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要求加強政採監管 依法查處違規行為

10月22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國令第722號),公佈《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於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條例》,營商環境是指企業等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涉及的體制機制性因素和條件。

《條例》規定,優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深刻轉變政府職能為核心,創新體制機制、強化協同聯動、完善法治保障,對標國際先進水平,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良好環境。

《條例》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統籌推進、督促落實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相關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條例》明確,國家鼓勵和支持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情況,在法治框架內積極探索原創性、差異化的優化營商環境具體措施;對探索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需要政採從業人員重點關注的是,《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招標投標和政府採購應當公開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對待各類所有制和不同地區的市場主體,不得以不合理條件或者產品產地來源等進行限制或者排斥。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招標投標和政府採購監管,依法糾正和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整理/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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