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言论自由的例外:“言论自由”和“国家安全”的边界

批评政府

在二十世纪之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拒绝就任何有关“言论自由”的联邦法律进行司法审查。例如,最高法院就从未裁定过由联邦党人总统约翰·亚当斯就禁止煽动性毁谤言论的立法《1798年外侨与煽动叛乱法》是否违宪,三位大法官所主持的煽动实验没有表明任何保留意见。 由副总统托马斯·杰弗逊和詹姆斯·麦迪逊所引导的主流意见则认为,《1798年外侨与煽动叛乱法》违法了第一修正案及宪法的其他规定。 后来亚当斯败选给杰弗逊的部份原因就是亚当斯并不受那些被起诉“煽动叛乱”人士的支持,而杰弗逊在当选后很快就废止了《1798年外侨与煽动叛乱法》并赦免了因此法案而入罪的人们。 在1971年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裁决书的多数意见中, 大法官小威廉·布伦南阁下注意到这次法庭辩论将是“第一修正案”的一个先例,并借此裁定《1798年外侨与煽动叛乱法》违宪。他写道,“虽然‘煽动叛乱法’并未在本法庭被测试过,但是有关此法的有效性在历史上却是备受争议。”

在爱国热情高涨的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1917年间谍法》规定任何“不服从命令、对国家不忠、叛变,或拒绝服役”的美国人将面临最高二十年监禁的惩罚。一时间,美国各地出现了数百起相关诉讼。 到了1919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下列上诉举行了听证会:“申克诉美国案”、“德布斯诉美国案”、“弗洛维克诉美国案”和“艾布拉姆斯诉美国案”。

在第一个案件里,美国社会党干部查理斯·申克(Charles Schenck)由于散发抵制该法案的传单而被《1917年间谍法》定罪。 查理斯·申克以“《1917年间谍法》违法‘第一修正案’”为由提起上诉,联邦最高法院一致裁定驳回上诉并维持原判。. 大法官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阁下在判决书中写道,“很多案件的问题在于,如果在一个‘明显且即时的危险’情况下,某人的言论会带来实质性的危害,那么国会有权制定法律以防止此类情况发生。” 一周后,最高法院再度支持了《1917年间谍法》,裁定批评美国卷入对外战争的记者败诉。

由“申克诉美国案”而得出的“明显且即时的危险”测试在“德布斯诉美国案”中被正式确立。 1918年6月16日,政治活动家尤金·V·德布斯在俄亥俄州坎顿市发表演讲,其中他说到为“最忠实的同志瓦根内克特(Wagenknecht)、贝克(Baker)及鲁滕贝里(Ruthenberg)因协助并教唆他人拒绝接受兵役登记被定罪而为工人阶级接受惩罚的献身精神”而感到骄傲。 在这段演讲之后,德布斯因为触犯《1917年间谍法》而被起诉并定罪。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维持了有罪的判定,法院的理由是虽然德布斯的发言中并没有直接的“明显且即时的危险”字眼,但是结合上下文却可以发现其对“阻碍征兵有着天然的倾向和可能的效果”。 在“艾布拉姆斯诉美国案”中,四名俄罗斯人在纽约散发传单,抗议时任美国总统伍德罗·威尔逊对俄国十月革命的干涉。最高法院以多数意见维持了对他们有罪的判决,但是大法官霍姆斯阁下和大法官路易斯·布兰戴斯阁下却提出了异议,他们认为政府并没有就那四人的政治宣传提供足够的“明显且即时的危险”证据。

一战之后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二十世纪20年代就一些“言论自由”的上诉案做出了不利于上诉者的裁决,其中就包括劳工活动组织者本杰明·吉特罗(Benjamin Gitlow)的上诉案。吉特罗因为散发传单,鼓吹“无产阶级专政革命”而被起诉并定罪。 在1925年的“吉特罗诉纽约州案”中,尽管最高法院维持了原判,但基于“第十四修正案”中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表明“第一修正案”不仅适用于联邦法律,也适用于州法律。 但是大法官布兰戴斯阁下和霍姆斯阁下就此案提出了异议,他们认为应当推进“第一修正案”中“言论自由”条款对政治言论的保护范畴。在1927年的“惠特尼诉加利福尼亚州案”中,美国共产党组织者夏洛特·安妮塔·惠特尼因“工团主义罪”被定罪。尽管这个上诉被裁定败诉,但是大法官布兰戴斯阁下却写下了异议,他认为政治言论应该得到更广泛的保护:

