此類托拉斯的壟斷及暴行,已經引發美國社會的擔憂、譴責、憤恨、牴觸與恐懼。

薩繆爾森在其著名教科書《經濟學》中這樣描述“鍍金時代的壟斷者”:

“由於法律和習俗的不斷變化,美國今天的壟斷者,與1870-1914年鍍金時代的那種輝煌、富有創造力、不道德的、欺詐的強盜紳士相比,已經有天壤之別。

如洛克菲勒、高德、範德比爾特、弗裡德、卡內基、羅森查德以及摩根等大亨的傳奇故事,都描述了所有你可能很難想象到的東西。他們開創了諸如鐵路、石油、鋼鐵等產業,形成了自己的財團,推動了西進運動。他們都打敗了自己的競爭對手,並將驚人的財富留給了他們的後代。”

“美國西部邊疆的鐵路大亨,歷史可以將他們列為最不道德的企業家。橫跨美洲大陸的鐵路建設,是通過大量撥發聯邦土地而獲得資金、並經由大力賄賂無數議員與大官而取得特權的。南北戰爭後不久,老謀深算的鐵路職員傑·高德就企圖壟斷全美的黃金供給,並用它來控制國家的貨幣供給。

高德後來為了提高北部那段鐵路(常年為大雪圍困的地方)的聲譽,竟然如此描述:那裡是一片熱帶雨林的樂園,種植園里長滿了桔子與香蕉,隨處可見活蹦亂跳的猴子。到那個世紀末,所有的這些賄賂、土地轉讓、攙水股、以及那些荒誕的承諾,都終於促成了世界上最大的鐵路系統的竣工。”

從19世紀70年代起,美國就出現了格蘭奇運動、綠背紙幣運動,相繼湧現了反壟斷黨、聯合勞動黨、農民聯盟等幾十個小黨,底層農民、小企業主爆發的轟轟烈烈的運動,打破了鍍金時代沉默的政治空氣。大量中小企業主、農場主、工人階級被托拉斯擠壓了生存空間,處於被社會淘汰的邊緣。對於托拉斯以及壟斷行為進行限制、約束甚至打擊,在社會底層達成了廣泛的共識。

美國政治家已感受到愈演愈烈的反托拉斯運動正在威脅到他們政治地位。候選人們紛紛“棄車保帥”,迎合平權運動和反托拉斯思潮,發表平權主張以獲得民意支持。

1888年的總統競選活動中,所有的候選人都發表聲明譴責托拉斯,其中最為積極的一位是來自俄亥俄州的約翰·謝爾曼參議員。

謝爾曼在總統競選中最終敗給了本傑明·哈里森。雖然沒有成功當選總統,但作為參議院財政委員會主席,謝爾曼連年向國會遞交反托拉斯提案,並贏得廣泛關注。

在國會辯論上,雄辯的謝爾曼說出那句擲地有聲的辯詞——“如果我們不能忍受一個擁有政治力量的國王,那麼我們也不能忍受一個控制各種生活必需品生產、運輸和銷售的國王。”

1890年4月8日,謝爾曼所提交的法案在參議院以51:1通過;6月20日在眾議院以242:0通過。從投票比例可以看出,反壟斷法的出臺具有壓倒性的民意支持。

7月2日,總統哈里森簽署了該法令,即《保護貿易及商業以免非法限制及壟斷法案》,也以謝爾曼命名簡稱為《謝爾曼反托拉斯法》。

謝爾曼法被譽為“經濟憲法”、“自由企業大憲章”,但是這部法律誕生十年間幾乎成了一紙空文。1904年美國共有318家托拉斯,其中93%是1890年該法出臺後產生的。

當時有人這麼評價這部法律:

“石油托拉斯、食糖托拉斯、威士忌托拉斯和亞麻籽油托拉斯,這些惡魔的命運都懸在這些普通的詞句上,懸在聯邦政府對於提起訴訟的熱情上,懸在聯邦法院將在這一制定法的骨架填充何種內容的興趣之上。因此,從某種意義上來說,該法案可以說是一個騙人的東西。即使是它的支持者也認為它只是‘實驗性的’。而該法案本身,除了平息了人們提起反托拉斯之訴訟——任何訴訟——的呼聲外,什麼事情也沒有做,什麼問題也沒有解決。”

這部法律通過後,社會公眾的反托拉斯心理得到了緩解,聯邦政府、法官都對干預經濟、制裁托拉斯組織一事傾向於保守甚至否定。當時,反托拉斯法的立法基礎實際上是平民主義,平民運動與政治需求催生了這部法律。

