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房屋拆遷時產權調換是怎麼回事?一篇文章幫你梳理清楚

所謂產權調換,就是指在對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進行徵收時,被徵收人在補償安置的過程中能夠對房屋產權調換的方式做出選擇。被徵收人如果選擇了房屋產權調換的補償方式,市、縣級人民政府應該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提供出來,並同被徵收人一起對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與用於被徵收房屋價值的差價進行計算,並把差價結算清楚。

在產權調換房屋方面,下面的四個問題是被徵收人最最關心的。

不知道房屋拆遷時產權調換是怎麼回事?一篇文章幫你梳理清楚

第一是什麼樣的房屋在被徵收時才能夠對產權調換進行選擇。

在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範圍中,既包括商鋪等經營性房屋,也包括普通住宅。那麼這是否就代表徵收的商鋪和住宅都能夠對產權調換進行選擇呢?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被徵收人能夠選擇產權調換,也能夠選擇貨幣補償,這裡的被徵收人也就是指享有國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權的人。條例中並沒有對房屋作出明確規定,也沒有說只有在徵收住宅時才能夠對產權調換進行選擇,通過徵收條例當中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被徵收人是能夠得到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對經營性房屋進行徵收時,享有房屋所有權的人也是能夠作出產權調換選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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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就是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

1、倘若是由於舊城區改建的原因對個人住宅進行徵收,被徵收人如果選擇了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市、縣級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徵收決定之後還應該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提供出來。

2、倘若是由於其他公共利益的原因,需要對房屋進行徵收的,應該根據本次徵收制定的徵收補償安置方案來對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進行確定。

第三是怎樣對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進行確定。

在對國有土地上房屋進行徵收時,不管是個人還是機構,都不能對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和被徵收房屋的價值進行確定,產權調換房屋價值和被徵收房屋價值的確定者是由被徵收人選定的評估機構。房屋徵收決定公告被髮布的那天,就是對被徵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的時點。為了與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評估時點保持一致,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評估時點也應該是發佈房屋徵收決定公告的那天,這樣才能使產權調換房屋和被徵收房屋在同一時間的價值得到體現。

在評估被徵收房屋的價值時應該將被徵收房屋的用途、區位、新舊程度、建築結構、佔地面積、建築面積以及土地使用權等能夠使被徵收房屋價值受到影響的因素考慮在內。那麼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也應對這些因素進行參考來對其價值進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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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是產權調換房屋的面積。

對於被徵收人來說,在對產權調換的補償方式進行選擇時需要明白,對產權調換房屋的面積產生影響的主要是被徵收房屋的面積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同全國各地的房屋徵收情況相結合之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種方式中:

1、根據被徵收房屋的面積與一定的比例相乘,從而使產權調換房屋的面積得以確定。舉例來說,如果被徵收房屋的面積是1平米,而安置房屋的面積是1.2平米的話,這種安置方式就可以稱得上是一種相對公平的補償方式。

2、在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制定時,地方政府需要確定一個最高的產權調換房屋面積。舉例來說,如果被徵收人的房屋是四百平米,那麼徵收補償方案中就應該把一個家庭的產權調換房屋面積規定到最多三百平米。在我國,這種情況十分常見,但並沒有遵循法律。

3、在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制定時,地方政府規定了一個人口所能獲得的最高產權調換房屋面積。舉例來說,如果被徵收人的家裡有五口人,房屋的面積是三百平米,那麼徵收補償方案中就會規定一個人口最多可以安置四十平米的房屋,也就是說被徵收人的家庭最高可以得到安置二百平米的房屋,在我國,這種情況也是十分常見的,也同樣是與法律相違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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