我们赢得了独立……并相信自由就是想你所想和畅所欲言。这意味着我们必须去发现和传播政治真理,但是如果没有言论和结社自由,这样的讨论都是徒劳的。人们之间的讨论应该得到足够的保护,并防止传播异端邪说。对自由最大的威胁是那些身怀惰性的人们,公共讨论不仅是一项公共责任,也是美国政府应该奉行的基本政策。

在1937年的“赫恩登诉洛瑞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听取非洲裔美国共产党组织者安杰洛·赫恩顿的上诉。他因为利用《奴隶起义规约(Slave Insurrection Statute)》鼓吹黑人自治而被定罪。联邦最高法院根据“明显且即时的危险”标准及佐治亚州并不能证明赫恩登的行为符合这个标准为由,宣布赫恩顿胜诉。

1940年,美国国会制订了《史密斯法案》,宣布“任何使用武力或暴力行为推翻或颠覆美国政府”为非法。这条法律等于为打击美国的共产党人提供了一个工具,尤金·丹尼斯因“企图建立共产党”被定罪后,他想最高法院提请了移审令并获得了批准。在1951年的丹尼斯诉美国案中, 最高法院以“六比二”的票数宣布维持原判。 首席大法官弗雷德·文森阁下采用了勒恩德·汉德法官阁下对“明显且即时的危险”标准的解释,“在每一个案件中,[法院]必须要问,这种因为不太可能发生而被低估了分量的‘危害’,是否可以证明以侵犯言论自由而避免危险是正确的。” 很显然,文森大法官阁下对“明显且即时的危险”标准并不那么看重,他认为“政府在采取可能的行动之前必须等待,直至政变已经开始或者计划已经制定。” 大法官费利克斯·弗兰克福特阁下则在协同意见里提出了“平衡标准(balancing test)”,这个标准很快便取代了“明显且即时的危险”标准。“平衡标准”指的是:

民主社会中的“言论自由权力”和“国家安全需求”的关系好比司法程序中“知情”和“坦诚”的关系一样,处于一种竞争的平衡当中。

在1957年的“叶慈诉美国案”中,最高法院对于《史密斯法》的执法范围作出限制,认为“煽动实际行动”方可执行本法,而“思想领域的鼓吹”则不适用本法。而宣扬暴力推翻政府的抽象学说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而不用被《史密斯法》惩处。

越南战争期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于人民批评政府言论的立场有了巨大的变化。但是最高法院在此期间还是支持了一些诸如禁止伪造、自残或撕毁征兵卡方式来逃脱兵役的法律,例如在1968年的“美国诉奥布莱登案”中, 最高法院就担心焚烧征兵卡会对征兵工作的“顺利和有效运作”造成危害。 但就在次年,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对“勃兰登堡诉俄亥俄州案” 的判决彻底推翻了惠特尼诉加利福尼亚州案”中的裁决。 现在,最高法院就鼓吹公开暴力和革命言论的话语权给予了广义上的说明:

(我们的)裁决规范了宪法保障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原则,即不允许政府禁止或取缔鼓吹暴力或非法活动的言论,即便这些言论有可能导致这样行动或这些行动的确会导致这样的危险。

通过“美国诉奥布莱登案”,最高法院抛弃了由“申克诉美国案”得出的“明显且即时危险”的标准,并同时进一步削弱了“丹尼斯诉美国案”判例的影响力。 在1971年的“科恩诉加利福尼亚州案”中, 联邦最高法院以“五比四”的结果推翻了原审。在原审中,科恩因在洛杉矶县法院走廊上穿着有“去你妈的征兵(Fuck the Draft)”字样的夹克衫而被定罪。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哈伦阁下在多数意见中写道,尽管科恩的外套上的言论使用了脏字,但依然属于“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政治言论范畴。他写道“汝之砒霜,彼之蜜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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