這部光輝的法律,在當時就像一個平息民憤的政治工具。翻看這部法律文本,你會發現這是一部非常簡陋的法律。法律文本翻譯成中文不到1000字,跟高考作文的字數差不多。

當然,這是英美法體系的一種習慣,英美體系講究法庭判例,就是法律不清楚沒有關係,先把框架制定出來,然後根據個案判決再補充完善法律。儘管如此,謝爾曼法也應該是英美判例法體系中最為簡陋的重要法律之一。

法律第一條規定,禁止“限制貿易”或商業的任何合約、聯合和共謀行為。這一條其實有點荒唐,因為任何商業合同都會涉及到權力義務的約束,也就會觸及到“限制貿易”條款,那麼企業就違法了。

第二條則規定禁止“壟斷”和意欲壟斷的陰謀。但是,無論是該法的正文還是附件,都沒有給出“壟斷”的確切含義,或逐條指明哪些行為是被禁止的。

在當時,立法者都搞不清楚什麼是壟斷,哪些行為是壟斷,這樣一部反壟斷法似乎有點搞笑。

謝爾曼在提交這一法律提案時,他就明確說了“並沒有宣佈一項新的法律原則,僅僅是將那些老的、廣為人知的普通法原則授予了我們複雜的州和聯邦的司法機關。”

既然之前已由普通法管理,為何還要另立法。他的理由是,此前各州根據普通法來反對這些商業集中,但是由於違法的集中現在已經超出了州的界限,“只有聯邦政府才能提供救濟。”

謝爾曼本人也說不清楚反壟斷具體反什麼,壟斷怎麼界定。在國會辯論上,有人批評謝爾曼說,這提案可能會干涉傳統的合法的商業行為。謝爾曼也承認,資本和資源的集中導致美國經濟大發展,社會個體組織而成的大企業的出現可以降低產出成本,因而應該得到鼓勵和保護。

這部含含糊糊的法律,實際上是在民意和政治需求的推動下誕生的。

壟斷的具體含義及標準,在隨後多年的法庭判例中才逐漸得以充實和明確。謝爾曼認為具體標準由法官來判斷:“我們很難通過對法律詞彙的定義,在合法的和不合法的商業聯合中畫出一道精確的線來。在每一個個案中必須要留給法庭去決定其是否合法。”

其實,壟斷及壟斷行為,是一個專業的經濟學定義。

但是,當時這部法律的出臺以及之後長達幾十年的執行,幾乎沒有經濟學家參與。立法會的參眾兩院中,大多具有律師身份而非經學家。他們秉持著“公平、正義、秩序”等法律思維推動該法出臺,而沒有看到經濟學家的身影或聲音在影響這部法律。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最初的一些重要裁決中,沒有表述、引用任何經濟學理論或經濟學家的觀點。我們現在所看到的歷史文獻,基本上沒有跟當時的經濟學理論發生什麼直接聯繫。

這與絕大多數人的認知有所不同。實際上,在當時並不是經濟學家利用壟斷模型來反托拉斯,相反不少經濟學家認同托拉斯在“泰勒革命”下的規模經濟和生產效率,不歡迎反托拉斯法的制定。經濟學和經濟學家在當時被認為是為企業、大企業服務的,顯然很難得到當時的立法者和政治家的信任。

但是,反托拉斯法畢竟針對的是經濟主體以及經濟行為,如果立法成員、法官、律師不對複雜的經濟問題做深入的研究,那麼對於反壟斷的立法與司法判決的正當性、合理性顯然不能讓人信服。這就好比,基金公司做股票投資,沒有分析師、操盤手,而是找一群收集市場消息的人來判斷市場行情。

這種挑戰實際上一直困擾著美國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在《謝爾曼法》出臺40多年後,該局才在1936年僱傭了有史以來第一位經濟學家。但是,該局經濟學家在反壟斷案件中的作用侷限於數據蒐集和訴訟支持。

波斯納法官在1971年曾經有過如下描述:“如今(司法部反托拉斯)局裡的經濟學家們是律師們的女僕,一直受到忽視”。

老羅斯福與小羅斯福

政治催生又極為簡陋的《謝爾曼法》,確實難倒了當時法官們,並出現了一些離奇的判決。

1895年,第一個案子上訴到了聯邦最高法院,這就是著名的美國訴奈特公司案。當時,美國精製糖公司試圖以交換股份的方式整合包括內特公司在內的四家大公司,這四家公司控制了美國精製糖產業98%的份額。克利夫蘭總統指示聯邦政府起訴奈特公司違反《謝爾曼法》,以阻止該項合併。

法官認為,四家公司控制了絕對的市場份額,奈特公司這種行為構成了壟斷。但是問題的關鍵點是:謝爾曼法是否能夠適用於生產領域?

