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聊城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

為保障公眾知情權和參與權,廣泛凝聚社會共識和智慧,廣泛吸收社會各界對我市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及其日常活動的意見和建議,充分發揚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現將《聊城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公開徵求意見時間截止到2019年11月28日,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建議:

1、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2、自動傳真:0635-8429395

3、郵遞信件:(252000)山東省聊城市軍需南路1號 聊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物業管理科


聊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9年10月29日


關於印發《聊城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的通知

(徵求意見稿)

為了規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活動,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局制定了《聊城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聊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9年 月 日


聊城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活動,維護業主合法權益,促進和諧社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和《聊城市物業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行政區域內業主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及其日常活動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是全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簡稱市物業主管部門,下同)依法對全市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活動進行宏觀指導。

各縣(市、區)、市屬開發區住房城鄉建設局是本轄區內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簡稱縣級物業主管部門,下同)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活動進行業務指導。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簡稱街道(鄉鎮),下同)負責組織、協調本轄區內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日常活動。

社區黨組織、社區居委會(統稱社區,下同)協助街道(鄉鎮)做好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選舉工作,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調解業主、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物業服務糾紛。

街道(鄉鎮)可以委託社區辦理相關事務。

第四條物業管理區域內,應建立由街道(鄉鎮)、縣級物業主管部門、公安派出所、仲裁機構、基層法院、社區、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

聯席會議由街道(鄉鎮)負責召集和主持,主要協調解決物業管理中的疑難問題。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召開聯席會議:

(一)業主委員會不依法履行職責;

(二)業主委員會選舉、換屆過程中出現問題;

(三)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中出現重大問題;

(四)提前終止物業服務合同;

(五)物業服務企業在退出和交接過程中出現問題;

(六)需要協調解決的其他物業管理問題。

街道(鄉鎮)負責整理、保管聯席會議的記錄或者形成的會議紀要。聯席會議的成員單位應當按照會議紀要或者議定的事項落實責任。

第二章 業主大會

第五條 業主大會由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是業主集體行使權利和維護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合法權益的組織。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全體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職責。

第六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申請分立或者合併物業管理區域;

(八)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第(七)項事項,應當分別經原物業管理區域內以及擬分立或者合併後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半數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半數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七條 業主大會對業主投票權的計算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未作約定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按照業主戶數計算的,一戶計算為一票;建設單位未售出的專有部分,計算為一票;業主總人數為業主人數的統計總和;

(二)按照建築面積計算的,每一平方米建築面積計算為一票;建築面積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票計算。業主專有部分面積按照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面積計算;尚未進行物權登記的,暫按測繪機構的實測面積計算;尚未進行實測的,暫按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面積計算;建築物總面積為業主專有部分面積的統計總和。

第八條物業管理區域內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一)房屋出售並交付使用的建築面積達到物業總建築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房屋出售並交付使用戶數比例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首套房屋出售並交付使用已滿兩年,且房屋出售並交付使用的建築面積達到物業總建築面積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

第九條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由物業所在地的街道(鄉鎮)負責召集。

符合業主大會成立條件的,建設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物業所在地的街道(鄉鎮)提出申請報告。建設單位未及時書面報告的,業主或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物業所在地的街道(鄉鎮)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要求。

街道(鄉鎮)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報告後30日內,在物業所在地的縣級物業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核實並組織、協調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簡稱籌備組,下同)。

第十條籌備組由七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社區、建設單位、前期物業服務企業代表各一名,業主代表所佔人數不得低於籌備組總人數的二分之一,籌備組組長由社區代表擔任,未成立社區的,由街道(鄉鎮)指派工作人員擔任。

第十一條 籌備組中的業主代表應由模範履行業主義務,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有一定組織能力並能夠按時參加籌備組活動的業主擔任;由業主進行推舉,業主推舉的人數少於規定名額或過多的,由社區負責推薦補足或在願意參加籌備工作的業主中確定。

第十二條街道(鄉鎮)、縣級物業主管部門應指導籌備組開展業主大會籌備工作。全體業主、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應積極配合籌備組開展工作。

第十三條 籌備組應當遵守以下工作原則:

(一)少數服從多數;

(二)籌備組成員辭職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而出現缺額時,應按原組成方式及時補足。

