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10歲女孩被13歲男孩殺害,因未滿14週歲不追究刑事責任?

如何看待10歲女孩被13歲男孩殺害,因未滿14週歲不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2019年10月20日19時許,公安機關接到報警,沙河口區發生一起故意殺人案,受害者某某(女,10歲)被害身亡。接警後,市公安局高度重視,立即組成專案組全力開展偵查。經連夜工作,於當日23時許,在走訪調查中發現蔡某某(男,2006年1月出生,13歲)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到案後,蔡某某如實供述其殺害某某的事實。蔡某10月24日依法對蔡某某收容教養。

筆者對發生如此的悲劇表示痛惜,10幾歲的孩子本應坐在課堂上接受良好的教育,可是現實是一個生命走到了盡頭,一個卻因違法犯下了大錯。根據我國《刑法》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

《刑法》第十七條第四款: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本案中,蔡某殺人是不滿十四周歲,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人,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蔡某對其殺人行為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決定由政府對其收容教養是有明確法律依據的。

以下筆者按“二階層”犯罪構成理論,分析對蔡某收容教養的合法性根據及不負刑事責任的理論依據。

對蔡某收容教養的合法性根據

《刑法》第17條第4款規定,對於因不滿十六歲不予刑事處罰的,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這似乎可以認作是收容教養審批權屬的法律依據。在司法實踐中收容教養的決定一般是由公安機關作出的。因此,對無刑事責任能力人收容教養的前提是人,行為人的行為侵犯了法益,具有客觀違法性。

“二階層”犯罪構成理論以“違法與有責”為支柱,區分違法構成要件與責任構成要件,在認定犯罪時,按照從客觀到主觀的順序進行,先看客觀層面,行為是否侵害法益,如果一個行為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法益,則表面該行為具有客觀違法性,是值得譴責的不法行為。正如本案,我們不能說蔡某才十三歲,其殺人的行為就是合法的, 而“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堅持四個要件整體認定,本案中,蔡某十三歲,因不符合主體資格,認為蔡某的行為不是違法行為,如果這樣的話,對蔡某進行收容教養也就失去了合法性的依據,公安機關在對蔡某作出收容教養決定時,會感到無所適從。按照“二階層”犯罪構成理論,客觀層面(違法性層面)是不考慮主觀因素的,十三歲的蔡某殺人和二十歲的王某殺人對法益的侵害結果是相同的,其行為具有同樣的客觀違法性,同樣受到譴責,因此,針對違法行為有必要進行處罰,本案對蔡某實行收容教養就具有了明確的法理及法律根據。

如何看待10歲女孩被13歲男孩殺害,因未滿14週歲不追究刑事責任?

蔡某不負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

刑事責任年齡是世界各國都有刑法學名詞,其主要作用就是因不同年齡的人實施侵犯法益的行為時,對自己行為的合法性是否能夠作出正確判斷,或是否能夠作出部分判斷,或完全不能理解自已行為的性質。

目前世界各國刑事責任年齡主要分為14歲、高於14歲、低於14歲三種。德國、意大利、俄羅斯、日本、韓國等大陸法系國家及我國,同為14週歲。

德國刑法典規定:“行為人行為時未滿14週歲者無責任能力。”韓國刑法規定:“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罰。”意大利刑法規定:“行為時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無責任能力。”

在英格蘭,對於10歲以上不滿14歲的少年,如果有證據證明他們的危害行為是出於惡意,就可以將他們“看成”已滿14歲,追究刑事責任,其主要的刑事責任年齡仍是14歲。

日本的刑事責任年齡最低點還是在16歲。1997年,神戶一名14歲的學生接連殺害一名11歲男童和一名10歲女童,導致日本國內產生巨大反響。經過反覆討論,日本國會在2000年將刑事責任最低適用年齡從16歲降到14歲。

如何看待10歲女孩被13歲男孩殺害,因未滿14週歲不追究刑事責任?

綜觀世界各國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基本都將最低負刑事責任年齡確定為十四周歲,我國《刑法》也有具體規定:

《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如何看待10歲女孩被13歲男孩殺害,因未滿14週歲不追究刑事責任?

在我國,不滿十四周歲的人實施的侵犯法益的行為是完全不負刑事責任的,也是符合國際刑事規則的。對於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實施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本案中,蔡某因不滿十四周歲,只所以不有讓其負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是因為雖然從蔡某的行為具備了違法性要件,但在責任要件上,由於其不滿十四歲,阻卻責任。不能要求對一個人無責任的行為負責是法的根本要求,因此,本案中,蔡某不負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

如何看待10歲女孩被13歲男孩殺害,因未滿14週歲不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不滿九週歲的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2017年3月15日通過的《民法總則》將民事責任能力年齡降低了一歲。

《民法總則》第二十條規定: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民法總則》之所以將民事責任能力年齡降低了一歲,大概是因為現在的早早地接受到了良好的教育,其心智較前些年有較大提高,八週歲的孩子基本上可以從事一些簡單的民事行為,如果一味地認定其行為無效,具有不合理性的一面。那麼我們《刑法》能否將刑事責任年齡也降低一歲呢?鑑於現在的孩子成熟早的客觀事實,對於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的最低年齡降為十三週歲,有客觀根據和現實的必要,即將 實施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行為人的最低負刑事責任年齡降為已滿十三週歲不滿十六週歲。按照現行刑法,本案中蔡某沒有負刑事責任的合法性根據,如果降低一歲,則蔡某為負刑事責任的適格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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