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離婚了,她怎樣要回屬於她的財產——維權也要找對“途徑”

【以案釋法】離婚了,她怎樣要回屬於她的財產——維權也要找對“途徑”

基本案情

我和丈夫翻蓋、裝修的房子,離婚了就不屬於我嗎?憑什麼我丈夫兄弟因分割房產到法院訴訟,法院卻說我“不適格”,不讓我參加?現在我和女兒連住的地方都沒有了,法律就這麼保護我們婦女兒童的權益嗎?李女士淚眼模糊,手拿一紙判決書,一臉茫然、滿腹辛酸來到檢察機關申訴。

【以案释法】离婚了,她怎样要回属于她的财产——维权也要找对“途径”

從“一見鍾情”到“執子之手”,李女士與丈夫王某住在王某父母遺留的小樓裡,風雨相協走過了10個春秋,兩人本應握著“與子偕老”的誓言吟唱生活的和美。誰知人到中年,女兒也已經6歲,丈夫王某卻有了外遇。就像那首歌詞傳唱的一樣:“破碎的心又怎能再癒合”?李女士決意與王某離婚。也許是內心歉疚,簽訂離婚協議時,王某主動提出把父母遺留的這棟小樓送給李女士和女兒居住。這殘存的一絲絲情意令李女士略感溫暖。誰知,就在李女士逐漸平復著心靈的瘡痛,帶著女兒準備開始新的生活時,法院一紙傳票送到了家裡。

【以案释法】离婚了,她怎样要回属于她的财产——维权也要找对“途径”

原來,李女士與王某10年來一直居住的小樓,是王某父母的遺產,一直沒有分割。王某的哥哥得知弟弟把父母的房產送給了李女士,就把弟弟和李女士一併起訴到法院,要求繼承父母的遺產。

被告“不適格”

李女士把離婚協議書緊緊攥在手中,找了幾個證人證明她和王某曾經在10年中對小樓進行了改建和裝修。李女士認為,這棟小樓雖然是王某父母遺產,但由於她和王某在婚姻存續期間的改建和裝修,已經成為她和王某及王某哥哥的共同財產,她應當有一份共有的財產份額。

誰知法院先是裁定她作為被告“不適格”,不讓李女士參加繼承訴訟,接著就依照《繼承法》判決王某和其哥哥對小樓進行分割,分別獲得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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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李女士為什麼不能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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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堅持認為小樓有屬於她的一部分財產,應當先析出她的財產後再進行繼承,有沒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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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離婚時王某關於分割房產的承諾怎樣兌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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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怎樣要回屬於她的財產?

檢察官評析:

一、李女士為何不是本案繼承訴訟中的“適格被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在關於起訴條件的規定中

沒有要求原告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與被告有直接利害關係,原告就有可能對合適的被告提起訴訟,或者對不適格的被告提起訴訟。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就產生了“被告不適格”的問題。

在訴訟中,一個案件只有一個案由,並由這個案由產生和確定與此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當事人,確定當事人相應的訴訟地位。本案為繼承糾紛,應當根據與案由有直接利害關係的訴訟主體來確定案件當事人。

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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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的父母未留有遺囑,王某與其哥哥在父母去世後未分割房產,王某與其哥哥是該遺產的法定繼承人。

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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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繼承法》第十條之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李女士不是王某父母所遺房產的法定繼承人。

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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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不是分家析產糾紛,是王某哥哥因為王某非法處分了其父母未分割的遺產而提起的訴訟。

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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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李女士在小樓內實際居住,且王某的哥哥把李女士作為被告,但由於李女士不是王某父母的法定繼承人,其對於原告起訴的訴訟標的或者法律關係,不具有應訴的權能,就不是此繼承糾紛案件的“適格被告”。

二、本案是繼承糾紛而非析產糾紛

1、繼承和析產的區別

繼承

是繼承人按《繼承法》的規定或遺囑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行為。而分家析產是家庭成員之間因生產、生活或其他方面的需要,分割共同所有的財產的行為。

析產即分家析產,指的是家庭成員之間因生產、生活或其他方面的需要,分割共同所有的財產的行為。

◆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先析產後繼承是指繼承開始之前,應選確定被繼承人個人所有的財產部分,並明確在共同財產中屬於被繼承人的那一部分財產,把這一部分財產從共同財產中分離出來,只有對上述屬於被繼承人所有的財產才存在繼承問題,才能由繼承人繼承。唯有如此才能避免把夫妻共有財產或家庭共有財產中屬於生存配偶一方或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部分當成死者的遺產全部為繼承分割。

◆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6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該規定明確在繼承案件中,指出何謂先析產後繼承。

◆ 因此,先析產後繼承即是為了維護生存配偶和其他家庭成員的個人所有權,也是為了死亡公民的財產得到公平合理的分配。

2、李女士婚後對房屋的裝修、改造,是否可以認定該房產有屬於李女士的份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6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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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產權人在使用他人的財產上增添附屬物,財產所有人同意增添,並就財產返還時附屬物如何處理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沒有約定又協商不成,能夠拆除的,可以責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價歸財產所有人,造成財產所有人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 李女士與王某婚姻存續期間對房屋的改造及裝修均屬於對原房屋產權人財產的添附,根據法律規定,該添附行為出現的增值不屬於添附人所有。

◆ 因此,本案涉及繼承的房屋產權為王某和其哥哥之父母所有,該產權中沒有李女士、王某及其哥哥的個人財產份額,屬於比較純粹的繼承糾紛,不需要先行析產。

三、李女士可以依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王某,主張王某繼承所得的房產權利

◆ 王某與李女士的離婚協議,處分了不屬於王某的財產,該協議對王某無權處分的房產部分無效。李女士與王某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共有財產應為王某繼承後所得之財產,與本案的繼承糾紛不屬於同一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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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女士對王某婚後所繼承的財產有權主張,但其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起訴到法院向王某另行主張權利,而不能參與到本案的繼承法律關係中。

供稿 | 張雲霞 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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