第十四條 籌備組應當自組成之日起60日內在物業所在地的街道(鄉鎮)、縣級物業主管部門指導下,組織業主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並選舉產生首屆業主委員會。

因故無法按時完成的,籌備組應向街道(鄉鎮)提出延期召開的報告,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相關情況及解決辦法。

第十五條 籌備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內容;

(二)草擬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

(三)確認業主身份,確定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

(四)提出首屆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條件、名單和選舉辦法;

(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對前款規定的內容,籌備組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前十五日,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並書面通知全體業主。業主對業主身份和投票權數等提出異議的,籌備組應當予以複核並告知異議人複核結果。

第十六條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7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書面公告其成員名單和工作職責,並有權要求開發建設單位提供下列文件資料:

(一)物業管理區域劃分證明;

(二)房屋及其他建築物面積清冊

(三)業主名冊(業主姓名、房號及建築面積、聯繫方式);

(四)建築規劃總平面圖;

(五)附屬設施設備交付使用備案證明;

(六)綠化竣工證明;

(七)物業服務用房配置證明;

(八)專項維修資金交存證明;

(九)成立業主大會必需的其他文件資料。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所需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為五至十五人單數。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業主委員會從委員中選舉產生。

第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由業主自薦或籌備組推薦,五名以上業主也可以聯名推薦候選人一名。籌備組應當審查候選人的資格,並結合物業管理區域規模、代表性、廣泛性等因素,確定候選人名單。

業主聯名推薦的,應在籌備組規定的時間內完成,逾期推薦的無效。

第十九條籌備組應當依法確認業主身份,併發放表決票或選票,表決票或選票應當寫明業主姓名、性別、物業名稱、有效的聯繫方式及擁有的建築物專有部分面積等基本內容。

第二十條 籌備組應當將下列事項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公示時間為7日:

(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管理規約(草案);

(二)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簡歷表、參選承諾書,會議的表決票和業主委員會選票(樣本),業主大會會議議程。

業主對上述公示事項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署名向籌備組提出。籌備組應當在公示期滿後5日內予以答覆。

第二十一條 籌備組應當於業主大會會議召開15日前將會議通知以下列方式之一送達業主:

(一)當面遞交書面通知;

(二)將書面通知放入業主信箱內或業主的建築物專有部分內;

(三)郵寄。

此外,會議通知還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公告欄或其他顯著位置公告。

通知應寫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形式、內容、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單、業主總人數和建築物總面積、投票人的權利和義務等。

第二十二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但是,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採用書面徵求意見形式的,應當將徵求意見書送交每一位業主;無法送達的,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二十三條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內容包括:

(一)表決通過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

(二)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委員;

(三)其他需要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的事項。

第二十四條 業主可以自行投票,也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投票。書面委託書應載明具體委託事項和權限。一名代理人可同時代理業主的具體人數應當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確定。

單個建築物專有部分登記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所有權人的,應自行確定一名投票人。

業主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由其法定監護人行使投票權。

業主不自行投票也不委託代理人投票的,視為同意已參加投票的大多數業主意見,並不得以未參加投票為由不服從業主大會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超過100人的,可以幢、單元、樓層等為單位,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代表應當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3日前,就業主大會會議擬討論的事項書面徵求其所代表的業主意見;需要投票表決的,業主的贊同、反對及棄權的具體票數經本人簽字後,由業主代表在業主大會投票時如實反映。

第二十六條 採用書面徵求意見形式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籌備組應當在會議召開7日前組織人員根據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發放與回收表決票或選票,並做好籤收與登記工作。

回收時限屆滿後,如回收的表決票或選票未達到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由籌備組以公告形式告知全體業主延長投票時間,組織人員催收表決票或選票,直至達到法定比例。

籌備組負責開箱驗票、統計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佈表決、選舉結果。

第二十七條 籌備組應當自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之日起3日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委員會會議,由業主委員會從委員中選舉產生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

首次業主委員會會議結束後,籌備組將有關資料移交業主委員會後自行解散。

第二十八條 業主大會會議除首次會議以外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會議由業主委員會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組織召開。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時,應當告知相關的社區。

