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解除后,一方主张要“青春损失费、空床费和分手费”,你认为这样要求对方赔偿有道理吗?

nocturnserenade


由于工作的关系,对于解除同居关系的男女接触的多了。大多数的人都能够文明友好地分手,但是也有一些人非常斤斤计较,更有一些人根本没有任何要对方赔偿的理由,就提出要求对方赔偿额外的青春损失费。

而提出这方面的要求的,大部分是女方居多。

听到这样的要求,我都是笑笑反问:“那你有青春损失,对方难道就没有青春损失了吗?你赔偿不赔偿人家呀?”

有些女方还蛮不讲理:“他没有青春损失,他能找到我就不错了。我的大好青春都被他耽误了,因此他要赔偿我的青春损失费。”

那言下之意就是,别人的青春不值钱!



碰到这样的事情,我都给他们耐心解释:对于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纠纷,法院可以受理并且可以依法处理。但对于青春损失费问题,法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也没有这么一说。因此,法律对这方面是不予支持的,你要求也是无理的。

有些人听了心服口服,但是还有些人听了不服气。

至于有些当事人还要求空床费和分手费问题,这更加可笑了,也可以说是变着法儿讹人。

即使是结过婚的男女,也不可能天天在一起,也会有空床的时候的;即使是结过婚的男女,也会离婚的,也会分手的,更何况是同居期间的男女?

因此要求空床费和分手费都是没有道理的,严格地来说,都是一种无理要求。

在我国,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男女未经结婚即同居生活是不合法的。

但是,同居生活的男女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感情好就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如果感情不好,就友好地分手。千万不要索要什么青春损失费、空床费和分手费等无理要求了。


法重情深


很多女性存在误区,认为没有结婚而解除同居时可以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或分手费。

青春损失费、空床费和分手费并不是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主张青春损失费、空床费和分手费没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关于同居及事实婚姻问题中:

3、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或离婚诉讼中,女方主张青春补偿费的,法院如何处理?

答:不予支持。

4、女方以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流等原因影响身体健康为理由要求男方赔偿,法院应否支持?

答:以上情形属于同居造成后果,无合法婚姻为前提,故以上请求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划重点,青春损失费不支持。甚至是因为人流影响身体健康的赔偿都不予支持,但是近年来,在对于同居因怀孕导致的影响身体健康要求赔偿判决有存在不一致情况,但绝大多数还是认可不予赔偿。

四川省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6条规定,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是指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违反了社会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当事人因此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一)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产生的 “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精神损失费”等有损公序良俗行为所形成的债务;

法院将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产生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精神损失费”等产生的债务认定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属于无效法律行为。

所以,法院对于这类问题的意见,基本认为这并非法定的赔偿项目,且非法同居有悖公序良俗,双方出于自愿的行为应当由自己负责,自己买单。


叶律师


有侵权、有损害才有赔偿!同居时彼此快活,谁侵谁的权?谁被损害?

谁跟谁要?要的一方是怀春的少年还是多情的少女?被要的一方是蹒跚的老妪还是失聪的老翁?如果青春遇上老迈尚可谈论青春损失——当然如果某一方有所图仍然谈不上损失,图而有得,其收获;图而未得,投资失败尔,必须愿赌服输。

再有就是适龄男女的婚前同居,从传统道德上说这有伤风化,但现在似乎人们也习以为常了,扯远了。这种同居或者是水到渠成的婚前节奏,或者是彼此轻率之举,但有一个重要前提就是男女自愿的,总之这是两情相悦。男女均从中获得某种快感、满足,否则也不会同居,那么谁是损失者?既是自愿的甜蜜的事,彼此没有侵权、伤害,提什么损失?如果非要说到青春损失,那双方都有损失,很反感有些女性动辄说,“为他付出了青春”,须知男人也有青春,时间的一维性并不偏颇男性,女人消逝的青春岁月,男人也留不住。

如果因为曾经的同居而索要青春损失费,那岂不是把自己置于特定行业的从业者么?只不过结账周期不同。无论哪方索要青春损失费等都是无赖之举,快活过后还收钱,这显然已不是普通意义的同居。


玄真子桑


一、需要分别审查同居当事人双方同居期间的【法律身份】,分别情况处理。

(一)双方均为适龄单身青年人,具备补领《结婚证》成为合法夫妻关系法律条件的,应确认同居关系为【准备结婚←→分居离婚】。实行离婚后,夫妻关系存在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分割。依法遏制有钱去勾三搭四,只“谈恋爱”不登记“结婚”的【不法侵害】。切实保护【弱势群体】合法劳动就业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稳定。

(二)一方已登记领有《结婚证》,另一属适龄未婚青年人的。根据先刑事、后民事的法律顺序,先依法启动【重婚罪】审理程序,查明双方当事人开始同居时,互相承诺的真实本意?分别处理:

1、领有《结婚证》一方隐瞒婚姻关系或者承诺离婚另娶的,应以涉嫌【重婚罪】,判处承担附带民事经济赔偿责任。

2、【适龄未婚青年人】明知对方已领《结婚证》有法定妻子,主动以色相勾引【已婚当事人】非法同居的,应以涉嫌【重婚罪】,判处承担附带民事责任。

(三)双方已登记领有《结婚证》,各自另有配偶而非法同居的,以涉嫌【重婚罪】,判处各自承担附带民事责任。

二、需要清查全部财产来源,是否存在【黑吃黑】?


