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喜讯!清远籍原民办代课教师将可获得最高每月400元生活补助

来自南方网消息,为妥善解决清远工作年限1-9年的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以下统称“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问题,5月13日,清远市教育局、清远市财政局、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清远市卫生健康局联合印发《关于向清远市工作年限1-9年的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方案》(以下统称《方案》)的通知,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将可申请领取每月200元、300元、400元不等的生活困难补助。

重大喜讯!清远籍原民办代课教师将可获得最高每月400元生活补助

补助对象需为清远市户籍

根据《方案》要求,原民办教师需满足以下条件:现为清远市户籍,1993年3月27日(含)以前曾在广东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为编制内人员或国有企业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民办教师。

原代课教师需满足的条件有:现为清远市户籍,1993年3月27日(不含)-2008年8月31日期间与聘用学校、办学单位签订“聘用代课教师合同书”,并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在广东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为编制内人员或国有企业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代课教师。

补助标准按工作年限发放

根据《方案》,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按任教学期累计计算,每2个学期视为1年。工作年限总计余数为1学期的,按1年计算。

补助标准将按照工作年限发放,工作年限1-3年的,每人每月补助200元;工作年限4-6年的,每人每月补助300元;工作年限7-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400元。以后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动态调整补助标准。

在计发时间方面,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在2017年12月31日(含)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2018年1月起计发生活困难补助,以前年度不补发;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在2018年1月1日(含)后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下一月起开始发放生活困难补助。

《方案》要求,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的生活困难补助由各县(市、区)财政直接划拨到原民办代课教师个人账户,原则上每季度发放一次。该《方案》自2019年6月5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 【记者】韩玫 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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