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黑车”营运的团伙被摧毁,赣州运管部门4名“保护伞”被查

垄断“黑车”营运的团伙被摧毁,赣州运管部门4名“保护伞”被查

近日,袁某等人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一案经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后依法移送起诉。

一个垄断“黑车”营运的恶势力团伙被摧毁,还有4“保护伞”被连根拔起!

垄断“黑车”营运的团伙被摧毁,赣州运管部门4名“保护伞”被查

2017年年底开始,袁某为达到垄断黄金机场非法“黑车”营运的目的,召集邹某、邱某等人,长期在黄金机场采用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手段从事和组织非法“黑车”营运,打压其他非法“黑车”司机,迫使其他司机接受客源调配并缴纳提成,牟取非法利益。两年间,袁某涉强迫交易累计4302次,获利27万余元;邹某涉强迫交易2612次,获利17万余元;邱某涉强迫交易2446次,获利14万余元。

袁某等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在机场区域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扰乱了城市客运管理秩序和滴滴打车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形成了恶势力团伙。赣州市城市客运管理处的王某等4名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和群众纪律,充当袁某等人恶势力团伙的“保护伞”。

以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袁某等人以暴力胁迫的方式进行非法交易,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应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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