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溪:一次有温度的执行

湖南法院网讯 5月9日下午,浙江省温州市,一场小雨过后,天气逐渐转晴。申请执行人谭某某、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张某某生命权纠纷一案,在泸溪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调解下,陷入执行难的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时间倒回3小时,被执行方提出的以每年支付赔偿款3万元的方式,逐步将33万余元赔偿款支付完毕的调解方案,被申请执行方以“还款数额少,偿还时间过长”为由,拒绝达成协议。

这是泸溪县人民法院专程来到温州执行该案的第2日。

时间回拨到184天前,申请执行人的儿子谭某死亡。2018年11月6日,在泸溪县达岚镇中学寄宿生一宿舍内,受害人谭某与被执行方之子刘某发生争吵扭打,受害人当场发生晕厥,经医院救治无效后死亡。

申请执行方于12月13日向泸溪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件经过二审后,扣除已支付的20万元赔偿款,判决被执行方需赔偿申请执行方33万余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除一辆五菱车和一辆别克车(欠贷款近6万元)之外,执行法官向舜华通过司法网络查控得知被执行方名下无财产,同时,通过传统法查询得知名下也没有任何房产。在向法官再三电话催促支付赔偿费用的情况下,被执行方一直未支付任何赔偿费用。

考虑到申请执行人的丧子之痛和被执行方拒绝执行的实际情况,泸溪县法院执行局局长杨波亲自赶往温州,预对该案强制执行。

时间倒回27小时,是专程来到温州执行该案的第1日。走进温州永嘉一个简陋的租住房内,执行法官们见到了被执行方刘某某和张某某,他们双手粗糙发黑,衣着朴素,完全看不出是有钱而拒不执行的模样。执行法官随后来到被执行人工作的单位开展调查,得知夫妻俩月均工资共7500元,需要赡养一位老人和抚养三个孩子。很明显,目前他们的偿还能力有限。

第2日,达成和解的当日早上,执行法官决定对该案促成和解,并由分管副院长李向启动执行指挥中心远程执行模式指导案件办理。随之制定了“1/3+2/3”案件执行方案,即用1/3的时间和精力调解该案,再用2/3的时间和精力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在案件实现法律效果的同时,力争实现更多的社会效果,让更多的人了解“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区别。

对该案促成调解,执行法官首先想到的是被执行方的车辆,在充分考虑申请执行方的心情,避免造成“儿子的逝去换来的是一辆车”的悲伤心理,经过征求双方意见和从中调和,双方达成了依法查封别克车辆直至欠款还清之日解封的和解协议。

为了进一步使双方当事人都释怀“整个事件就是晴天霹雳”的心理打击,执行法官从双方都是事件受害者的角度,努力寻找与双方当事人谈心对话的最佳方式,既安抚申请执行方,向他们表示深深的同情和安慰,尽力舒缓“心灵缺失”,又对被执行方承担大额赔偿的遭遇表示理解,为他们分析事件的后续影响,纠正“逃避心理”,鼓励他们正确看待自身应该承担的责任,激活“内生动力”,共同把事情处理好。最后,在每年的支付赔偿金额上,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由3万元改为4万元,各自的心态也变得更加积极乐观,和解协议既逐步兑现申请执行方的权益,又在被执行方能承受的合理幅度内履行义务,双方权责得到了较好的处理。

“当前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大力推行执行和解制度,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减少执行成本,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涉及民生执行难案件,采用执行和解的方式缓和矛盾、实现执行,应该得到普遍的推广和社会的广泛认可。”泸溪县法院执行局局长杨波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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