反托拉斯法反的不就是你們這些工業托拉斯嗎?針對跌路、鋼鐵、石油等托拉斯,怎麼又不適合於製造業領域?那這部含糊不清的法律到底管誰?

這部法律的全稱是《保護貿易及商業以免非法限制及壟斷法案》,當時出臺主要是為了禁止限制性貿易作法及壟斷商業的行為,沒有提及生產、製造或工業領域。

早在1791年,亞歷山大·漢密爾頓提交的《製造業報告》中提出了高關稅、工業扶持的保護政策。此後,美國受高關稅保護的工業領域大多數都形成了托拉斯組織,如鐵路、鋼鐵、糖業等。糖業托拉斯總經理哈夫曼承認:“高關稅乃托拉斯政策”。因此,當時的立法者將矛頭指向貿易保護,而不是製造企業。

這個好像有點吠錯了人啊!最終,法官裁決以8:1判決政府敗訴。

奈特公司這個判決出來後,當時所有制造企業的托拉斯都免於《謝爾曼法》的制裁。

與此同時,工會組織和工人罷工反而成為反壟斷的目標。當時工人聯合起來罷工、要求加工資等一致行動,被認為是一種壟斷行為,工會組織被認為是壟斷組織。

1894年普爾曼罷工拒絕運輸郵件,司法部以“限制貿易罪”將罷工領袖尤金·德布斯起訴到最高法院,結果法官依據反托拉斯法判處德布斯有罪。

從1890年到1897年,最早的13個被認定為違反《謝爾曼法》的案件中,有12個是針對勞工組織的。從1890-1900年的18其反托拉斯案件中,沒有一起托拉斯遭到解散。

顯然,這是一部“既未確切地告訴公眾可以做什麼,也沒有確切地告知法官們必須做什麼”的法律。

但是,1900年後,歷史開始發生戲劇性變化。

1900年,在一次招待晚宴上,一位名叫喬爾戈什的無政府主義者,用一塊手帕包著一隻左輪手槍慢慢靠近了威廉·麥金萊,扣動了扳機,兩粒子彈射進了麥金萊總統的腹部。

麥金萊被譽為“繁榮總統”,他以支持大企業兼併、鼓勵托拉斯聞名。人們說他是托拉斯利益集團代表馬克·漢納的“政治傀儡”,並送他一個外號叫“漢納的孩子”。

第二年,原副總統西奧多·羅斯福繼任成為了總統,時年42歲,是美國曆史上最年輕的在任總統。今天習慣將其稱之為老羅斯福,因為後面還有一個羅斯福總統,他就是我們熟悉的富蘭克林·羅斯福,也就是小羅斯福。實際上,小羅斯福是老羅斯福的遠房堂弟。

老羅斯福總統是著名的“拉什莫爾山總統”,以執政強悍著稱於世。老羅斯福時代,是美國曆史上承前啟後的大時代。軍人出身的他,抓住了歷史機遇,對內推行進步主義,對外推行門羅主義,推動美國開始登上世界舞臺。

眼看麥金萊倒在總統位置上,老羅斯福一上臺便舉起大刀砍向托拉斯,這樣漢納方寸大亂。漢納當時就大罵老羅斯福為“該死的牛仔”。

在第一次國會演講時,老羅斯福就批評過去反壟斷在立法和執法上的不力,要求國會加強立法限制托拉斯的經營活動。但是,國會沒有任何反應。

1902年,老羅斯福試圖來個“斬首行動”以正視聽,指示聯邦司法部對北方證券發起反壟斷訴訟。

這個北方證券什麼來頭?北方證券掌握了包括北大西洋鐵路、昆西鐵路、芝加哥鐵路在內的世界上最龐大的鐵路網絡。其背後金主是華爾街大佬摩根和洛克菲勒。

老摩根在寓所裡聽到了這個壞消息後氣急敗壞。他怎麼也想不到,這位曾經得到他支持和資助的年輕政治家,上臺第二年就對自己開刀。

當天晚上,老摩根憤怒地趕往白宮,質問老羅斯福總統:“如果我們有錯,你可派人來和我的人談,他們肯定能夠把事情擺平。你為什麼不打招呼就直接提出訴訟,而不事先通知我呢?”

