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險一金“變”六險二金?這些規定你懂嗎?

五險一金“變”六險二金?這些規定你懂嗎?

社保都第五次調整了,對於社保的這些規定你都瞭解了嗎?

1、傳說中社保由“五險一金”變成“六險二金”?

前段時間有些媒體這樣報道:我們的“五險一金”將增加補充醫療保險和企業年金(公務員是職業年金),變成“六險二金”了。有些人可能會誤以為是國家又提供什麼新的福利保障了。但其實,補充醫療保險和企業年金是早就存在的,而且是自願繳納的,並非是“五險一金”那樣是法定義務,必須繳納的。而所謂的補充醫療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補充形式,它的繳費形式沒有統一規定,各地也不一樣,可以由企業一方繳費,也可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單位代扣代繳。至於企業年金也是養老保險的補充形式,參加企業年金,可以使得員工在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另外增加一份養老積累,這樣提高退休後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質量。同樣這也是自願繳納的,不具有強制性。

也就是說,法律規定一定要繳納的只有“五險一金”,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住房公積金。這裡要提醒大家的是,1、生育和工傷保險這兩個險種員工是不用參與繳納的;2、養老保險需要員工繳滿15年才可以領取。醫療保險一般要累計繳滿25年才可以辦理退休醫保待遇(各城市有差異,醫保退休政策資詢當地醫保管理機構)

2、繳納社會保險可能出現的陷阱

1、員工自願不繳納社會保險,公司需承擔風險嗎?

各地的司法案例中經常出現,員工自願放棄繳納甚至是提出公司不要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將那份繳納保險的錢以工資的形式發放到員工手中,還簽署了自願放棄繳納社會保險的說明書。針對這種情況,各地高院的判決結果不太一樣。主要有以下三種判決結果:

一是認為公司負有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保費的法定義務,勞動者應當繳納的社保費由公司代扣、代繳。只要公司沒有給員工繳納社保費,即使是員工自願放棄的,也認定為未依法繳納社保費,員工以這個理由辭職的,公司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比如北京、重慶。

二是認為基於誠信原則,既然員工自願放棄繳納社保費,那麼辭職後就不能以此為理由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比如,浙江,上海。

三是認為應該給公司一個緩和期,在員工自願放棄繳納社保費後又反悔的,只要公司在規定的時間內補足社保費就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了。比如,廣東、江西。

但是即使你們當地的法院不支持員工反悔的,也不能有僥倖心裡。因為一旦員工要求的不是離職後的經濟補償,而是發生了工傷或者患有重大疾病的,全國各地法院的判決基本都是傾向弱勢勞動者的,會要求公司為員工提供工傷待遇和醫療費用。所以公司在員工提出不用繳納社會保險的情況下還是不要心存僥倖,畢竟依法為員工繳納社保費才是正道。

2、公司以基本工資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公司的這個做法可能違反《社會保險法》的,屬於不足額繳納保險,員工有權要求補足。因為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公司為員工繳納社保費的基數是員工的工資總額,即員工的所有工資總額,包括績效工資等。

3、新員工不移交檔案,公司不給繳納社會保險

有些公司會以新員工入職不轉移檔案為理由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然而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因為《社會保險法》規定,公司應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無論員工是否轉移檔案,公司都要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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