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遭老闆“曠工”式裁員,“青春費”我拿什麼拯救你?

9102年即將過去,過去一年,“分手”一詞讓微博服務器崩潰了幾次,裁員熱搜又讓恢復的服務器再次崩潰。殘酷的生活提醒我們:快忘掉昨日的誓言!范冰冰說李晨是自己的最後一個男朋友、宋仲基在電視裡表白過宋慧喬我要和你結婚、文章說這輩子最驕傲的是馬伊琍、然後還有李國慶夫婦,他們倆聯手演繹的跌宕起伏的豪門狗血恩怨。老闆也曾經說過你是他的驕傲、他的全部,沒有你公司過不去,可誰想到海誓山盟也經不住銅臭金錢的考驗,老闆與你說“分手”就“分手”,雖然你們已經“同床共枕”多少個美好夜晚,最終還不是在法院的大廳上撕逼對方算清每一筆“分手費”,與其這樣不如早日收集好“證據”至少能追回那餵狗的“青春費”!

精打細算之下如何“分手”是老闆最花心思的地方,還是玩點“花式”手段吧!末位淘汰、優化人員結構、曠工等等手段又出江湖,無論用哪種對於老闆來說都存在各種風險。公司有制度員工要遵守,曠工是最嚴厲的違規行為,於是“曠工”式裁員是“分手”最常見的手法,毫無風險,百試不爽!但是一旦我們面對這種“分手方式”,如何討回“青春費”?那就要算清楚到底哪些算工資?可以算進補償裡?

突遭老闆“曠工”式裁員,“青春費”我拿什麼拯救你?

分手“不可李俞”

【咋才算曠工式“分手”?】


公司以員工曠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而涉訟,法院對該解除理由的審查一般包括以下內容:一是員工是否有曠工的情形(即:有被抓現行的出軌證據嗎?);二是公司的解除理由是否有制度依據(即:咱兩有約定不準這種玩法嗎?)。

曠工的構成具備三個要件:

一是未按規定提供勞動(即:沒有按時完成家務);

二是無正當理由(即:就說心情不好沒有任何好聽的理由就是不幹活);

三是未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即:不幹活沒有提前報審批也沒有事後補審批)。

在採用考勤制度,考勤是檢驗員工是否按規定提供勞動的方式和依據。當公司採用的考勤方式與規章制度規定的考勤方式不盡一致時,員工是否未按規定提供勞動,應以公司實際的考勤結果結合工資發放等綜合認定。在計算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時,對於貨幣性收入應計入,對於福利待遇,應予以剔除。

說一千道一萬,不如看看“分手大師”的如何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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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言不止

【33年“金婚夫妻”瞬間被分手,鉅額“青春費”如何索?】


一、回顧戀愛故事

原告鄭某自1986年12月1日起至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處工作。2001年7月9日,雙方簽訂了一份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雙方約定鄭某到工程服務部門工作;上海某有限公司實行每週40小時工作制,每日工作8小時,鄭某的具體工作班次,由主管領導安排;被告的員工手冊規定,公司實行考勤制度,員工上下班時間的認定以員工出勤卡劃過讀卡識別機時,讀卡識別機所記錄的時間為準,員工假期由部門考勤員進行記錄,部門考勤員於每月底彙總交給人力資源部;連續曠工三(3)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五(5)天或累計曠工三(3)次屬於嚴重違紀行為,公司有權立即解除其勞動合同,並不予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2013年4月1日上午,原告乘坐被告提供的班車上班。在班車上起身換座時,因班車緊急制動,導致其頭部撞到車前擋風玻璃而受傷。2013年8月16日,上海市奉賢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區人社局”)受理了原告的工傷認定申請。2013年8月26日,被告以原告於2013年1月4日至4月3日期間無故曠工11天為由解除與原告的勞動關係。

訴訟過程中,原告明確經濟補償的月工資即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由基本工資、固定交通津貼、年終獎和住房公積金個人部分構成,原告表示自願放棄將應稅商業保險及年終獎中的退稅370.28元計入經濟補償的月工資內。

二、“媒婆”一錘定音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被告解除勞動合同所依據的事實即原告於2013年1月4日至4月3日期間曠工12天是否成立?二、若被告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原告所主張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即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應是多少?

