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勝訴」棚戶區改造項目以“收回集體土地”名義強拆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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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姜衛星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委託人:孔先生

代理律師:劉博韜,在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訴訟請求:確認縣政府的強拆行為違法

【基本案情:棚改項目以收回集體土地名義拆房】

祁縣位於山西省中部,古稱“昭餘”,因“昭餘祁澤藪”而得名,中國玻璃器皿之都。2017年4月17日,祁縣中軸線PPP項目標誌著為國內大型國企和民企合作探索出了一條新路,其中祁縣昌源南路拓寬改造工程是中軸線PPP項目的重點工程之一。

委託人孔先生的房屋位於山西省祁縣昭餘鎮,為集體土地上的房屋。2017年6月20日,祁縣人民政府作出《關於祁縣昌源路三合村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徵收決定的公告》,決定對昌源南路兩側規劃範圍內的房屋予以徵收。孔先生的房屋在此次徵收範圍內。2019年5月28日,孔先生的房屋被強制拆除。

在明律師劉博韜認為上述強拆行為嚴重違法,在強拆發生後,立即指導當事人起訴祁縣人民政府到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

庭審中,縣政府認為其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並答辯稱:因昭餘鎮三合村部分集體土地位於徵收範圍內,依法應由三合村村委會負責收回集體土地。

經縣政府批覆同意,三合村村委會對孔先生等7戶的集體土地進行收回,由於孔先生一直未簽訂補償協議,為保障項目順利推進,三合村村委會在為孔先生準備好安置房屋和補償款後,於2019年5月28日對孔先生的房屋進行了拆除,收回使用的集體土地,拆除過程中沒有侵犯孔先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且縣政府系基於民生工程和公共利益需要對包括孔先生在內的房屋進行徵收,前期履行了發佈徵收公告、徵收決定書等相關的手續,保障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徵收範圍內 95%以上的被徵收人與相關部門達成協議,僅孔先生在內的9戶以補償數額低拒籤協議。

根據上述情況,委託人訴稱的2019年5月 28日的拆除行為與縣政府無關。縣政府提供瞭如下證據:《十一屆村民代表2019年四次會議記錄》《關於申請收回孔先生等7戶集體建設用地的請示》《祁縣人民政府關於收回孔先生等7戶集體建設用地的批覆》。

「在明勝訴」棚戶區改造項目以“收回集體土地”名義強拆房屋?

【律師解析:強拆責任不得推卸給村委會】

在明律師劉博韜指出,首先拆除房屋的行政行為作出主體系祁縣人民政府。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共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

該規定明確了市、縣級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集體土地徵收與補償的主體,具有土地徵收的職權。祁縣人民政府主張孔先生的房屋是由祁縣人民政府批覆同意後,由X村村委會通過收回集體土地的程序拆除。依據祁縣人民政府提交的X村村民代表大會的會議紀要記載,會議表決的事項是收回孔先生等7戶的集體土地使用權,目的是為了中軸線剩餘戶的拆遷工作。也就是說,X村村委並不是為村公共設施和公共事業建設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

並且,縣政府於2017年6月20日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公告》決定對昌源南路兩側規劃範圍內的房屋予以徵收,該徵收公告至今有效。

因此,縣政府作出的《關於收回孔先生等7戶集體建設用地的批覆》,實質上還是祁縣人民政府作為實施主體的徵收行為。

因拆除房屋的行為與徵收行為具有高度的關聯性,在徵收程序已啟動的情況下,孔先生房屋被強制拆除,則祁縣人民政府理應知曉相關情況,且在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也具有較大可能作出強制拆除行為。

依據縣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公告》尚在生效的客觀情況,可以初步認定祁縣人民政府實施了被訴強制拆除行為,且祁縣人民政府沒有證據證明確系其他主體對涉案房屋實施了強制拆除行為或者依法應當由相應的行政機關承擔強制拆除責任,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其次,關於孔先生的房屋被強制拆除是否違法的問題。祁縣人民政府在未經省政府批准徵收集體土地,未與委託人達成補償協議,也沒有給予委託人補償安置的情況下,將委託人的房屋強制拆除,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祁縣人民政府強制拆除委託人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經開庭審理,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支持了劉博韜律師的上述觀點,判決確認祁縣人民政府強制拆除委託人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委託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了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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