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慘”內幕交易:打30次電話狂買300萬,結果虧135萬,還被罰30萬

“最慘”內幕交易:打30次電話狂買300萬,結果虧135萬,還被罰30萬

10月15日晚間,證監會發布了一則內幕交易罰單。

一家A股上市公司將要進行對外收購,有家公司的總經理在這個消息還未公佈之前得到了“風聲”,於是就在停牌前一個交易日用自己妻子的賬戶,花300多萬買入這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停牌幾個月後,收購失敗,該股票跌停3次後跌勢仍然不止,那位總經理不得不斬倉,虧損135萬,虧損比例高達45%!

此外,這筆交易還被證監會發現,最終被認定為內幕交易,這位總經理被罰款30萬元。加上他之前虧的,相當於鉅虧了55%。

30次通話、2次見面得知內幕消息

有股民認為,利用強大的關係網套取內幕消息可以獲取超額收益。然而近水樓臺未必先得月——時任上海新日升傳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日升)董事兼總經理黃建國想用內幕交易獲取超額收益的如意算盤就落了空。

事情的起源還要從A股上市公司邦寶益智計劃收購格靈教育說起。

2016年12月8日,深圳前海昊創資本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總監李某陪同邦寶益智副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李某明、邦寶益智董事長吳某輝、國金證券投行八部董事總經理宋某真與格靈教育總經理柯某榮等會面,推進收購事宜。

“最惨”内幕交易:打30次电话狂买300万,结果亏135万,还被罚30万

2017年1月10日,李某陪同李某明及宋某真、國金證券項目主辦人丁某等再次考察格靈教育。

2017年2月28日,雙方就收購合同重要條款基本達成一致。3月20日,邦寶益智收購格靈教育基本談妥,3月22日丁某開始密集準備收購事項相關材料,2017年3月25日,吳某輝、柯某榮、李某明、李某等人簽訂《廣東邦寶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與廣東格靈教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及其股東之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框架協議》。

2017年3月27日,“邦寶益智”停牌。次日,邦寶益智發佈關於重大事項停牌的公告稱:公司正在籌劃重大事項,該事項可能涉及重大資產重組,並將從3月28日起繼續停牌。

在收購的推進過程中,時任新日升董事兼總經理的黃建國通過李某明和丁某得知了收購的相關信息。

據證監會處罰決定顯示,在李某明和丁某得知內幕信息後,黃建國與李某明共計通話6次,與丁某共計通話24次,見面2次。

停牌前用老婆賬號狂買300萬

在得到了內幕消息後,黃建國便盤算著大賺一筆。

3月24日上午(邦寶益智停牌前最後一個交易日),黃建國與丁某通話後,其妻子“佘某琳”賬戶賣出持有的“ST生化”“雷柏科技”“冠福股份”3只股票,大筆集中買入“邦寶益智”共計87700股,買入金額3026124元。最終資金來自黃建國工商銀行賬戶及上海日升進出口公司賬戶。

然而黃建國的如意算盤卻打了個空,邦寶益智的這次收購計劃最終失敗,2017年5月23日,邦寶益智發佈關於終止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公告。

“最惨”内幕交易:打30次电话狂买300万,结果亏135万,还被罚30万

重組終止復牌之後,邦寶益智連續3個跌停,而後震盪下跌,股價走勢疲弱。黃建國迫不得已,只能賣出持有的所有邦寶益智股票,最終虧損135.82萬元。

證監會認為,“佘某琳”證券賬戶買入“邦寶益智”的時間與內幕信息形成及停牌時間高度吻合,交易前黃建國與內幕信息知情人李某明、丁某有通話聯絡,交易行為明顯異常,與過往交易習慣明顯不同,且無合理解釋。

“佘某琳”證券賬戶2017年3月24日買入“邦寶益智”成交金額達3026124元,為開戶以來最高單日買入成交金額;2017年3月24日10點33分委託買入金額達2208000元,為該賬戶開戶以來最大單筆委託買入金額。

佘某琳稱其長期看好“邦寶益智”,但開戶以來僅在2016年12月7日買入2800股。“邦寶益智”價格自2017年1月20日開始企穩回升,而“佘某琳”賬戶在當時並沒有買入。

曾辯解“收購失敗,就不算內幕信息”

在聽證過程中,黃建國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辯意見:第一,本案所涉收購事項最終以失敗告終,因而不應當被認定為內幕信息;第二,內幕信息發展變化相關信息缺失,既然相關信息始終沒有公開,對市場就沒有影響,當事人就無法利用所謂的“內幕信息”;第三,本案在證據方面以言辭證據為主,客觀證據不足,達不到證明標準;第四,本案交易行為不存在異常性,符合以往交易習慣;第五,調查部門調取電子證據的收集過程不符合法定要求,相關調取流程沒有記錄,給當事人閱讀的電子證據沒有密封。

“最惨”内幕交易:打30次电话狂买300万,结果亏135万,还被罚30万

不過,證監會認為,第一,案件所涉信息是否構成內幕信息,與重組成功與否無關,只要重組在推進過程中,當事人知悉(或推定知悉)並利用該信息交易,即構成違法。

第二,證據卷第五卷中存有邦寶益智重大資產重組事項的系列公告,能夠體現內幕信息的發展變化及階段性公開的過程,當事人所說相關信息始終沒有公開,沒有證據支持。

第三,言辭證據與客觀證據的比例問題並非衡量證據是否達到證明要求的標準。本案言辭證據與客觀證據相互印證,能夠證明違法行為的成立。

第四,本案當事人當日與內幕信息知情人通話,次日令其配偶交易涉案股票,且交易金額為開戶以來最高單日買入成交金額最大值,交易特徵明顯異常,符合推定內幕交易的條件。

第五,本案電子證據的取證過程有相關記錄,符合法定程序。在案電子證據一式兩份,一份密封給法院備查,另一份開封由案件審理人員和當事人共同閱讀。電子證據形式符合法定要求。

最終,證監會決定對黃建國處以30萬元罰款。

賺錢不能動“歪腦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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