關於爭議焦點一,法院認為,儘管員工手冊規定員工上下班出入的認定以員工出勤卡劃過讀卡識別機時,讀卡識別機所記錄的時間為準,但根據原、被告的陳述及提供的證據可見,被告並非以上述員工手冊的規定作為判斷原告所在部門人員是否出勤或曠工的標準。從查明的事實看,原告所在部門每月核對該部門人員的出勤情況後提供人事部,而部門考勤並未反映從2013年1月至4月3日期間原告存在曠工的事實,此期間原告的工資也未因缺勤被扣款。被告認為在2013年3月底已發現原告曠工的事實,而直到2013年8月才以曠工為由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也與情理不符。因此,被告綜合考勤門禁刷卡記錄、感應卡收費系統個人消費情況、食堂簽字記錄、請假單及抽查情況主張原告在此期間曠工,法院不予採信。

綜上,法院認為,被告主張原告於2013年1月4日至4月3日期間曠工12天的事實並不成立。

關於爭議焦點二,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企業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員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企業應當繼續履行;員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企業應當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標準為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員工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標準為員工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對於住房公積金的個人部分,法院認為,儘管原告公積金個人部分在工資明細或是工資單上未作扣減,但該部分最終進入原告的公積金賬戶,為貨幣性收入。原告住房公積金個人部分應計入經濟補償的月工資範圍。對於年終獎中的勞防用品260元系福利待遇,不應計入經濟補償的月工資範圍。對於基本工資8,390.60元/月、固定交通津貼200元/月,系原告的貨幣性收入,應計入經濟補償的月工資範圍。對於年終獎中十三薪,經摺算,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的十三薪為8,390.60元,應計入經濟補償的月工資範圍。綜上,經計算,原告經濟補償的月工資為9,992.40元/月,被告應支付原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為539,589.60元(27個月×9,992.40元/月×2倍)。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鄭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人民幣539,589.60元。一審判決後,原、被告均未上訴,被告自覺履行了付款義務。

【真被“分手”了,那就這樣和他撕!】


實踐中,很多公司的規章制度將曠工列為嚴重的違紀行為並樂於採用曠工解約,由此產生了員工訴請要求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勞動爭議案件。如認定解除違法,則須對於員工經濟補償月工資範圍作出認定。

一、曠工,不是你說“分手”就是“分手”

對於曠工,法律上並無標準的定義。而從曠工本身的字面理解,是指不請假而缺勤。《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失效)第十八條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企業有權予以除名。勞動部《關於有關條款解釋問題的覆函》答覆為:《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響,職工無法履行請假手續情況外,職工不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又不按時上下班,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即屬於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上述規定中的“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是指經常曠工的情形。參考上述規定,我們一般認為曠工的構成應具備三個要件,一是未按規定提供勞動,二是無正當理由,三是未按規定履行請假批准手續。

二、曠工,聽聽“分手寶典”怎麼說?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員工嚴重違反企業的規章制度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實踐中,對於曠工認定,則要具備三個要件:

一是未按規定提供勞動。在採用考勤制度的,考勤記錄往往是檢驗員工提供勞動的重要依據。但員工沒有考勤記錄並不等同於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比如,當員工的工作地點或工作方式並不固定在企業的辦公場所或是考勤方式發生改變時,就會出現此情形。當企業採用的考勤方式與規章制度規定的考勤方式不盡一致時,員工是否未按規定提供勞動,應以企業實際的考勤結果結合工資發放等綜合認定。

二是無正當理由。根據《勞動法》第三條的規定,員工有休息休假、接受職業技能培訓、享受福利等權利。根據規定,員工未按規定提供勞動的正當理由包括工傷、休病假、年休假、婚假、探親假、事假等、依法參加社會活動、參加工會活動、參加職業培訓等。在企業拒絕提供勞動條件、違法調崗、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是員工發生不可抗力等情形下,員工亦有正當理由不提供勞動。

三是未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除企業發生拒絕提供勞動條件、違法調崗、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等情形外,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通常是指員工向有關部門和人員遞交請假單等並獲得批准。從批准時間看,有事前批准,也有事後補辦批准手續或事後確認。本案中,儘管員工手冊規定通過門禁系統考勤,但實際考勤方式為部門考勤,而部門考勤並未反映從2013年1月至4月3日期間原告存在曠工的事實,此期間原告的工資也未因缺勤被扣款,故法院認定原告並無曠工。

三、“青春費”不止你說的那一丟丟!

根據規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標準為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員工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何為貨幣性收入,法律並無明確的定義。《國家統計局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中規定工資總額的計算原則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不論是以貨幣形式支付的還是以實物形式支付的,均列入工資總額的計算範圍。工資總額不包括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費用及勞動保護的各種支出。

從該規定來看,經濟補償的月工資剔除了實物形式的勞動報酬、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費用及勞動保護的各種支出。

本案中,雙方爭議的住房公積金的個人部分,法院認為,儘管原告公積金個人部分在工資明細或是工資單上未作扣減,但該部分最終進入原告的公積金賬戶,為貨幣性收入。而對於年終獎中的勞防用品260元系福利待遇,不應計入經濟補償的月工資範圍。


突遭老闆“曠工”式裁員,“青春費”我拿什麼拯救你?

李國慶在朋友圈說過,所謂婚姻就是有時候很愛他,有時候想一槍崩了他。大多時候是在買槍的路上遇到了他愛吃的菜,買了菜卻忘記了買槍。回家過幾天想想,還得買槍!這複雜的感情像極了你與老闆的狗血劇:任他虐我千百遍,我待老闆似初戀!但是到了曲終人散時,大家最好還是和平分手,你拿你的行李我拿我的包裹各奔前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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