西奧多·羅斯福回答說:“我並不是要擺平一件事,而是要制止它。”老摩根請了全美一流的律師團隊與老羅斯福一戰到底,官司最終打到聯邦最高法院。1903年,最高法院大法官們以5:4的判決裁定該公司違反了《謝爾曼反托拉斯法》,下令其停止。

正如老羅斯福所言,他並不是要擺平一件事,而是要制止托拉斯。這個案件被稱為“20世紀美國反托拉斯壟斷的第一槍”,大大扭轉了聯邦最高法院對托拉斯的態度。

此後,老羅斯福還對著名的標準石油發起了反壟斷訴訟,並一口氣發起44個針對大企業的法律訴訟,其中25起勝訴,成功解散了牛肉托拉斯、石油托拉斯、電信託拉斯和菸草托拉斯等。因此,當時人們給他送了“托拉斯馴獸師”、“托拉斯爆破手”的外號。

經過十幾年的磕磕碰碰,加上社會上反托拉斯法呼聲日漸高漲,威爾遜和老羅斯福在1912年再次競選總統時都提出必須進一步加強反托拉斯立法。

1914年,美國國會終於制定了《聯邦貿易委員會法》和《克萊頓法》,以彌補謝爾曼法這部籠統的法律的不足。這三部法律也就構成了美國反托拉斯的法律體系。

老羅斯福卸任20多年後,他的遠房堂弟小羅斯福在大蕭條時期憑藉“新政改革”上臺。新政中影響最大的便是1933年通過的《國家產業復興法》,這部法律授權總統調節工業、許可卡特爾和壟斷,希望以此來刺激經濟復甦。

根據該法建立了國家復興署,這個機構幫助產業界創制並執行所謂的產業法典。這些法典就是產業界的協議,可以有效地限制價格競爭、產量、工廠、設備投資以及工時等。小羅斯福認為,這是“阻止不公平競爭以及災難性的生產過剩”所必須的。其實,這些法典實際上是支持了壟斷行為。

從1933年6月16日生效後,一年多時間一共簽署了450項產業法典。這段時間,小羅斯福的一些非常救市舉措,削弱了謝爾曼法對托拉斯組織的打擊力度。不過,1935年最高法院以過分授權為由宣佈產業法典違憲,但當時全國已經採納了550項產業法典。

迫於逐漸高企的反壟斷呼聲以及要求競爭政策,小羅斯福在其第二個總統任期時,任命了主張反托拉斯的瑟曼·阿諾德來領導司法部發托拉斯局。阿諾德宣稱:“如果通過反托拉斯法的實施可以重建價格競爭,那麼我們就為經濟衰退中的一個重要難題打開了道路。”

於是,阿諾德率領反托拉斯局開啟了大量的反托拉斯調查。1937-1939年反托拉斯局發動的反托拉斯案件躍至48件,而在此前的三年間只有15件。在1940-1942年間,反托拉斯局更是提起了182件,其中大約70%是刑事案件。

老羅斯福兇狠狙擊托拉斯,小羅斯福則先揚後抑,同是姓“羅斯福”的總統對待托拉斯的態度截然不同。一個對托拉斯嫉惡如仇的總統上臺,就拆解了幾十家大型企業;需要大企業拉動經濟增長時,總統又對托拉斯網開一面;當反壟斷呼聲高時,殺氣再起。

如此,反壟斷法不就成為政治工具嗎?老摩根心想,我憑自己的本事壟斷,憑什麼把我拆分?

1943年,芬蘭經濟學家卡萊茨基提出政治性經濟週期理論。後來經濟學家阿克曼指出,選舉週期影響經濟政策和經濟週期。

美國兩黨相互競爭,而兩黨歷來的執政理念和經濟政策都不同,民主黨在經濟上強調政府幹預,共和黨在經濟上提倡小政府、自由主義。美國反托拉斯法頒佈一百多年來,反托拉斯的力度具有明顯的政治性週期。

但最重要的原因還是,謝爾曼法頒佈實施六七十年來,都沒有專業的經濟學基礎,以及靠譜的判案依據。

早在1918年,美國司法部指控芝加哥貿易協會固定價格行為違反了《謝爾曼法》,將其起訴到聯邦地方法院。最終地方法院並沒有判處被告違法,而是讓司法部與貿易協會達成和解。

當時布蘭代斯大法官指出,沒有證據顯示該規則具有限制運輸至芝加哥穀物數量、遲滯或者加速出貨、升高或壓低了價格、對某部分公眾構成歧視、對任何人帶來困難等限制貿易的意圖,或者產生了限制效果。

布蘭代斯大法官這個案子中,使用了著名的合理規則來解釋。所謂合理規則,就是判斷一項限制是否違法,要考慮該行為的所有事實,包括限制發生前後的狀況,限制的本質和效果,現實性和可能性,救助的目的和原因。後面,很多法官都援引了這個案例以及合理規則來裁決,但這就大大增加了自由裁量權。

