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費抵扣“一二三四法”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關於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以下簡稱31號公告),對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額抵扣問題作了進一步明確。筆者在實務中發現,許多納稅人對如何把握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額抵扣政策,一直比較困惑。在此,筆者結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的相關規定,總結交通費進項稅額抵扣“一二三四法”,歸納了一些政策適用技巧,供讀者參考。

一個時間點

4月1日,是適用交通費進項稅額抵扣政策必須關注的一個時間節點。

31號公告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納稅人允許抵扣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額,指納稅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後實際發生,並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稅扣稅憑證註明的或依據其計算的增值稅稅額。

需要強調的是,旅客運輸服務必須在2019年4月1日及以後發生,所取得的票據須為2019年4月1日及以後開具。實務中,有一些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抵扣憑證,是在2019年3月31日以前購票並開始接受服務,4月1日及以後才結束服務。這種情況下,由於服務發生在4月1日之前,且票據的取得時間也在4月1日前,所以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兩類員工

國內旅客運輸服務中的旅客僅指兩類人:一是與本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二是本單位作為用工單位接受的勞務派遣員工。

也就是說,只有這兩類人員發生的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才有資格抵扣進項稅額。沒有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董事、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購買的運輸服務,則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三類憑證

發生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可以憑三類憑證抵扣進項稅額:一是增值稅專用發票。二是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不過,購買方為個人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不能抵扣進項稅額。三是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客運憑證。

值得關注的是,發票上註明的購買方“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等信息,應當與實際抵扣稅款的納稅人一致。客運憑證包括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如果票據上沒有註明旅客身份信息或者是手寫的旅客身份信息,則不能作為抵扣憑證。例如定額汽車客票,就不能作為抵扣憑證。

四種計算方法

發生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可以抵扣多少進項稅額呢?針對取得的憑證不同,有四種計算方法。

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為發票上註明的稅額;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交通費抵扣“一二三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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