業主大會召開會議時,街道(鄉鎮)、縣級物業主管部門、公安派出所、社區和使用人的代表可以列席業主大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0%以上且佔總人數20%以上的業主提議;

(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

(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情況。

屬於前款第一項情形的,業主委員會在接到提議後20日內應當就所提的議題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書面提議應附上提議業主本人的簽名、聯繫電話、房號,業主委員會有權核實提議人的業主身份及其專有部分面積,無法核實業主身份的提議人其提議無效。

第三十條業主委員會不按規定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可以請求物業所在地的街道(鄉鎮)責令限期召開,經街道(鄉鎮)督促後,仍未履行召集義務的,街道(鄉鎮)負責組織召開業主大會。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組織召開。

第三十一條業主大會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的會務籌備、召開、表決等事項參照首次業主大會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業主大會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開展活動。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三章 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日常工作機構,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向業主大會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定期報告有關決定執行情況,提出物業管理建議;

(三)在業主大會會議作出決定後60日內,代表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續簽、變更或者解除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督促不交納物業服務費和其他相關費用的業主、物業使用人限期交納;

(五)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方案徵求業主意見,並監督實施;

(六)對經營性收益的產生、管理、使用方案徵求業主意見,並形成約定;

(七)配合街道(鄉鎮)、公安派出所、社區做好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社會管理工作;

(八)調解處理業主之間、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糾紛;

(九)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業主委員會應當公佈工作電話,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第三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資料向物業所在地的街道(鄉鎮)辦理備案手續:

(一)業主大會會議記錄和會議決定;

(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

(三)業主委員會成員名單的基本情況;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對符合規定的,街道(鄉鎮)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備案證明,並在5個工作日內將備案資料抄送至縣級物業主管部門。對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說明理由,並指導業主委員會按要求完善備案資料。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業主委員會委員發生變更的,業主委員會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告知街道(鄉鎮),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第三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應當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自然人業主或者法人和其他組織授權的自然人代表,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履行業主義務,未欠交物業服務費和其他相關費用;

(三)遵紀守法,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具有較強的公信力和組織、協調能力;

(四)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未在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物業服務的企業及其下屬單位任職;

(五)書面承諾積極、及時、全面履行工作職責。

第三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經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提議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的,應當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主任、副主任無正當理由不召集業主委員會會議的,由街道(鄉鎮)責令限期召開,逾期仍不召開的,由物業所在地的街道(鄉鎮)指定一名委員召集和主持業主委員會會議。

業主委員會委員不得委託他人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

業主委員會會議可以邀請物業所在地社區派人參加會議。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委員出席,作出決定時應當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一名委員擁有一票表決權。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製作書面記錄,由出席會議的委員簽字並加蓋業主委員會印章。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將會議情況以及決定事項以書面形式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業主可以查閱業主委員會會議資料,並有權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項向業主委員會提出詢問,業主委員會應當予以答覆。

第三十七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不得作出與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物業所在地街道(鄉鎮)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並通告全體業主。

業主委員會超越職權作出決定,或者作出與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由簽字同意該決定的委員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收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有利害關係業主提供的利益或者報酬;

(二)向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承攬、介紹相關業務或者推薦他人就業;

(三)收受可能妨礙公正履行職務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經業主委員會會議通過後中止其委員職務,並提請下次業主大會會議審議決定:

(一)以書面方式向業主大會提出辭職請求的;

(二)拒不履行委員職責的;

(三)業主委員會過半數委員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提議撤銷其委員資格的;

(四)違章搭建建築物和構築物、拒付物業服務費以及有其他違反管理規約和侵害業主合法權益行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適合繼續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

第四十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委員職務自行終止,並由業主委員會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一)物業轉讓、滅失等原因不再是本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

(二)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喪失工作能力;

(三)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在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及其下屬單位任職;

(四)連續1年以上不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居住的;

(五)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或被公安機關判處勞動教養的。

第四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成員職務中止和自行終止時,應當在3日內將其保管的有關資料、印章和財物移交業主委員會。

第四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內,委員出現缺員時,業主委員會應當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補選。設立候補委員的,從候補委員中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遞補。