同樣是固定價格行為,1927年的一個案子,最高法院卻給出了不同的裁決。當時,被告是20個個人和23家公司,他們佔據了美國衛生陶瓷80%的生產和銷售份額。聯邦司法局指控他們聯合起來固定並維持衛生陶瓷的統一價格,其行為違反了《謝爾曼法》。

開始地方法院判處被告有罪,而後聯邦第二上訴巡迴法院又推翻了該判決。官司最後打到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最後肯定了初審法院的有罪判決。

大法官在判決中這樣指出:任何固定價格協議如果是有效的,其目的和結果都是消除某種形式的競爭。即使一個被固定的價格在今天是合理的,由於經濟和商業變化,也會在明天變得不合理。不需要花上一分鐘的時間去調查這一被固定下來的價格是合理的還是不合理的。

反壟斷,亟需靠譜的經濟學理論以及判案依據。

哈佛學派與芝加哥學派

直到上個世紀六十年代末,經濟家們開始關注反壟斷領域,並在反壟斷工作中快速建立了影響和權威,從此反壟斷告別了過去的盲從以及政治工具的時代,真正進入經濟學的正軌。

最先在這一領域有所建樹的是哈佛學派。由於庫爾諾以及新古典主義經濟學家建立的壟斷模型過於理論化,條件假設過於苛刻,在現實判案中根本用不上。在1930年代,美國哈佛大學張伯倫教授和英國劍橋大學羅賓遜夫人,摒棄了新古典主義均衡範式,提出了新的壟斷理論或不完全競爭理論。

他們指出,實際的市場既不是競爭的,也不是壟斷的,而是這兩種因素的混合;許多市場價格都既具有競爭因素,又具有壟斷因素,因此,企業家心目中沒有純粹競爭,只有壟斷競爭的概念。這些理論更切合現實,這就為壟斷理論走進法律層面的應用奠定了基礎。

後來,哈佛大學梅森教授及其弟子貝恩在張伯倫及羅賓遜夫人的基礎上,提出了著名的產業組織理論(SCP範式)。梅森教授的理論對托拉斯、壟斷企業、大企業非常不利。他根據產業組織理論告訴司法部門,看一個企業是否涉嫌壟斷,主要不是看企業行為,更不是看市場績效,而是看市場結構——集中度高低、企業數量多少及規模大小。

他們認為,集中度高的企業傾向於提高價格、設置障礙,以謀取壟斷利潤,阻礙技術進步,降低資源配置效率;集中度過高的產業往往效率低下、市場績效糟糕。

哈佛學派就相當於給反壟斷立法與執法提供了可靠的理論依據以及簡單的判斷依據。原來判斷一家企業是否涉嫌壟斷,只要看其市場規模和集中度就可以,這猶如給在黑夜中摸索了半個多世紀的律師們、法官們投出了一道理性之光。美國司法部門獲得如此事實、經驗充分以及操作簡單的工具,簡直如獲至寶。

從哈佛學派崛起開始,經濟學理論大肆滲透到反壟斷立法與司法裁決中,經濟學家在其中的地位和影響快速提高。反壟斷司法部門接受的第一個經濟學理論就是哈佛學派的產業組織理論,因此被稱為“反托拉斯法經濟革命的第一聲禮炮”。

當時聯邦助理司法部長便是哈佛大學的經濟學家唐納德·特納。他在司法部創立了經濟學特別助理的職位,任命了一位經濟學家擔任該職並直接向助理司法部長彙報。之後,吸引了一批年輕的經濟學家來擔任該職。

特納建議執法部門出臺合併指南。在哈佛學派的影響下,1968年司法局頒佈的《合併指南》“是由一組經濟和政策專家與司法部反托拉斯局的職業律師共同制定的,其中蘊含著產業組織分析框架”。該指南非常明確市場份額作為判斷壟斷組織的依據,體現了哈佛學派的思想。

受哈佛學派影響,美國司法部門在短時間內發起了美國曆史上最為嚴厲的反托拉斯行動,受到了美國企業界和經濟學家的激烈批判。

哈佛學派的產業組織理論其實存在非致命的缺陷。這一理論缺乏嚴密的邏輯推理及數學論證,更多依靠大量經驗觀察、簡單調研及靜態分析。他們過於注重市場結構的決定性作用,實際上影響市場績效的因素及因果關係極為複雜,且存在各種動態關係。即使以市場規模為標準,在現實中也很難判斷,因為界定市場是極為困難的。

例如谷歌公司是搜索引擎還是廣告行業,從其收入來源來定是廣告行業,但其在廣告行業的市場份額是極小的;如果以搜索引擎來定,雖然市場份額巨大,但是其搜索引擎為免費產品,不從中賺取任何收入,不存在影響價格問題,又怎麼認定其壟斷呢?

