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目睹他人受傷或者事故受到驚嚇,能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嗎?

我們都知道經常會有人因看恐怖電影或者參加驚險刺激型活動受到驚嚇,但現實生活中,有些人會因為目睹了事故現場他人受傷或者死亡的過程,心理承受不了而引起各種精神問題。

因目睹他人受傷或者事故受到驚嚇,能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嗎?

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36歲的女工章某在如皋港船舶服務有限公司工作,在船舶製造車間從事行車操作。章某所在的車間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她親眼目睹了車間裡一名工人被牽引車碾壓在車輪下,導致該工人當場死亡,並且差點壓到自己。對此,章女士一直心有餘悸,受到了嚴重的驚嚇,之後多次到南通市第四人民醫院診斷治療,共花費醫療費1.6萬多元。9月,章某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但是因為超過規定時效未被受理。為索求賠償,章某將如皋港船舶服務有限公司訴至人民法院。

因目睹他人受傷或者事故受到驚嚇,能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嗎?

該案的爭議在於章某是這起工傷事故的第三人,屬於第三人驚嚇損害,其並不是直接受侵害的對象,是否有權向侵權方船舶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第三人驚嚇損害,又可成為間接損害,是指第三人因目睹損害事故的發生受到驚嚇而致昏厥、精神錯亂等精神損害或者流產、心臟病發作等身體損害。對於此種損害,侵權方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我國《侵權責任法》中規定的侵權責任主要是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其中無過錯責任是例外,只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一條至第九十一條規定的特殊情形,所以主要分析過錯責任。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該案中,車間工傷事故並未直接對章某身體造成傷害,章某僅僅是間接受害人,其因受驚嚇而引發精神疾病,該損害與車間事故並無法律上的因果關係。而且,從整個社會來說因目睹事故現場造成精神疾病並非常態,船舶公司對於章某因受驚嚇而患病無法預見,對其不具有期待性,所以在事故中船舶公司不具有過錯責任。

因為船舶公司不具有過錯,就讓章某自己承擔責任,無論是在情感上還是法律上明顯都是不合理的。在民法中還規定了公平責任作為上述兩種歸責原則的補充。所謂公平責任,是指對損害的發生,當事人均無過錯,又不屬於法律明文規定的無過錯責任,但是,如果不適當補償受害人的損害將有違公平,而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和公平觀念,確定由當事人適當分擔損害後果的原則。本案中,當事人雙方對損害均沒有過錯,但船舶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承擔風險、分散風險的能力較勞動者個人更強,根據公平責任原則可酌定由船舶公司承擔一部分責任。

因目睹他人受傷或者事故受到驚嚇,能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嗎?

法院判決:根據公平責任原則酌定由船舶公司承擔55%的責任,即賠償2萬餘元,對後續治療費待實際發生後再行主張,其餘損失由章某自行承擔。

其實在司法實踐中根據公平責任原則判定責任承擔的這並不是個案。有一起與本案類似的案件。李某和同村的孟某騎自行車同行,後遭遇車禍孟某當場死亡,李某作為整個事故的目擊者,頓時臉色蒼白,並於當晚出現精神異常,經診斷為急性應激障礙精神病,並且住院治療。人民法院同樣是依據公平原則,判處侵權者譚某給予李某一定的補償。在見義勇為案件中也經常會以公平責任原則作為斷案依據。

律師說法:

因目睹他人受傷或者事故受到驚嚇,能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嗎?

常錚律師,北京衡寧律師事務所

​公平責任原則如何適用呢?

雖然我國法律對公平責任原則的規定比較籠統、模糊,但適用時卻有著嚴格的條件,一般來說必須嚴格遵循以下三點:

第一,公平責任原則僅適用於一般的侵權責任案件,對於特殊侵權案件則不能適用。

第二,雙方當事人必須均無過錯,無法適用過錯或者無過錯責任;

第三,必須有嚴重的損害後果。當這種損害如果不由雙方分擔會給受害人造成難以承受的負擔,且讓受害人一個人承擔這種負擔有悖於社會公平正義的理念時才可適用。

在社會生活中,能令人受驚嚇的事物數不勝數,心理承受能力較弱的人應當一方面磨練意志,增強心理承受能力,另一方面也要自覺遠離害怕的事物。而對方應當依法採取安全措施並設置警示標誌,避免驚嚇損害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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