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是立即執行?《刑事訴訟法》:犯罪嫌疑人還有上訴的機會

刑事判決是指審判機關對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否有罪、犯了何罪、應否處以刑罰以及處以何種刑罰等實體問題所作出的裁決。刑事判決會以刑事判決書的形式傳達,刑事判決書就是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對刑事案件審理終結,根據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法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書面決定。

刑事判決是立即執行?《刑事訴訟法》:犯罪嫌疑人還有上訴的機會

有的人會說,一旦下達了刑事判決書,是不是就代表刑事處罰已經定了沒有改變的可能了?那如果審判的結果並不太合理或者審判的依據是錯的,那麼犯罪嫌疑人會不會因此蒙冤?其實,這也就是在說,刑事判決到底是不是立即執行的,犯罪嫌疑人有沒有質疑判決結果的機會,能不能上訴,得到重新審判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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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 第230條相關規定,犯罪嫌疑人(罪犯)不服判決的,可以進行上訴;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是有機會改變判決結果的,刑事判決也並非蓋了章立刻就執行。但需要注意的是,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期限是不一樣的,一審為判決,二審為裁定,裁定的上訴時間短於判決的裁定時間。

刑事判決是立即執行?《刑事訴訟法》:犯罪嫌疑人還有上訴的機會

一審刑事案件宣判後,判決書送達當事人的第二日起十日內為上訴期,上訴期內一審判決書的效力待定。若在上訴期內犯罪嫌疑人無上、抗訴情形的,上訴期滿後的第一日刑事判決生效。如果上訴期的最後一日為節假日,那麼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滿之日。就是說,通常情況下,自判決書送達之日的第二日起數至第十日為上訴期,第十一日為判決書生效之日,期限計算是以工作日來算的。

案件在經過二審後,如果二審裁定是維護原判決,那麼該二審裁定書即為終審裁定,送達後立即發生法律效力。該裁定生效之日,一審判決書的效力即從待定狀態轉為生效狀態,此時一審判決生效。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第二審的判決、裁定若維持原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都屬於終審的判決、裁定,送達即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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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在刑事判決書未生效以前,仍是犯罪嫌疑人身份,有權對判決結果提出質疑,上訴抗辯,此時形式判決是處於待定狀態的,並非立即執行,犯罪嫌疑人仍有機會。若的確對判決存在異議的人,一定要注意時效,否則即默認無異議;但在二審判決維持原判或經最高人民法院判決裁定以後,終審結果將立即執行 不能再提起上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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