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群協商漲價,廣東19家混凝土企業或被罰765萬!聽證會迴應

廣東茂名19家混凝土企業因協商漲價而遭到反壟斷調查,擬處罰金額近765萬元。10月29日,廣東省市場監管局舉行政處罰聽證會,其中9家涉案企業提出申辯,稱漲價是因為運輸成本和原材料成本增加,不存在協同漲價實施壟斷協議。

辦案人員則回應,生產成本增加不應成為涉案企業實施法律禁止行為的合理理由。根據《反壟斷法》第十三條規定,禁止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的壟斷協議。

因商議漲價,茂名19家混凝土企業遭反壟斷調查

29日,廣東省市場監管局官網披露消息顯示,這起案件繫有人通過12358價格監管舉報熱線實名舉報,稱茂名多家混凝土攪拌站協同提高產品銷售價格,區域壟斷該市混凝土市場。

2017年6月13日,執法部門對19家涉案企業進行了反壟斷調查。調查發現,2016年9月24日,19家混凝土企業相關負責人陸續加入名為“茂名混凝土交流會”的微信群,此後部分企業在群裡發佈漲價信息,並得到了回應與支持。

根據協商結果,自2016年9月25日開始,茂名市城區和高州市區城內C30混凝土由原來270元-295元/m³統一上調到340元/m³,最高上漲了70元。其他標號混凝土則以C30混凝土價格為參照,每增減一個標號,銷售價格相應增減10元-20元/m³。

此後,19家涉案企業又多次聚會協商價格。在聽證會上,涉案企業對漲價行為進行了解釋,稱這是為應對運輸成本和原材料成本的增加,各家的漲價幅度和調價時間存在差異,更重要的是幾家企業並未簽訂任何協議,因此不存在協同漲價實施壟斷協議的過程。

廣東市場監管局則表示,涉案企業雖沒有具體簽訂協議,但通過聚會商議、建立微信群互通信息等形式,對統一提高混凝土銷售價格進行了思想聯絡並達成了合意。

據南方日報報道,現場辦案人員回應,混凝土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企業可根據自身生產成本確定銷售價格,但具有相互競爭關係的經營者不能在一起商議、交流、合謀固定銷售價格。調查發現,各家調價時點和調價幅度在曲線上是趨同的,漲價行為一致。此外生產成本增加不應成為涉案企業實施法律禁止行為的合理理由。

根據《反壟斷法》第十三條規定,禁止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的壟斷協議。第四十六條指出,若違反該條規定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在本案中,廣東市場監管局依法擬對茂名市19家混凝土企業進行行政處罰,處罰金額共計764.9837萬元。其中16家涉案企業按調查年度上一年(即2016年)銷售額1%進行罰款處罰,另有3家牽頭組織企業被處以上一年度銷售額2%的罰款。

學者呼籲重視反壟斷案件聽證程序,提高執法透明度

除了廣東省,南都記者注意到,今年10月8日,山東省市場監管局也根據當事人申請對一起涉嫌反壟斷案件舉行聽證會。當事人是某行業協會,因涉嫌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山東省市場監管局稱,這是省局組建以來舉行的首次反壟斷案件聽證會。

據南都記者瞭解,聽證程序是行政處罰程序的特殊環節,是保障當事人陳述權和申辯權的重要形式。通過舉行聽證會,當事人與辦案人員可以充分闡述各自的意見和理由。

同濟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與競爭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劉旭告訴南都記者,反壟斷案件召開聽證會並非必經程序,執法機關可依職權召開,也可以由當事人申請召開。

長期呼籲反壟斷執法機構重視聽證程序的劉旭認為,在反壟斷執法程序中,被調查企業申請召開聽證會,對反壟斷執法取證與違法認定、罰沒款計算和整改措施安排提出質證和申辯是受到法律保護的程序權利。對於執法機構而言,聽證會有助於多方瞭解相關調查進度和主要證據,通過執法透明度來提高執法的科學性、中立性和公信力。

“無論是山東還是廣東,能夠依法保障當事人程序權利,提高反壟斷執法透明度,值得肯定。”劉旭說。

採寫:南都記者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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