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期限中“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指什麼?

經歷過徵地拆遷維權的老百姓對起訴期限一詞都不會陌生,很多老百姓因為錯過了維權起訴期限而損失權益的情況並不少見。但是法律明確規定“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即如果老百姓沒有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行政行為時,起訴期限不能開始起算。那麼,我們就要問了,起訴期限中“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到底指什麼呢?

起訴期限中“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指什麼?


一、含義

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所謂“知道”,應當是指有充分證據證明,起訴人知道作出被訴行政行為的時間;所謂“應當知道”是指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根據相關證據,推定起訴人知道作出被訴行政行為的時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2015年5月1日前起訴期限尚未屆滿的,適用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關於起訴期限的規定。同時,第二十七條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佈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二、土地徵收案件中對此如何理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判斷行政行為的相對人與行政行為是否有利害關係,應當看行政行為是否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造成實質上的影響。土地徵收案件中,只有在作出徵收決定或簽訂徵收補償協議後,被徵收人超過法定起訴期限未對補償決定或補償協議行為提起行政訴訟,對補償決定或補償協議的起訴期限屆滿之日,或者被徵收人不服補償決定或補償協議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終審判決生效之日,被徵收人喪失對已經獲得補償的被徵收土地、青苗、房屋及其他建築物、構築物的所有權,之後被徵收人對行政機關就土地、青苗、房屋等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與被訴行政行為沒有利害關係,不具有原告資格。

以上為起訴期限中“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含義的相關規定,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更多問題請諮詢專業拆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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