黄金时代当家


应该要从开始同居時是否诱骗谈起,当初吴秀波是四十多岁的大叔有妻儿,人家小姑娘是未婚,诱骗同居有承诺,要在狗年生宝宝。后有小四小五才抛弃她,还家暴,始乱终弃,应该是欺骗玩弄小姑娘流氓罪。

虽然女方不自爱,愚昧无知,也不是好人,但相比老流氓她是太幼稚,斗不过老狐狸,那场精心设计的诱捕就证明了这点。

同居期间渣男不同意她演戏,要养她,耽误了她的青春好年华,本来已当了主演,完全有好的前途,自已也能赚钱,因为听信了渣男的欺骗,而放弃了自已的事业,就是应该赔偿。

本来渣男承诺同她生小孩,也就是有婚姻许诺,而且不许她工作,要养她也是承诺,而最后另有新欢,把她一脚踢开,让她一无所有,没有事业前途,毁掉了一个女孩的一生,这些原因难道不应该赔偿吗?

说什么法律不支持,但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女方是受欺骗的就应该赔偿,否则那些欺骗人的还有理?可以横行霸道吗?


崇文重教


同居关系解除后,一方主张要:“青春损失费、空床费、分手费”,听起来名堂挺多,但我想还是损失费一类,应该是一个性质,那就暂且都称为分手费吧。这个分手费应该不应该给呢?我们首先把同居关系分析一下,再来说该不该给的问题。


同居关系是一种恋爱关系,表面上说是“合则聚,不合则散”。而实际上 ,没有那么简单。因为同居关系,是仅次于婚姻关系的、一种男人和女人之间的、深入的亲密关系。这个关系不仅是牵涉到两个个体的爱恨情仇,它还有一个社会影响的问题。两个人的关系,看起来是单独存在,但它与双方的父母、亲戚、朋友、同学、同事、熟人都会有或多或少的牵连关系。在共同的生活中,哪一个同居关系的一方不和另外一方的社会关系发生牵连,不发生来往?别人对一个人同居关系的看法、评判,也会影响一个人在社会上的社会形象、个人价值。

同居关系对个体的心理、生理影响也是很大,尤其是女方还曾怀过孕。那对人的影响就更大。从人生的时间维度上来说,同居关系,不仅影响一个人的现在,还会影响一个人的将来。从法律层面来看,同居关系不受法律制约,但从人情的角度、从公序良俗的角度来看,它也是一种严肃的、郑重其事的关系。


两个人同居,是两个人都同意,才能达成的,单方面的要建立同居关系,肯定是不行。所以,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同居关系也是一种契约关系。是两个人共同意愿的反映。那么,在分手的时候,怎么一个人,单方面,就能随随便便,说分手就分手?这在一定程度上也算违约?违的是道德层面的“契约”。

在同居期间,双方都投入了自己的时间成长、精力成本、感情成本,还有经济成本。有人说“不为结婚的恋爱是耍流氓”,那么,“不为结婚的同居则是什么”? 说是犯罪,太重了,够不上。说是耍流氓则还轻了。单方面的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最其码也是一种不道德的、不仁、不义的事情,应该受到一些经济惩罚。虽然,于法没有,但于情则有,于理则有。这也是给后来者一个惩诫:同居不能随随便便。

假如:一个女孩子和人同居两三年,被分手了。那么,她以后的婚恋之路会变得很坎坷。虽然说现在社会开放了,婚恋宽容了,但现实中,仍有那么多的男人自己不是处男,却很在乎未来的妻子是不是处女,而且如果自己的妻子曾和人同居过那么长时间,那更是会成为一个男人一生的痛点。可想而知,这个女孩一生的婚姻之路很难风调雨顺的。


所以,男女在恋爱时,对于同居关系,不要只想着男欢女爱,性关系是一个带有责任性的男女关系。如果还没有慎重考虑好,是不是真心的爱一个人,那就不要同居;再如果,负不起这个责任,也不要和异性随便同居。否则,害人误已。

如果,先前已然同居了的,又想分手,那就必须得付出一定经济代价。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单方面要解除同居关系(家暴、酗酒、吸毒者除外),就应该按照自己的收入水平,给对方一定的赔偿。单位解雇一个临时工,不也得给一点补偿金吗?何况人家和你同床共枕过那么长时间呢?

难道,什么都不用赔偿,睡烦了一个。就“挥挥手,不带走一片云彩”。然后,隔个十天半个月,又找一个人同居去了,那这社会就太让无情的、不仁、不义的人,过于潇洒了吧?


翟改琴


现代社会是不支持所谓的青春损失费的,如果强行索要便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前段时间,知名演员吴秀波以自己的演艺事业为代价,进行了一场全民普法运动。吴秀波曾和陈昱霖保持了长达七年的婚外情关系,在这段感情中两人是各怀鬼胎。吴秀波只想着逢场作戏花钱买春,而陈昱霖不光贪恋吴秀波的钱,还想着要小三上位扶为正室。


于是,当陈昱霖发现吴秀波根本不可能会离婚的,便恼羞成怒地向吴秀波索要钱财,并以公开他的隐私相要挟。吴秀波无可奈何只得乖乖拿钱消灾,但让他始料未及的是,陈昱霖的贪欲简直就是无底洞。据知情人透露,吴秀波前后一共给了她三千万元,但她仍不知满足,最近一次竟然开口索要十亿!吴秀波终于忍无可忍,最终选择报警求助,陈昱霖也因此锒铛入狱,面临着至少十年的有期徒刑。

当然,吴秀波本人也因此身败名裂,演艺事业大受打击。整件事情的意义在于,吴秀波以牺牲自己为代价,进行了一场全民普法运动。男女之间自由恋爱的,双方之间是完全平等的,不存在谁耽误了谁的青春、谁为谁牺牲了年华等问题,两厢情愿的事情谁也不亏欠谁。于是,分手之后一方(通常是女方)向另一方索要青春损失费便没有法律依据。如果一方以非法手段强行索要,便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综上所述,在感情上一定要谨慎对待,不然到时候觉得不值也就只剩下不值了。


冰焰


如果对方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又讲良心,通过协商是可以获得一笔补偿的。

但人家不愿意,咱们就一点办法都没有。

现在国家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两个人在一起同居,不管多长时间,不能发生了多少事情,一律都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你如果要青春损失费,还要分手费,人家愿意给当然最好不过。但人家不愿意给,到法院里去提起诉讼,人家法院是不立案的。

所以现在的青年男女不要拿青春当儿戏。想好了就结婚,就要到有关部门履行结婚登记;没有想好,觉得眼前的人不是自己想要的,就要立即转身,不要稀里糊涂的同居在一起。

当然你抱着玩玩的态度,两个人临时在一起潇洒快乐,随时随地可以分开,不需要对方负责任,是完全可以的。


张望盐井


现在这个社会谈恋爱同居是非常正常的,因为两个人觉得可以就同居了,那同居关系解除后,一方主张要青春损失费,空床费和分手费,你认为这样要求对方赔偿有道理吗?

同居关系解除后,一方主张要“青春损失费、空床费和分手费”,你认为这样要求对方赔偿有道理吗?

我个人认为如果一个女人分手后,主张要青春损失费和空床费,分手费,那男人是完全可以不用给的,因为男人和你在一起也有青春,而且在国家法律面前两个人没有结婚同居本来就是非法同居,而你没有结婚就同居完全不受法律保护,而且法律也不同意非法同居需要赔偿损失。

同居关系解除后,一方主张要“青春损失费、空床费和分手费”,你认为这样要求对方赔偿有道理吗?

而青春损失费和空床费分手费这个完全就是个人自愿因为你分手了,作为男人其实也分手了,你有青春,而男人也有青春,而你找男人要这些钱,男人是不会给的,而且国家也没有这个法律规定分手后还要给钱,还要赔偿青春损失费,而因为这些男人是不会给的,因为他没有包养你,因为你们在一起是双方自愿在一起的。

同居关系解除后,一方主张要“青春损失费、空床费和分手费”,你认为这样要求对方赔偿有道理吗?

其实现在很多女人和男人分手后就喜欢找男人赔偿分手费,青春损失费等等,但是我个人觉得这样的女人其实跟外面小姐差不多,而我们作为男人对待这样的女人完全可以不用理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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剁手届的邓紫棋


同居关系解除后。另一方主张要青春损失费,空床费,分手费?你认为赔偿对方有道理吗?即有今日,何必当初。同居有几种情况可以分析一下。一是有夫之夫与她人同居的,不是为了结婚,而是婚外找乐,找刺激,是一种玩儿弄女性的卑鄙无耻的行为。像这种情况的,无论是明星或者是权贵以及平头百姓,提出分手之后。应该给对方青春补偿费。因为对方受到极大伤害或者是不公平待遇。二是未婚的男女同居。带有普遍现象。等于没有领结婚证的夫妻关系,有的形容为试婚。经过双方一段时间的磨合,认为不合适,最后都分道扬镳了。类似这样的情况不应该给分手费。周瑜打黄盖,愿打愿挨。轻易的以身相许。没有原则地乱失贞节,自找苦吃活该。你说你是处女,他还说他是处男呢。双方同等付出。双方彼此都浪费了自己的青春。因此说,提出青春损失费不合理。空床费,分手费的提法也站不住脚。然而,对未婚青年,尚未同居的男女是一个深刻的教训和反省。最好婚前不要越雷池一步。否则,后患无穷,后悔药没处找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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