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重:能否從快速閱讀過渡到學術精讀,是拉開法學生差距的關鍵

任重:能否從快速閱讀過渡到學術精讀,是拉開法學生差距的關鍵

麥讀君按:這又是一篇關於法律學習方法的優質好文,是清華大學法學院任重老師的課堂實錄。之前麥讀推送過方斯遠老師的文章《法學院學子,請停止用高中學習方法研習法律》,引起了不少學子的共鳴。任老師提到,用熒光筆做標記的「快速閱讀」法,阻礙了法學生「學術閱讀」的轉向。兩位老師其實都在強調一件事:

法學生越早從高考文科學習思維中走出,才能越早推開法律之門,開始真正的法律研習。

文章來源於微信公眾號「任重」,下面為正文。明天再推薦值得精讀的民事訴訟法教材和輔助教材。

任重:能否从快速阅读过渡到学术精读,是拉开法学生差距的关键

如何進行民事訴訟學術精讀

文/任重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

親愛的各位同學:

大家好!

經過兩週的集中學習,對於我國民事訴訟為何需要比較法以及如何進行比較民事訴訟研究這兩個最重要的前提性問題,大家的腦海裡或許也已經有了自己的初步答案。之所以說初步,是因為這兩個問題可謂比較民事訴訟的終極問題,也因此常談常新。當我們剛剛開始接觸比較民事訴訟法時,對為何比較以及如何比較只能獲得模糊化和粗線條的認識。大家今後真正開始從事比較民事訴訟研究之後,還是會不時放下手上具體的研究,喝杯茶發會兒呆,或許又會陷入自我懷疑:我們為何要在中國進行比較民事訴訟研究呢?這樣的研究是否只是思維遊戲?對我國的立法、司法和理論真的有實際意義麼?

雖然比較民事訴訟法必須強調中國問題意識,但用中國問題剪裁比較法知識其實要特別小心:如何平衡中國問題和比較法的原汁原味。

要實現上述平衡,一方面需要各位同學深刻了解我國的立法(窮盡規範檢索)、司法(至少窮盡最高院、高院案例)和理論(至少窮盡cssci和核心期刊論文),這對於各位同學而言已經是幾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務,因為比較民事訴訟法對大家來說只是眾多課程中的一門;另一方面還需要對目標國家民事訴訟制度的規範(特別是文義解釋和體系定位)、實踐(教科書中的典型判例)和沿革(為何這樣規定,以前是如何規定的?為何這樣裁判,以前又是如何裁判的?)進行全面掌握。對於後一方面,除了需要各位同學有充足的時間投入,還要求具有外語精讀能力。

而在上述高階要求之外,其實還有一項本領是看起來並不困難,但真正要做好卻又異常困難的,這就是進行嚴肅的民事訴訟學術精讀的能力當我們閱讀一篇學術論文或一本專業書時,大家通常會給自己設定一個目標,例如用3小時讀完30頁內容。然而,這種心理暗示的副作用是無形中加快了閱讀的節奏,並很大程度上關閉了自己的聯想思維功能。大家或許都有拿起一本書,翻開需要閱讀的內容,右手持一根熒光筆,然後快速劃過重要段落的經歷吧?然而,實際效果如何呢?往往書本上的熒光色只是給自己的大腦一種假象,貼上了“已讀”的標籤,但這段內容所真正表達的以及我們所能最大程度上聯想到的內容都被我們忽略掉了。

“快速閱讀”對法學生的消極影響尤為明顯。如果我們不精讀立法,那麼我們很可能會對民事訴訟制度望文生義;如果我們不精讀案例,則可能會有意無意的曲解案例所要表達的法律觀點;如果我們不精讀教科書,那麼我們的理論體系是凌亂的和漏洞百出的,甚至並無任何體系可言。

而“快速閱讀”卻給了自己假象,讓自己相信自己已經充分理解了立法、司法和理論,這也就使立法、司法和理論在不同讀者眼中出現了不同形象。雖然對法條、案例和理論書的理解差異是無法徹底避免的,但因為“快速閱讀”而產生的誤讀卻是可以被克服也是必須要克服的問題。

