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前期服務協議是平等協議嗎?物業公司收取業主物業管理費是平等交易嗎?

老頭144753517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存在許多問題甚至法理上的爭論,這是老百姓為何認為其是“不平等協議”的關鍵所在:


一、簽約過程中,沒有業主參與。

前期合同是開發商與由其負責選聘的前期物業公司之間簽訂,

眾所周知的是:所謂合同,它具有相對性,其效力範圍僅限於合同當事人之間,不能向與其無合同關係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這是一個基本的原則。

那麼問題來了:

業主並非該合同的當事一方,卻要在購買房屋時做出書面承諾,被動接受並履行該合同規定的義務。這是否違反了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呢?這個問題是有爭議性的。

但是,最高法《司法解釋》明確界定,開發商與前期物業簽訂的《前期物業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二、實踐中的前期物業合同,存在諸多不規範之處。

1、開發商利用招投標中主導優勢,選聘自身下屬子公司作為前期物業公司。

2、擴大物業公司的權利,擅自加重業主方的義務。

3、約定較高的物業費標準及違約金比例。

4、擅自約定對公共收益的經營處置權利,侵害業主方的合法權益等等。


既然前期合同存在法理上的爭議與實際中的諸多不規範,它怎麼可能是“平等協議呢”?

物業公司依據該合同向業主收取物業費,又怎麼可能是平等交易呢?


但是對於業主來說,要改變受制被動的局面,只能成立業主大會,另行選聘物業公司,重新約定物業費標準。

這又回到了那個老生常談的問題,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委會,這是何其之難呢?!


海風116067626


肯定合法,

1,物業費是法定的,是要繳納的

2,物業公司受業主委員會的委託對物業進行管理和維護並收取物業費用,其收取的費用為兩部分,一部份為代收代繳的水、電、等費用,另一部分為物業公司的經營費用。

3,沒有了物業公司,業主協會當然可以收取物業費用,其收費價格應比物業公司低,

4,業主協會是否有工資,由業主委員會決定,業主協會成員但一般都是兼職的(發放適當的工資】,只有一個全職的負責監督物業公司的工作。

5,如果發工資肯定是物業管理費的一部分(付出肯定有回報,不然誰監督物業公司呢)

題外話:物業管理在國外已經發展成職業經理人的方式,各小區並不需要專業的物業公司來管理,而是由職業經理人向業主委員會簽訂管理合同,經理人再挑選保潔、保安、工程維護公司簽訂服務合同來為小區服務。實際上如果各專業公司發展的程度再高些,業主委員會也可以簽訂服務合同來為自己服務。


北京房產A


對於提出這樣的問題,說實在話,業主在不瞭解房地產建設出賣過程,不瞭解國家法規的情況下,業主總認為物業前期服務協議不公平、不應該、不是業主騁用的、剝奪了業主的權利,收取物業費是平等的嗎的問題。其實業主搞清以下幾個問題,就不會有什麼不理解和誤解了:

一是沒有注意國家政策法規。城市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中規定:

“銷售條件 1、商品房預售實行預售許可制度。 商品房預售條件及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辦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和《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2、商品房現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現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四)已通過竣工驗收; (五)拆遷安置已經落實; (六)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業管理方案已經落實。 3、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現售前將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及符合商品房現售條件的有關證明文件報送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4、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設有抵押權的商品房,其抵押權的處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5、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將作為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銷售給他人。 6、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采取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的方式銷售商品房。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采取售後包租或者變相售後包租的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 7、商品住宅按套銷售,不得分割拆零銷售。 8、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選聘了物業管理企業的,買受人應當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與房地產開發企業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訂立有關物業管理的協議"。

從上面可以看出,開發商預售房屋時關於物業方面有兩項規定,一是物業管理服務方案己落實;二是買受人應當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與房地產開發企業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訂立有關物業管理的協議。這兩項規定,第一個針對開發商,第二個針對購房人,是法定的,不可更改的,業主也應該理解和執行。