業主委員會委員缺員50%以上或者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全部辭職的,業主委員會應停止工作。在縣級物業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街道(鄉鎮)組織成立由業主和街道(鄉鎮)、社區代表組成的籌備組,按照規定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新的業主委員會。

第四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應在成立後三個月內,或物業服務合同期滿前三個月,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確定續聘或重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重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按以下要求做好相關工作:

(一)招投標工作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實施,集體確定;

(二)招投標時應對經營性收益的管理、使用、分配做出明確的規定,並將有關情況在合同或附件中明確;

(三)招投標結果,物業服務合同、服務等級與收費標準及合同附件的全部內容,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業主委員會逾期不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確定續聘或重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由街道(鄉鎮)督促其限期召開。經街道(鄉鎮)督促後,仍未履行召開義務的,在縣級物業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街道(鄉鎮)組織成立由業主和社區代表組成的籌備組,按照規定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確定續聘或重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在續聘或重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期間,物業服務企業、業主應當按照原物業服務合同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至五年,具體由業主大會決定。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前三個月,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換屆選舉,並報告街道(鄉鎮)。換屆選舉應當在任期屆滿前六十日完成。

在任期屆滿前六十日尚未完成換屆選舉的,街道(鄉鎮)應當組織或者監督業主委員會組織換屆選舉,並在上屆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前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逾期仍未組織召開的,街道(鄉鎮)組織成立由業主和社區代表組成的籌備組,負責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換屆選舉。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後,不得繼續履行職責。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之前,由物業所在地的社區在街道(鄉鎮)的指導和監督下,代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第四十五條業主委員會應當在任期屆滿後3個工作日內,將業主委員會印章、檔案資料以及其他屬於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財物等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及其成員未在規定時間內將保管的資料、印章和財物移交的,由街道(鄉鎮)責令其限期移交。限期屆滿後仍不移交的,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可以請求物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協助移交;造成財物毀壞、滅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工作檔案。工作檔案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各類會議記錄、紀要;

(二)業主大會決議、業主委員會決定等書面材料;

(三)業主委員會選舉、換屆的有關材料;

(四)業主名冊;

(五)物業服務合同;

(六)有關法律、法規和業務往來文件;

(七)業主的書面意見、建議書;

(八)公告、公示及其證明材料;

(九)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物業保脩金、經營性收益相關資料;

(十)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運行狀況的報告;

(十一)其他。

業主委員會工作檔案應當指定專人保管,放置在業主委員會辦公場所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辦公場所。

第四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定期將工作情況通過公告等形式向全體業主報告。

業主有權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項向業主委員會提出詢問,業主委員會應當予以答覆。

第四章 經費與印章管理

第四十八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由全體業主承擔。工作經費可以由業主分攤,也可以從物業共有部分經營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經費的收支情況,應當定期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接受業主監督。

工作經費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業主大會決定。

第四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備案後,持街道(鄉鎮)出具的備案證明到公安部門指定的單位刻制業主委員會印章,印章內容應當包括任期時限。

業主委員會印章所刻名稱應與地名辦批准的物業名稱保持一致。

第五十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由業主委員會指定專人負責保管,並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違反印章使用規定,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由責任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妥善保管並依法使用印章。印章遺失的,業主委員會持在主要新聞媒體上聲明作廢的憑證,到街道(鄉鎮)辦理重新刻制印章證明手續,按照規定重新刻制。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實施物業管理的項目符合法定條件但未能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以及實施社區化準物業管理的項目,由物業所在地的社區代為行使本規則中涉及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第五十三條 本規則所稱的業主,是指依法登記取得或者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徵收決定、繼承或者受遺贈,以及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實行為取得專有部分所有權的人;基於與建設單位之間的商品房買賣民事法律行為,已經合法佔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但尚未依法辦理所有權登記的人,可以認定為業主。

業主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由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和其他組織授權的自然人代表參加業主委員會成員的選舉。

業主配偶出具《結婚證書》和能夠證明其權屬的合法有效文件或者《商品房買賣合同》,證明其與業主關係,並出具所購房屋為婚後共同財產的具結後,可以參加業主委員會成員的選舉。

第五十四條縣級物業主管部門可以制訂發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等示範文本、表樣等,供參照使用。

第五十五條 本規則由聊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縣級物業主管部門可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