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於!長安責任保險監管措施獲解除

11月4日,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從長安責任保險獲悉,銀保監會於11月1日向該公司下發瞭解除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正式解除了因長安責任保險償付能力不足而對其採取的包括停止接受部分新業務、停止增設分支機構等監管措施。

銀保監會同時要求,長安責任保險在解除監管措施後,應高度重視償付能力管理,牢固樹立償付能力底線思維,積極調整業務結構,合理確定業務規模,加強償付能力動態管理,做好預測分析和資本規劃,健全資本補充機制,確保償付能力持續充足。

根據長安責任保險近日發佈的最新償付能力報告,今年三季度,該公司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達到166.98%,已達到監管標準。該公司償付能力報告顯示,8月,銀保監會已批覆同意長安責任保險增加註冊資本的申請,增資後該公司資本金增加至32.5億元,實際資本大幅增加,償付能力充足率得到有效提升,並已滿足法定監管要求。

自2017年下半年以來,長安責任保險由於信保業務遭遇挫折,使得償付能力不足。2018年二季度,長安責任保險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為76.1%,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為152.3%;而到了三季度,長安責任保險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和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均跌至-41.50%,償付能力不達標。

此後,長安責任保險償付能力一路向下。2019年一季度,長安責任保險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及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均為-162.65%;二季度,長安責任保險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和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均跌至-222.27%。

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的要求,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達標標準為50%、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達標標準為100%、風險綜合評級達標標準為B類以上,三個指標同時達標的為償付能力達標公司;任意一項指標不達標的,為償付能力不達標公司。

2018年12月以及2019年5月,銀保監會先後對長安責任保險採取停止接受部分新業務、停止增設分支機構、高管限薪、強制增資擴股等監管措施。

具體而言,2019年1月,銀保監會對長安責任保險下發監管函,責令其增加資本金,完成增資擴股工作;總公司及分支機構停止接受除車險和責任險以外的新業務(包括直接保險業務和再保險分入業務);停止增設分支機構。

隨後,銀保監會再次向其下發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要求在已採取監管措施的基礎上增加兩項監管措施:一是責令公司限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2019年的薪酬(稅前)應在2018年度實際支付薪酬金額(稅前)基礎上進行下調,下調幅度不得低於20%,其中,董事長和總經理的下調幅度應高於平均值;二是責令公司上海、山東、河南及寧波4個省(市)級分支機構停止接受責任險新業務。

好在,此前不久,長安責任保險增資事項獲批,增加註冊資本16.3億元,註冊資本從16.2億元增至32.5億元。增資全部由兩家新股東認購,分別為安徽國厚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厚資產”)持股31.68%、安徽地方政府平臺公司蚌埠高新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下稱“蚌埠高新投資”)持股18.45%,合計持股超過50%。

資料顯示,國厚資產是經中國銀監會核准公佈,安徽省政府批准設立的省級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地方AMC),也是國內首批獲得地方AMC牌照的五家公司之一。另一家新進股東,蚌埠高投成立於2003年7月,屬於安徽省蚌埠市承擔地方建設特殊職能的國有獨資企業。在長安責任保險2019年中工作會議上,對於下階段長安責任保險的經營管理工作,國厚資產董事長李厚文指出,第一是要快,要做到反應快、動作快,集中精力快速發展超越行業;第二是要大,未來爭取在3-5年內,實現保費規模過百億、總資產過百億“雙百”目標,在更高的層面上謀劃長遠發展;第三是要強,紮實穩健發展,不僅要把業務做大,更要把業務做強,避免陷入規模越大、失血越多的兩難局面。

李厚文表示,要爭取在未來8-10年內實現盈利-增資-上市三部曲。一是要堅定不移地推動長安保險不斷擴充資本金;二是要推動公司與大型業務合作伙伴的戰略合作;三是要確立公司的國際化發展戰略;四是適時推動公司在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

更多內容請下載21財經APP


分享到:


相關文章: