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6日11時10分左右,上海市長寧區昭化路148號①幢廠房發生局部坍塌,造成
12人死亡,10人重傷,3人輕傷,坍塌面積約1000m²,直接經濟損失約3430萬元。相關鏈接:上海廠房坍塌事故進展 | 建築坍塌如何預防、如何自救?
10月22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發佈關於同意
《上海市長寧區昭化路148號①幢廠房“5·16”坍塌重大事故調查報告》的批覆
這起造成12死13傷的事故處理意見顯示:建設單位法人/總經理、施工單位總負責人等8人被移送司法機關,施工單位被吊銷資質、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項目經理“掛證”被吊銷建造師註冊資格,終身不予註冊。
事故直接原因
經調查認定,昭化路148號①幢廠房1層承重磚牆(柱)本身承載力不足,施工過程中未採取維持牆體穩定措施,南側承重牆在改造施工過程中承載力和穩定性進一步降低,施工時承重磚牆(柱)瞬間失穩後部分廠房結構連鎖坍塌,生活區設在施工區內,導致群死群傷。
間接原因
1.琛含公司未盡到建設方主體責任。公司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建設項目未立項、報建;結構設計圖紙未經審查,未取得施工許可證違法組織施工;將工程發包給個人和不具備結構改造資質的單位;在收到該區域工程停工通知單、知道①幢廠房承重磚牆(柱)本身承載力不足,依然組織人員進行違法施工。
2.隆耀公司未盡到承包方主體責任。公司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超資質承攬工程;違規允許個人掛靠,安排人員掛名項目經理,對承包項目未實施實際管理;在沒有施工許可證,結構設計圖紙未經審查,無施工組織設計、無安全技術交底的情況下進行施工;項目施工現場內違規設置辦公區、生活區。
3.上汽資產公司未盡到對出租場所統一協調、管理責任。公司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以租代管,對出租場所安全檢查流於形式;未按上級集團公司規定,對出租廠房進行安全性檢測;未按規定督促落實租賃方對裝修、改造等進行報備;對出租場所建築結構改變情況失管、失察。
4.上汽進出口公司作為產權方,未完全盡到產權人的管理責任。未按合同約定,有效督促上汽資產公司落實租賃廠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移交司法機關8人
1.許建強,琛含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昭化路148號項目建設方負責人。建設項目未立項、報建;結構設計圖紙未經審查,未取得施工許可證違法組織施工;將工程發包給個人和不具備結構改造資質的單位;收到該區域工程停工通知單、知道①幢廠房承重磚牆(柱)本身承載力不足,依然組織人員進行施工。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2. 陳大偉,隆耀公司實際控制人。超資質承攬工程;違規允許個人掛靠;安排人員掛名項目經理,對承包項目未實施實際管理。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3.陳衛華,自然人,施工現場負責人。違規掛靠隆耀公司;在沒有施工許可證,施工圖未經審查,無施工組織設計、無安全技術交底的情況下進行施工;項目施工現場內違規設置辦公區、生活區。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4.龔瑋瑋,自然人,施工現場負責人。違規掛靠隆耀公司;在沒有施工許可證,施工圖未經審查,無施工組織設計、無安全技術交底的情況下進行施工;項目施工現場內違規設置辦公區、生活區。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5.劉學軍,自然人,挖掘、拆舊、敲牆等施工負責人。知道改造工程存在安全隱患,仍然組織工人盲目施工。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6.沙建平,自然人,結構加固施工負責人。知道改造工程存在安全隱患,仍然組織工人盲目施工。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7.吳鎮宇,許建強委派其負責現場安全、施工管理等工作。未履行管理職責;明知建設項目未立項、報建,結構設計圖紙未經審查,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未制止違法違規施工。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8.曹亞楠,自然人,與龔瑋瑋、陳衛華合夥掛靠隆耀公司 。在沒有施工許可證,施工圖未經審查,無施工組織設計、無安全技術交底的情況下進行施工。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附:事故調查報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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