1970年代,美國經濟陷入長期滯脹,日本、德國迅速崛起大有後來居上之上,美國的企業規模和技術領先優勢降低,人們開始審視反壟斷的經濟學基礎,而此時芝加哥學派“經濟效率至上”的思想很快被美國各界所接受。

芝加哥學派的斯蒂格勒、德姆塞茲、波斯納等經濟學家,遵循了弗裡德曼自由主義的傳統。他們否定了哈佛學派的理論,提出企業行為理論。

芝加哥學派告訴美國聯邦法院的法官以及律師們,看一家企業是否壟斷,主要看經濟效率,而不是哈佛學派提倡的市場份額和集中度。他們相信市場競爭的力量,強調對壟斷保持寬容,壟斷行業的高利率、高價格會吸引新的競爭者進入,長期來說是充分競爭的、有效率的,所以主張政府應儘量減少對競爭過程的干預。

芝加哥學派所倡導的自由主義和效率優先原則,更加貼近企業現實,也迎合了當時市場的期盼。1973年芝加哥大學教授、著名法官波斯納發表《法律的經濟分析》,奠定了“法與經濟學”的理論基礎與分析架構。他曾說:“對於公平正義的追求,不能無視於其代價!”,就是指法律原則,不能缺乏經濟學的效率概念。

當時,美國司法界興起了一股法律經濟學熱潮,美國司法部門及律師大量學習了經濟學理論。因此,芝加哥學派很快掀起了“反托拉斯革命的第二次浪潮”,美國聯邦司法部門的經濟思想逐漸從哈佛學派的結構主義轉向芝加哥學派的效率主義,後者成為托拉斯法立法及執法的經濟學基礎。

菲利普·阿里達、羅伯特·博克、沃德·鮑曼、查理德·波斯納等著名經濟學者,向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反覆建言,反托拉斯法應該以提高消費者福利的形式來提升經濟學效率。事實上,芝加哥學派給美國反壟斷行動帶來的轉變是非常明顯的。

1977年一家電視廠商被反壟斷指控,陪審團判決被告敗訴,但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以微弱多數推翻了該判決,認為應該按照合理規則來審查。聯邦最高法院維持了上訴法院的判決。鮑威爾大法官指出,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縱向的區域限制已經或者可能對競爭產生破壞性影響。

1979年廣播音樂公司和全美作曲家協會和出版家協會被哥倫比亞廣播公司指控為非法固定價格。最後,最高法院也使用合理規則判決被告無罪。

1982年企業合併指南修改體現了這種轉變。指南不再僅僅關注傳統律師們和哈佛學派的市場結構和集中度問題,而是企業合併帶來的競爭效果、市場進入、效率增益等。

1992年司法部與聯邦貿易委員會聯合發佈《企業橫向合併指南》基本放棄了哈佛學派的理論,以合併前後的經濟效率作為判斷基準。

在反壟斷立法及執法上,經濟學家逐漸告別了“女僕”角色,開始發揮關鍵作用。

有數據顯示,在1973年底反托拉斯局經濟分析組共有5位經濟學家;在1980年,反托拉斯局中律師與經濟學家的人數之比為十比一;在1983年,反托拉斯局的組織架構顯示,經濟學家與律師處於同等地位。

到21世紀頭十年,司法部僱傭了大約60位具有博士學位的經濟學家,通常由一位傑出的經濟學家作為副助理司法部長。經濟學家與律師的人數比從過去的一比十上升到一比六。

喬治·梅森大學法和經濟學中心自1976年開始了法官培訓,現在已經成為全美最大的法官培訓組織,培訓了數百位聯邦法官。在最高峰的1990年,該培訓機構培訓了40%的聯邦法法官,其中包括兩位最高法院法官和67位聯邦上訴法院法官。

AT&T與IBM

1970年代開始,信息技術革命掀起全球化創新浪潮,反壟斷開始轉向高科技領域。

1974年聯邦司法部對AT&T提起反壟斷訴訟,理由是包括該公司存在利用從電子設備獲得的壟斷利潤補貼其網絡;阻止MCI或者其他運營商鏈接到本地製造商,並通過拒絕購買非貝爾供應商的設備,從而壟斷了電信設備市場。

AT&T就是美國電話電報公司,它的前身正是電話發明人貝爾於1877年創建的美國貝爾電話公司。後來,這家公司在托拉斯盛行的年代,通過縱向和橫向的整合成為美國最大的本地和長途電話公司,曾長期壟斷美國長途和本地電話市場。