其實,“學術閱讀”也並沒有那麼困難,第一步是讓自己慢下來,不要人為設定閱讀的節奏和閱讀工作量,而是一字一句的閱讀,最大可能的發散,在比較法材料的閱讀中要儘可能貼近中國本土問題的發現和服務於中國問題的解決。我們進行學術精讀的文本是林劍鋒老師翻譯的《民事訴訟法:制度與理論的深層分析》([日]高橋宏志著,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任重:能否从快速阅读过渡到学术精读,是拉开法学生差距的关键

我個人非常推薦各位同學把這本譯著作為嚴肅閱讀的練習書。在作者和譯者的共同努力下,《深層分析》是一本經得起嚴肅閱讀的日本民事訴訟法教科書。也因為專題內容與我國當下正在發生的司法實踐和理論討論密切相關而能夠通過精讀產生諸多共鳴。以下僅以第二講“訴訟標的”第1自然段第1句為例。

“所謂訴訟標的(也被稱為訴訟上的請求),是指在本案判決主文中,應當被作為判斷之事項的最小基本單位。”(第22頁第一自然段第1句)

1、“所謂訴訟標的(也被稱為訴訟上的請求)”。訴訟標的是我國民事訴訟法律概念,集中出現在民事訴訟法第52條、第54條、第56條等條文。而“訴訟上的請求”是否也是我國的法律概念呢?雖然我國法律並未採用“訴訟上的請求”的表述,但卻有類似概念“訴訟請求”,訴訟請求出現在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第119條、第121條、第200條等位置。從使用頻次來看,我國法上的訴訟請求高於訴訟標的。如若將訴訟上的請求等同於我國的訴訟請求,那麼高橋宏志的定義“所謂訴訟標的也被成為訴訟上的請求”在我國是否同樣成立?

2、“是本案判決主文中”。高橋宏志所稱本案判決是什麼?在我國法語境下是否有對應概念?民訴法第119條第1款第1項“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中的“本案”是否與本案判決的本案具有相同內涵與外延呢?判決主文具體對應我國裁判文書中的哪個部分呢?值得注意的是,是否是形式上被寫進我國對應部分的內容都是實質意義上的判決主文?例如連帶責任判決主文中明確了債務人之間的可能出現追償請求權,上述內容是否能構成真正意義上的判決主文?高橋宏志書認為,判決主文主要是對訴訟標的的回應。在此基礎上,而上述問題在我國的回答則取決於可能的追償請求權是否構成本案的訴訟標的。

3、“作為判斷之事項的最小基本單位”。訴訟標的是最小基本單位的論斷是否也能在我國被支持呢?買賣合同是不是最小基本單位,抑或認為價金請求權才是最小基本單位?本金和利息是否構成最小基本單位,還是認為本金和利息分別構成最小基本單位?連帶責任訴訟中,究竟是對所有責任人和權利人之間構成最小基本單位(必要共同訴訟),還是權利人與每個責任人之間構成最小基本單位(普通共同訴訟)?而在買賣合同價金100元的請求權主張中,究竟100元是最小基本單位,還是每個1元構成最小基本單位,甚至於每1分都構成最小基本單位呢?而部分請求是否也會與最小基本單位這一界定產生關聯?

當然,上述以第1自然段第1句話為例所進行的學術精讀是較大限度的展開。通過學術閱讀可以引出哪些問題,實在因人而異。由於每個同學的知識儲備情況不同,通過上述學術閱讀可以起到查漏補缺的效果(例如本案判決概念)。不僅如此,上述中國法條聯想式閱讀可以逐漸構建起中國法本土的理論體系:通過比照比較法理論只是與我國的法律條文(訴訟標的與訴訟請求在我國法上的分立),得出哪些比較法理論和我國基本保持一致,從而能直接作為理解我國法的理論資源;

而哪些理論存在差別(我國法上的訴訟標的與舊實體法說完全一致麼?),進而需要哪些本土化作業才能實現基本的對照。

最後,我想提醒各位同學的是,嚴肅的學術閱讀並非民事訴訟規範研究或民事訴訟法教義學的專利,而是所有研究方法的前提。否則,望文生義和斷章取義的進行法社會學或所謂司法實踐實證分析,只是用大詞來掩飾自己在學術上的隨意和惰性,實不足取。

任重

2019年9月25日於清華大學法律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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