二是業主不瞭解開發商把小區建設好到出售的運作過程。開發商騁用前期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沒有剝奪業主的權利。住宅沒銷售前,整個小區的財產都是開發商的,他是最大唯一的業主,他有權騁用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另一方面沒銷售前不存在有購房的業主,因為沒賣房,天也不知道誰是業主?再一方面,購了房成為業主,但誰能保證幾天之內業主能達到三分之二,若達不到,幾個業主不可能騁用物業公司。因為物業企業的騁用是法人對法人組織的,不對單個業主或幾個業主。更具體的講,物業企業騁用只對法人代表、小區業主大會決議的執行機構業委會,怎麼能說剝奪業主權利呢。另一方面,剛開始賣房就召開業主大會成立業委會顯然是不可能實現的問題,也不能代表全體大多數業主的意見,也是法規不充許的。再從法律上講,業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權才是業主,而所有權的證明是房產證,所以你購了房,只證明購房者所有,但不能證明你是所有權人,購房而沒取得房產證的購房者法律上叫“可以認定為業主"。只有擁有房產證,才是真正的所有權人,才叫真正的業主。因為那時小區已建成並交付,業主不但擁有個人的專有部分,還擁有小區的共有部分。所以,業主的權利行使是在小區交接使用之後,而不是沒交接都可以行使權利。這也是沒交房前業主不能行使權利的真正原因,這階段的權利都在開發商。

三是物業管理條例也給於了業主巨大權力,即規定前期物業服務時間為二年,二年後即可召開業主大會成立業委會,決定小區重大事項了。而前期物業服務只是一種過渡形式。而最新的修改是小區業主己入住達三分之二也可以召開業主大會,決定小區重大事項了。那種認為買了房就可以召開業主大會成立業委會的想法是錯誤的,不切合實際的,是誤解。

四是物業公司收取業主前期物業費是平等交易。開發商不是傻子,在騁物業這件事上,也是很嚴肅切認真的,因為後期賣不出去的房屋,開發商是做為業主是也要交物業費的。所以物業費在制訂時不會很高也不會很低;除高檔小區外,開發商定服務標準時也不要求很高或很低。業主接房後承接開發商所簽訂合同是平等有效的。具體物業公司二年內提供的物業服務不達標,業主可以投訴,或者二年到期或巳居住業主達三分之二,可以召開業主大會決定原物業公司的去畄。此時,開發商己完成前期物業服務騁用,全部交接業主了。


美侯王666


消費者提出質疑自然是他的權利,然而提的有水平才能體現層次。前期物業公司是在取得預售證前,通過招標程序確定的,報到房管局後才能取得預售證,現在基本都跟房屋銷售合同一起讓業主簽定了。至於入住後,你可以發起成立業委會重新選聘物業公司。但有一點,小區事情必須少數服從多數,不要想當然認為自己能代表大多數,另外必須程序合法!


手機用戶25223172338


首先,物業公司同樣是商家,只不過它提供的商品是服務。 其次,很多事沒有絕對的平等,商家一定是要賺錢的,你給他錢,他給你服務,錢越多,服務也就約好

所以,我是覺得,物業合同是不是合理,平等,關鍵在於你認為他給你的服務值不值得他收的物業費就好了


安家天津衛


前期物業當然不合理,無論是誰成立的,也不論是誰批准的,它都剝奪了業主的主權,我購買的服務,憑什麼由別人做主?尤其是開發商指定的物業,以簽訂前期物業合同為前提的購房合同,就是強買強賣,與賣汽車搭配賣飛機有什麼區別?


用戶8142225454084


物業公司本質上是服務公司,收取費用並提供服務。至於是否公平,就要看你覺得享受到的服務值不值你繳納的物業費了。


訫灬Qing


首先審查物業的相關資質,第二在看物業的相關收費是否和自身資質相符

新的物業規定已經出臺,對業主的權益保護有了新的提升,建議根據相關規定審查


8千焦的沸點


正規的開發商,都有物價局審核的,必須是正規的啊,現在小區對物業不滿意,成立物業管委會,這樣有問題大家會比之前好辦很多,也有權利業主自己選擇合適的物業!把不作為的物業替換掉!??


知房人


物業費是法定的,需要繳納。物業合同是否合理,,在於他給你的服務值是否等同於他收取的物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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