黟县人民检察院公诉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一审宣判


2019年5月12日上午,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宣判。

黟县人民检察院公诉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一审宣判

黟县人民检察院公诉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一审宣判

本院指控,被告人章有军以同学、狱友、工友等关系为纽带,网罗社会闲散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逐步形成以被告人章有军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汪鹏鹏、黄左、江海峰、章涛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江靖、许志勇、邱志康为一般参加者的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大肆采用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非法手段,有组织地从事高利放贷、暴力或软暴力讨债、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被告人章有军亲自参与并指挥组织成员持砍刀、电棍、棒球棍、镰刀等凶器随意殴打、恐吓债务人、治安案件证人;或将债务人押至公墓等偏僻地点,采取殴打、逼其下跪等暴力手段实施非法拘禁;或半夜敲门、入户滋扰债务人及其亲属;或张贴“大字报”、油漆喷字诋毁债务人声誉;或在实施上述行为时,拍摄打人视频发送给其他债务人,以示威胁、恐吓,并导致此类视频在微信传播。该组织在黄山市屯溪区及周边地区具有重大影响,严重干扰、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公诉意见基本被法院判决采纳。一审宣判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者、领导者章有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汪鹏鹏、黄左等4名积极参加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至六万元不等刑罚,江靖、许志勇等3名一般参加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三万元不等刑罚。

本案是黟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也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的重大战果,彰显检察担当,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实现了“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切实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

(王廉洁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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