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民發言侮辱烈士,被判在省級媒體上公開道歉

本文轉自微信公眾號“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ID:hzszjrmfy0572)

為進一步落實司法責任制改革,充分發揮院庭長辦案的示範引領作用,10月29日,湖州中院院長李章軍擔任審判長,與2名員額法官和4名人民陪審員組成七人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湖州市檢察院訴被告張某某侵害烈士呂挺名譽權民事公益訴訟案。湖州市檢察院檢察長孫穎出庭履行職務。

网民发言侮辱烈士,被判在省级媒体上公开道歉

案件起源

今年8月14日,安吉縣消防中隊中隊長呂挺在處置湖州安吉縣鶴鹿溪村西苕溪水域群眾落水事故中,為營救落水群眾被急流沖走,不幸英勇犧牲,年僅29歲。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批准呂挺同志為烈士。19日,烈士呂挺被送回故鄉東陽,並安葬於東陽市革命烈士陵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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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感動兩座城 ,一時間,烈士呂挺的事蹟在安吉和其故鄉東陽傳開了,十餘萬幹部群眾自發前往弔唁。

兩座城送別一個人 ,烈士呂挺魂歸故里時,安吉數萬群眾沿途相送,高喊“英雄,一路走好”;東陽數萬群眾含淚相迎,高喊“英雄,我們接你回家”。社會各界紛紛掀起向烈士呂挺學習的熱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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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追悼會當日,在一個495人的微信群裡卻有人(張某某)對此發表了侮辱性言論,“死個人和死條狗有什麼區別”、“現在隔壁死個人,多(都)沒人知道”,引起網友的強烈憤慨和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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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檢察院發現張某某的違法行為後,在9月12日,以張某某為被告向湖州中院提起了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張某某通過省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法檢兩長同庭履職

捍衛英烈名譽

上午,湖州中院對湖州市檢察院訴被告張某某名譽權糾紛一案公開開庭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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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全程同步直播

庭審中,被告張某某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發表了答辯意見,並對檢方提交的相關證據進行了質證。公益訴訟人、被告雙方圍繞張某某在涉案微信群公然發佈對烈士呂挺的相關言論是否侵害呂挺名譽權這一爭議焦點展開了法庭辯論。張某某對其違法行為表示悔過,並主動刪除原始侵權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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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特約監督員、消防官兵、退役軍人事務局、社區群眾、在校學生及媒體記者百餘人受邀旁聽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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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公民享有言論自由,但言論自由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無論在現實生活中還是在網絡虛擬空間裡,任何公民都負有不得超過言論自由界限的法定義務,這是法治國家和法治社會對公民的基本要求,是我國憲法所確立的關於言論自由的一般原則。

本案所涉烈士呂挺系浙江省湖州市消防救援支隊安吉中隊中隊長,在執行水域救援任務過程中,為營救落水群眾被急流沖走,壯烈犧牲,他的事蹟和精神,是中華民族的共同歷史記憶,是時代的正能量,全社會都應崇尚和學習,其名譽權神聖不可侵犯。張某某明知呂挺烈士的英雄事蹟,仍在人數眾多的微信群發佈不當言論褻瀆英雄烈士的事蹟和精神,醜化英雄烈士形象,貶損英雄烈士名譽,超出了言論自由的範圍,主觀上明顯存在過錯,且其言論被多名網友閱見,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張某某對英雄烈士的事蹟和精神進行汙衊、貶損的行為屬於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的行為,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

經過合議庭評議,法庭當庭宣判如下:判令被告張某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浙江省省級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公告刊登媒體及內容需經法院審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將在浙江省省級媒體刊登本判決書的主要內容,所需費用由被告張某某承擔。

人大代表有話說

湖州市人大代表朱宏在庭審後表示,市中院與市檢察院兩長同臺辦案,起到了示範引領作用,同時讓人民群眾、旁聽人員深切感受了法律的威嚴和公平公正。我們不能讓英雄既流血又流淚。

群眾代表有話說

湖州藝術與設計學校的老師沈晨怡在旁聽完庭審後說,通過這次審判她認識到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在網絡上的一言一行必須要有所考量。 英雄烈士是我們應該尊敬與學習的對象,我們不應該道聽途說傳播不當言論。

1. 網絡空間並非法外之地,侮辱烈士、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必將受到法律嚴懲。

2.法檢兩長同庭履職,法院依法審理並當庭宣判侵害烈士名譽權的被告敗訴,對維護英烈名譽和社會公共秩序,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以及教育群眾意義重大。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八十五條: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

第二十二條: 禁止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公共場所、互聯網或者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將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商標、商業廣告,損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公安、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網信、市場監督管理、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發現前款規定行為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十五條: 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行為,英雄烈士的近親屬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英雄烈士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提起訴訟的,檢察機關依法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判根據民事訴訟法提起的公益訴訟一審案件,應當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七人合議庭進行。

英雄烈士是民族精神的體現

是中華民族的脊樑

讓我們共同尊崇英雄

捍衛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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