這個官司打了將近十年,AT&T於1982年同意了接受司法部的裁決方案。兩年後,AT&T被依法拆分為7個大型的區域性電話控股公司,其只保留了長途電話業務以及貝爾實驗室和西電公司,規模和銷售額均被削減了80%。

人們普遍認為對AT&T的拆分推動了通訊領域的競爭與創新。不過,人們很快反應過來,打敗壟斷的力量正是來源於技術創新本身,那就是正在爆發的信息革命。

貝爾系統的解體後,在電信行業掀起了一場激動人心的革命。新技術正在改變著電信行業的面貌:手機通信系統,在不斷削弱亞歷山大-格雷厄姆-貝爾系統基於有線通信的自然壟斷;電話公司齊心協力,把電視信號送進了千家萬戶;光導纖維猶如數據傳輸的高速公路,在美國和全世界範圍內傳送著海量的信息;互聯網把不同的人和地區連為一體。

在中國,過去二十年,這種技術創新顛覆傳統勢力的戲法轟轟烈烈的展開。中國電信、中國移動、中國聯通三巨頭把持著固話和移動通訊市場,互聯網不斷攻城略地,輕易地擊破了原有局面,也大大擠壓了他們的生存空間。

今天,我們的手機幾乎90%以上的使用時間都在網上而不是打電話,電話業務逐漸被微信以及互聯網通信取代。

早在1960年代,美國有八大電腦公司,UNIVAC、都市生活、科學數據系統、控制數據公司、通用電氣公司、美國無線電公司、Honeywell以及IBM,其中老牌巨頭IBM是八大之首,獨自一檔,人們一般將他們稱之為“IBM和七個星體”。1960年代中期開始掀起了半導體革命,IBM推出了劃時代的System/360大型計算機,從而宣告了大型機時代的來臨。

然而1969年,IBM被美國司法部指控其違反反托拉斯法,理由是壟斷或企圖壟斷通用數字電子計算機系統的市場,尤其是商業設計的電腦;通過降低價格阻止競爭對手進入該產業以及引進新產品、減少其他公司產品的吸引力等。

打官司的同時IBM計算機業務瘋狂地搶佔國際市場。1975年,IBM生產的計算機數量是世界其他所有計算機廠家生產的計算機總和的4倍,成為一個集科研、生產、銷售、技術服務和教育培訓為一體的聯合企業。

1981年IBM推出世界上第一臺個人電腦——IBM5150,這個米色的“大盒子”,售價1565美元,只有16K字節的內存。可以使用盒式錄音磁帶來下載和存儲數據,此外也可配備5.25英寸的軟件盤驅動器。

這是一個曠日持久的官司,一打就是十幾年。當時,芝加哥學派對反壟斷政策影響增加,美國司法部和最高法院的反壟斷思維處於轉型期一時難以抉擇。

IBM則辯稱,政府是在懲罰成功者,而不是在懲罰反競爭行為。政府的所作所為,是對預見到計算機革命的巨大潛力並通過自己“高超的技術、遠見和產業”來統治該產業的企業進行懲罰。

IMB還指出,它在美國銷售電子數據程序產品和提供勞務中所得的收益份額並不是像政府聲稱的那樣佔據市場的壟斷地位。它所佔據的市場份額在1961年為56.4%,1968年為54%,到了1972年,則下降到了40.7%。

到1982年,即里根政府時代,當時的反托拉斯局負責人威廉·巴克斯特仔細複查了該案後,決定以“沒有必要”為由撤銷這一訴訟。

他的解釋是,與電信也不同,計算機行業是無管制的,承受著市場競爭的強大壓力。他認為,這一產業本質是競爭的,政府重組計算機市場的企圖,可能不是促進而是損害經濟的效率。

事實上,確實如此,IBM5150問世後,“個人電腦”這個新生市場隨之誕生,英特爾、微軟、蘋果、高通等技術公司快速崛起,對IBM構成巨大的競爭。

微軟公司則是IBM的合作伙伴,事實上IBM研發的第一代計算機正是與比爾·蓋茨合作而成,微軟開發的DOS也因此成為行業唯一標準。

最開始比爾·蓋茨拿著可行性報告去IBM談合作,當時IBM董事長約翰·埃克斯對這個17歲從哈佛退學的小孩不太信任,就找到了蓋茨的母親瑪麗·蓋茨問:“你兒子只上了兩年大學,能幹什麼呢?”

