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醉两罪——由醉驾引起的刑事案件

一醉两罪——由醉驾引起的刑事案件

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由醉驾引起的刑事案件,被告人何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决定执行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6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何某醉酒后驾驶无牌车辆在汨罗市建设东路某服装店前将门店招牌及门柱撞坏。经鉴定,何某血液中乙醇定量含量为223.353mg/100mL。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何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汨罗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民警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后着警服开警车出警。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被告人何某拒不配合调查并打了民警罗某两个耳光。经鉴定,罗某左面部软组织挫伤,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被告人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人罗某7000元人民币,取得了罗某的谅解。案发后,何某赔偿了某服装店的损失,并取得了该店经理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分别构成危险驾驶罪和妨害公务罪。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和血液酒精含量为200毫克/100毫升以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情节;案发后,被告人何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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