瑪麗笑笑說:“這一次我以自己的成就和人格為我的愛子作最好的擔保。”實際上,蓋茨的母親是一位非常成功的美國商業界人士,她擔任IBM的董事,是董事長埃克斯的好朋友。只是當時埃克斯肯定沒有想到,這個小孩創立的微軟幾十年後便取代了IBM的軟件霸主地位。

當時代進入80年代,喬布斯的蘋果和比爾·蓋茨的微軟快速崛起,而IBM開始陷入虧損。1993年1月19日,IBM宣佈1992會計年度虧損49.7億美元,這是當時在美國曆史上最大的公司年損失。這次損失導致IBM重點從硬件轉向軟件和服務。

1999年,微軟的總體規模超過IBM軟件集團成為全球最大的軟件公司。比爾·蓋茨此後長期把持世界首富位置。如今微軟、蘋果以及後來興起的亞馬遜、谷歌依然是全球屈指可數的科技巨頭。而原來八大電腦公司早已被技術浪潮淹沒,今天很少人聽過他們名字。

AT&T和IBM兩個案件非常有代表性,他們讓人們看到技術變革的力量對壟斷勢力的打擊。薩繆爾森在《經濟學》一書中這樣寫道:“貝爾體系的解體,向人們清楚地揭示了這樣一個真理:迅猛發展的技術革新,並不需要依賴於壟斷的力量。”

但是,在科技領域,最為矛盾的反壟斷理念與執法應該是反壟斷法與專利法的衝突。世界上第一部專利法是英國議會在1624年通過的《壟斷法案》。從名字上,你就可以看出,專利法與反壟斷法的對立性。

1981年一家聯邦巡迴法院的判決詞頗有代表性:反托拉斯法和專利法之間的衝突源於它們為了達到彼此相反的目的而設計的方法。當反托拉斯法禁止對於競爭的限制的時候,專利法卻授予發明人以暫時性的壟斷,使得他可以組織其他人競爭性地利用其專利技術。

美國司法部門長期對專利權加以限制,法院經常以專利權濫用來限制知識產權的壟斷行為,比如禁止專利產品與非專利產品搭售。當年愛迪生在電影製作領域申請的大量專利,也在反托拉斯浪潮中逐漸喪失。

八十年代開始,在信息技術浪潮的洗禮下,聯邦法院開始更加註重知識產權促進競爭的效果,認為反托拉斯法與知識產權之間擁有共同的目標,是互補的而非衝突的。

此後,反壟斷行動更加保護技術創新,肯定專利的獨佔性,反對阻礙創新的壟斷行為。技術創新對美國反壟斷思維及政策的轉變是顯而易見的,而這些變化顯然離不開一個學派的努力,那就是以創新為目標的反壟斷學派——創新學派。

到了九十年,如日中天的微軟被聯邦司法部起訴。理由是,微軟公司利用其在操作系統領域的壟斷優勢,強制捆綁銷售其應用軟件;司法部要求將微軟一分為二。

審理這個案件的傑克遜法官,未加任何改動地全盤接受了司法部一分為二的建議;最終判決微軟違反謝爾曼法,要強制微軟拆分為兩家獨立的公司。

不過,該案件的審理隨後出現了意想不到的轉折。有證據表明,傑克遜法官私下裡與記者進行了密切的交談,並對案件的審理直言不諱,即便當時該案件仍在審理過程中。對於這種不道德行為,傑克遜法官受到了嚴厲的譴責,並因此被排除在該案件的審理過程之外。

此後不久,布什政府決定不再試圖拆分微軟公司,而是採取針對行為的改進方案。該案件於2002年11月結案,微軟逃過一劫。

微軟案件與當年IBM一樣是反壟斷歷史的轉折點。它標誌著,美國司法部已經從原來芝加哥學派的經濟效率,轉向以創新學派的創新優先。當時美國司法部談及對微軟的反壟斷調查目的時說道:“對微軟採取反壟斷行動是為了創造競爭環境以推動創新。”


序章

在信息時代,技術創新日新月異,顛覆行業,巨頭倒臺,司空見慣。

反壟斷行動對技術公司的容忍度越來越高。多數國家忌憚於妨礙技術創新和全球競爭力,對技術壟斷勢力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然而,技術公司也絕非“傻白甜”,他們做起惡來,我們可能全然不知。在大數據時代,技術公司掌控著億萬級的大數據,在信息上對用戶構成絕對的降維打擊,上演“大數據殺熟”的戲碼。

當反壟斷掉進技術創新的“黑洞”,人們的視覺開始變得迷糊……

參考文獻

【1】經濟學,保羅·薩繆爾森\威廉·諾德豪斯,商務印書館出版社;

【2】美國聯邦反托拉斯法百年,李勝利,法律出版社;

【3】技術壟斷:文化向技術投降,尼爾·波斯曼,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

【4】反托拉斯法,波斯納,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5】反壟斷經學家(音頻課程),清和,智本社。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